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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7565415号“HOPPI JUJU WIPES 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理由:“奶龙”是原创动漫IP。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奶龙及图”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笔;文具;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10615 号“
”、第44885213号“
”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文具;办公用夹”等。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表明, 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为《奶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奶龙》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且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的“奶龙”美术作品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商标标志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案件中,一般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 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2. 相关权利人的认定;3. 是否与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4. 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有接触到受保护作品的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奶龙”角色源起于一只年龄为1岁的外星恐龙,其身体圆润,形象活泼可爱,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与独特构思,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作品定义一致。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的“ 奶龙” 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维形象为
)、异议人“
”商标注册证、“奶龙”动画片在抖音平台播放数据等证据表明,“奶龙”美术作品经历了创作完成、公开发表和著作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登记证书与公开使用证据相结合,足以证明其权利的稳定性。
其次,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异议人2020年2月6日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了第44010615号“
”等商标,2022年3月获得奶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视图为
。“奶龙”著作权人为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在实际使用中,异议人是“奶龙”IP 形象的主要运营人,通过异议人的宣传使用,“奶龙”已与异议人建立了稳定联系,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必然会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故异议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法定代表人的在先著作权。
再次,被异议商标名称虽与“奶龙”不同,图形形象的面部神态和动作细节亦存在某些差异,但在线条勾勒、轮廓形态、艺术风格与整体表达上高度相似,均为圆胖的头部轮廓、短小的四肢、白色圆圈状肚皮等。更重要的是,“奶龙”并非单一的静态形象,而是通过系列化、个性化的神态创造,塑造出一个可爱活泼、软萌讨喜、具有鲜明性格特征的立体化角色,整体传递出乐观可爱的艺术神韵。被异议商标图形形象单脚站立的姿态、双手伸展的动作及可爱的面部表情,恰恰与“奶龙”美术作品所特有的艺术神韵极为相似,相关公众极易被其图形部分所吸引,并误认其为“奶龙”美术作品,因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后,异议人在抖音、腾讯视频等主流媒体进行广泛传播,单条视频点播量过亿,粉丝规模达数千万,“奶龙”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人存在接触到上述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奶龙”高度近似,且被异议人未提供其独立创作的证据。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恶意注册国产动漫IP的典型案例。随着国产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IP符号日益成为产业竞争的核心资源。本案着重考量动漫IP知名度与精神内涵,对损害著作权成立要件及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进行深入辨析,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较强指引,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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