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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涉案专利为山东万某公司拥有的“一种预应力混凝土桁架叠合板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2021年,长沙巨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于2022年作出第54707号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万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决定中遗漏认定了一项关键区别技术特征:“各横向辅助钢筋均从第一腹杆和第二腹杆底部弯折处的夹角上方穿过”。合议庭比对证据4后认定,该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识别和评述,构成事实认定疏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经比对认为,证据4的文字说明及附图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其公开了“横向辅助钢筋从腹杆底部弯折处夹角上方穿过”这一技术特征。一审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遗漏该区别特征,具有事实依据。
然而,最高法进一步指出,被遗漏的局部配筋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最高法认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事实认定遗漏,但该遗漏不影响“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显而易见”的实体判断。一审判决仅因局部程序瑕疵即撤销被诉决定,未能正确处理程序瑕疵与实体结论之间的关系。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专利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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