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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以“和合”之力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法律适用 作者: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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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目次

引言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正确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知识产权综合治理人民立场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引领知识产权解纷方式守正创新

四、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创新资源高效配置

五、坚持“案结事了”,锤炼人民法院的实质解纷能力

六、坚定法治自信,积极弘扬纠纷化解“东方经验”

结语

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创新规律、产业发展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高契合度,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具有独特优势,并已然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切实贯彻和创新发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人民立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引领知识产权解纷方式的守正创新;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坚持“案结事了”,不断锤炼人民法院实质解纷能力;坚定法治自信,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积极弘扬纠纷化解“东方经验”。进入“十五五”时期,人民法院要以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以“和合”之力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 新时代“枫桥经验” 调解 创新治理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然发生变化,“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传承发展,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蕴含了党和国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设法治社会的政治策略。“枫桥经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核心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精髓在于坚持群众路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实践进行系统总结和全面阐述,不断丰富发展“枫桥经验”的理论性、思想性、实践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鲜明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治理的大国方案。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党的百余年奋斗历史中形成的宝贵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实践运用,是“两个结合”的典范。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央政法委要求从六个方面理解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以人民为中心是根本立场,就地解决矛盾是目标导向,依法办事是时代特征,基层基础是工作重心,现代科技是重要支撑。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知识产权司法中的贯彻落实和创新发展,努力服务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和高水平法治要求。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化解规律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内在契合性。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技术和产业创新中的矛盾,创新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这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有别于传统民事纠纷的零和博弈或者存量资源优化配置,而是可以利用新模式新业态获得知识产权乘数效应,进而以增量利益化解存量纠纷。另一方面,“枫桥经验”所体现出的中华民族“贵和尚中”的义利观、“和实生物”的世界观、“和合共生”的发展观为我们通过协调、合作、包容找到多方共赢的纠纷解决方案提供了强大的文化基因,从而引导知识产权纠纷向着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演化,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和共赢发展。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独特优势。人民法院要不断深化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为民造福、为民公正司法,自觉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创新治理工作相衔接,通过机制创新,推动解纷力量资源整合,以“和合”之力更好推动创新社会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现知识产权类纠纷矛盾的实质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和源头预防。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自2019年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实质解纷中的独特作用,既有力保护知识产权和有效激励科技创新,又积极促成企业合作共赢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发《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推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条线更好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司法调解在实质解纷中的独特作用,以“和合”之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枫桥经验”产生、发展、创新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和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各方面,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充分转化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强大效能。
202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上述要求,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和案件审理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化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只有严格执行落实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才能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有效推进各种解纷力量资源整合,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只有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形成学理论、悟原理的浓厚学风,才能深刻系统领会“国之大者”,从而紧跟科技和产业发展步伐,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纠纷,以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促推新质生产力因地制宜发展,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优选途径和首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要充分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既要“定分”,更要“止争”。通过让人民群众从司法过程、裁判结果、解纷效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可、接受解纷结果,实现止息纷争、化解矛盾,以严格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立足人民法院法定职能,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要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积极发挥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8家中央单位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职能优势,形成解纷合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知识产权综合治理人民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阐明了新时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内在动力和价值目标。通过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谋求高质量发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发展中“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枫桥经验”的本质所在、生命力所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知识产权解纷和治理的人民立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公正高效、双赢多赢共赢的解纷实绩为人民司法护航,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高质量发展的幸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第一,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时刻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社会效果的判断标准并非让某一方当事人或者人数众多的特定群体满意,而是让整个社会层面、最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裁判的公正性普遍认可。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不仅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还体现在人民群众公平地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中,切身感受到正义的实现。

第二,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要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判断严格公正知识产权司法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促推党的改革目标任务落实,是否有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否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应答,是满足人民新期待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辨证施治”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通过知识产权纠纷治理,正确处理人才与资金的关系、创新者与跟进者的关系、创造性劳动与重复性劳动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激励创新者、劳动者、管理者等共同奋斗,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三,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要树牢“如我在诉”意识。以公正高效实质解纷为目标,积极促成当事人争中求和、携手创新,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坚持合作共赢,以创新和发展的办法探索“双赢多赢共赢”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认同“争中求和、因和而胜”的诉讼文化,让人民群众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发展中;让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摒弃零和博弈,着眼发展解决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收益分配中的矛盾;切实激励发明创造,积极促进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更好支撑和保障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要做实“百姓家门口”的调解,以巡促调,深入当事人所在的工厂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园区、生产一线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勘验、就地开庭、当面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系列案,合议庭亲赴两家公司所在地开展实地调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坚实的法律框架内深入剖析事实真相,推动双方当事人着眼于未来长远利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帮助企业摆脱讼累,让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于创业。

第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要因案施策、尊重规律。一是要以尊重科研规律和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做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审慎把握技术合同无效和解除事由,充分考虑创新规律、研发难度、成果转化风险、情势变更、科研诚信等因素,适时释明法律或者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是非基础问题。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合作项目具有产业应用前景的,努力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后继续履行。二是要以有效制止侵权和促进许可合作为目标,加大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着眼长远发展、开放竞争,推动达成知识产权许可,变“侵权”为“授权”。对于涉标准必要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纠纷,鼓励当事人根据行业特点、交易习惯,秉持诚信、绿色、发展、共赢原则,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许可费。对于专利权稳定性存疑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针对专利权效力的可能变化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三是要以有利于当事人快速实现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为目标,推进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引导当事人更多关注未来长远收益,通过共有、转让、补偿、许可实施等方式,实现早转化、早见效、建生态、多收益。四是要以厘清行为定性和防止垄断行为持续为目标,做实垄断纠纷案件调解。着眼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鼓励互联互通、开放合作,消除市场壁垒,引导提升产品及服务品质,防范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强化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审查,避免垄断行为持续实施,在促使行为人停止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点就赔偿责任承担达成调解。五是要以消除决策顾虑和争取最优解纷效果为目标,做实涉国有企业纠纷案件调解。积极争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上级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帮助减轻国有企业负责人调解决策风险,提高国有企业调解解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引领知识产权解纷方式守正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经常深入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真心拜人民为师,诚心向人民学习,虚心向人民求教,就能够得到源源不断的实践力量和理论智慧。”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汇聚群众智慧和力量是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方法的不竭源泉。党领导的人民法院从建立之初就始终坚持“尊重群众、为了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思路,积极创新审判工作方式,始终做到便民利民,教育和引导群众参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人民法院的传家宝,“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深入一线、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调判结合、依法办理、化解纠纷”的精髓在人民法院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发扬光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无讼’理念,将法律嵌入社会伦理与日常生活中,追求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和毛泽东思想的矛盾论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奠定了理论基础。“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核心要义在于科学辨析不同矛盾的性质,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化解方式。”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善于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解决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把文本上的法律规范和人民群众“活的创造”结合起来,从而掌握正确的矛盾化解工作方法,发挥司法工作的群众工作价值,真正化解纠纷,促进发展和谐。

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可以赋能和整合其他生产要素,具有乘数和倍增效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往往涉及法律之外的理工科知识,尤其是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中,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紧密交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较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制”,“为保证民事侵权案件的公正性,法院经常不得不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就权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导致一些民事侵权案件被迫拖延数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呈现出专业技术性强、博弈态势复杂、利益诉求晦明交织、国际关联度高、产业影响大、辐射效应广等新特点。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单纯依靠对抗性的诉讼裁判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并回应上述新特点,甚至可能因漫长的讼累抑制创新活力,阻碍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对此,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汲取并总结群众智慧,构建以和谐发展为导向的纠纷预防与化解体系,不仅是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效能、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稳定、可预期法治环境的战略之举。

第一,胸怀群众感情,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为民司法、为民造福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司法追求,为人民实质解决纠纷、为发展解决问题、为创新化解矛盾是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神圣职责使命。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望和长远利益、根本利益,聚焦纠纷是否解决、矛盾是否化解、隐患是否消除、群众是否信服。

第二,强化整体统筹,着力一揽子全面解纷。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和技术类知识产权统一上诉审理机制的优势,结合民事侵权和行政无效程序交叉并行,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多主体共同侵权易发、关联类案多等特点,注重纠纷解决效果最大化,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争取关联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推动溯源维权和源头治理。

第三,坚持创新思维,善用调解方法。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期待和信任点,引入技术信任机制、意见信任机制、领导信任机制等,发挥调解机制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增强群众的认同度。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一是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技专家参与调解、协助调解的相关工作机制,吸收与纠纷有关的案外机构或者个人特别是科技专家参与调解;二是建立院庭长带头办理并调解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培育当事人认同调解的诉讼文化;四是树立正确权力观和政绩观,将公正和廉洁基因植入调解全流程,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不当言行,发扬“亲民清新”的工作作风,通过耐心倾听、坦诚沟通,让当事人在审理、调解过程中提升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

第四,注重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信息。深入调研,获得技术发展阶段、纠纷产生背景、产业行业状况、国际竞争态势等全面的案情相关事实和信息,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2023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一般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关联案件情况信息表》,全面掌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成因、发展脉络与现实情况,为确定调解工作思路和提出调解方案打好基础。要充分利用技术调查、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等多元方式查明技术事实,厘清技术争议核心。通过全面细致的开庭审理,全局性、穿透式把握案情和关系背景,及时固定无争议事实,把准基本事实,聚焦争议焦点,释明诉讼风险,消除当事人疑虑和侥幸心理,及时引导其调整诉讼预期。

四、坚持依法治理,保障创新资源高效配置

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要求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复杂利益关系,需要司法作出合理平衡,科学兼顾维护公共利益和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过度扩张,会损害公共利益,甚至阻碍创新。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重在准确把握私权保护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准确划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支持行使知识产权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间的法律界限。”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多由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收益分配中的利益问题引发,并且涉及诸多复杂的技术事实、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往往难以单纯依靠“说理”“引导”的方式解决。在法治轨道上,调解和裁判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两种方法,两者能够实现相互交织、相互促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以法治化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突出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处理好依法治理和综合施策的辩证关系,运用好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使各利益相关者形成对创新资源高效配置的稳定预期。

第一,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秉持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的司法理念,避免强调硬调、久调不决,提高解纷效率。对于风险代理案件,注意引导当事人及其决策者直接参与调解,避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阻碍调解。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防范当事人以调解协议之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禁止质疑知识产权有效性等可能涉及非法垄断技术的协议内容,以及分割市场、固定价格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调解协议内容,引导当事人依法作出调整。

第二,坚持诚信和公平原则。对于可能涉及滥用权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的案件,调解中应注意加强对权利合法性、有效性和诉权行使正当性的审查,防止违反诚信的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对于当事人因诉讼能力缺失而作出的明显不合理的利益退让,依法通过行使释明权予以提示和纠正。

第三,坚持保密和最低限度公开原则。对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出保密承诺或者在调解协议中设置保密条款。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自行依法公开,人民法院应秉持最低限度公开原则处理当事人调解解纷情况和相关案件信息。

第四,加强和规范非诉讼与诉讼程序衔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在立案辅导时推荐先行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即转入审理程序依法办理;开庭审理后合理时间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裁判。健全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强化专利关联的无效行政案件和侵权案件的部门工作协同和案件协调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涉及正在进行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及时商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对关联无效宣告请求的优先审查,推动实现专利民行关联案件的协同处理、快速解决。统筹考虑案件审判和执行,以执促调,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注重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裁判事项尽可能明确具体,细化和丰富履行保障措施,视情明确停止侵害等行为义务迟延履行金,并根据案情引入履行监督内容,为判后当事人自行和解与执行和解奠定基础。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和规则供给。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法院既是知识产权纠纷的直接裁判者,又是创新市场综合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前端治理,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的数据分析,挖掘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积极探索综合治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出工作建议或者司法建议,促进“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纠纷。对于实践中亟待明确规则、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能够推动社会形成共识的案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当判则判,以裁判带动在后类案调解、预防类似纠纷成讼。发挥首案示范引导作用,以判促调。坚持止争必先定分,对于当事人诉讼预期差别较大、短期内难以达成调解的系列纠纷、关联纠纷,精心做好首案判决或者先行部分判决,消除当事人基础争议和侥幸心理,推动后续案件调解。对有批量诉讼苗头的案件,及时在上级法院指导下作出示范性判决并予以公开,为批量诉讼案件调解提供参考和指引。

五、坚持“案结事了”,锤炼人民法院的实质解纷能力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中的纠纷解决者都要自觉树立“矛盾不上交”意识,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司法工作中,“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再难也要努力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到、做好”。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在每一个解纷环节都要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明晰事实证明标准,准确适用法律,科学把握利益平衡,完整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共情共鸣,做到法官的调解或裁判说理与群众公正感受之间的同理共情,力争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第一,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优选途径和首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发展往往要经历从萌芽到演化、平衡再到对抗、激化的过程,如果敏于在萌芽阶段主动发现并分析风险点,提前介入矛盾过程,就有可能防止矛盾演化,把矛盾化解在非对抗或平衡阶段。在矛盾进入演化、平衡阶段,尚未形成激烈对抗的纠纷之时,如果作出适当引导,矛盾主体就可能通过协商的手段、市场化的方式重新配置利益关系。在矛盾进入对抗、激化阶段形成纠纷之时,如果进入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化解纠纷的成本仍然较低,恢复到常态法律关系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中国调解自始就不是司法的替代物,而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无论是在非诉讼的行政裁处、仲裁程序中,还是在诉讼程序中,无论是诉前、一审、二审、再审还是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基于对案情的查明和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充分了解,促成调解或和解。立案时引导先行调解,裁判中引导委托调解,并考虑执行工作;依法积极支持证据保全,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稳慎适用行为保全,通过及时固定证据、查扣财产、制止侵权,督促当事人主动和解;考虑潜在的关联案件,选择最适合的处理方案,努力实现调解、仲裁、审判、执行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中的解纷一体化、标准统一化、环节协作化。

第二,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胸怀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知识产权法官要践行“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树牢“矛盾不上交”意识,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提高审判质效,全面查清事实证据,讲清裁判理据,实质性化解矛盾,实现案件公正裁判。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选择更能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处理方案,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能掌握科技前沿、熟悉产业态势、了解科研规律、运用科技手段,进而把服判息诉、实质解纷、源头治理的功课做到极致,通过案件审理传递价值导向,使市场上的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集中到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应用中。

六、坚定法治自信,积极弘扬纠纷化解“东方经验”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出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是中国特色纠纷解决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主张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干预、社会自给及其与其他机制互动的结果,“在改革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具体机制的同时,综合考量各种机制的运作条件、成本效益以及对其他机制可能的影响”。运用调解等方式的“柔性解纷”,能够有效修复社会关系、引导当事人拓展合作共赢的视野,以发展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扩张,补偿受损权利,建立新的多赢法律关系,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在法庭成立7年多的实践中,涉外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的比例接近于国内纠纷,这强化了我们的制度自信和法治自信,要进一步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运用调解解纷手段,总结和实践出更多的“东方经验”“东方智慧”。

第一,注重平等保护和统筹协调,赢得中外当事人的司法信任。发挥我国涉外审判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善意文明、人文关怀优势,持续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办成促合作、扩开放、稳预期、增信心的导向性案例,着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我国法官公正、勤勉、“如我在诉”等工作作风给外方当事人带来良好的诉讼体验,赢得了全球创新者的信任和尊重,他们愿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认真考虑中国法官提出的调解或和解方案。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运用调判结合的“东方经验”,立足全球视野,引导当事人超越单一案件争议,审视其全球关联纠纷的内在关联,从合作共赢的角度看问题,谋求整体性、根本性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取得了良好效果。在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美国某公司诉重庆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中,法庭“调判结合”,促成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全球一揽子和解。

第二,注重发挥多元解纷制度优势,促进纠纷实质解决。在国际纠纷解决中,加大委托调解的适用,引导当事人共同委托国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第三方调解,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通过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和有效经验方法,推动中外当事人诉中和解、诉外商谈,大幅度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进一步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纷资源整合和效用发挥。

第三,多渠道传播“东方经验”,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贡献中国力量。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国际认可的“东方经验”的升华和深化,是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具有民族特色、制度优势和时代价值,也越来越具有广泛的国际借鉴价值。我们要坚定“四个自信”,不仅要善于运用,更要积极向国际社会传播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提供独特的中国经验。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法院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等跨境诉讼中也开始强调法官居中调解功能,试图由审理法官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始终践行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可谓异曲同工、互为借鉴。

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发挥着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服务保障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我们回答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时代之问提供了思想指引、方法资源和实践路径。面向未来,我们要在知识产权综合治理领域更加深入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轨道上以“和合”之力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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