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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作出裁定,对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后行为保全复议申请的审查判断明确了裁判规则,即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在一审作出责令停止侵害判决的同时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措施的,由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行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较为充分,在行为保全复议审查阶段,除非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具有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不符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条件,一般即应维持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
此两案中,某(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某(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某苏州两公司)分别就专利号为202311774650.7、名称为“一种GaN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以及专利号为202211387983.X、名称为“氮化物基半导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两专利)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起诉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某科技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并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苏州中院经审理于2026年5月22日分别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某科技两公司销售的CoolGaN G3系列10个型号中低压氮化镓功率晶体管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两专利权,判令某科技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两专利权的行为,并就两专利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同日,苏州中院分别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某科技两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被诉侵权产品,效力维持至一审裁判生效时止。某苏州两公司为两案分别提供了1000万元现金担保。某科技两公司不服上述两行为保全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实体审理已经认定侵权成立且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由于停止侵害的一审判决并不立即生效,而被申请人仍可能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为及时停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另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在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判决的同时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措施的,由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行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较为充分,在行为保全复议审查阶段,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充分理由足以认定涉案情况不符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维持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具体到本案而言:
第一,关于行为保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涉案两专利均系发明专利,对于某科技两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涉案两专利权有效,涉案两专利权效力尚属具有稳定性。行为保全的审查并不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明确落入涉案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科技两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亦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不落入涉案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一审判决经过实体审理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某苏州两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首先,涉案两专利分别于2024年1月、3月获得授权后,被诉侵权产品即于2024年7月开始上市销售,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两专利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不仅会抢占涉案两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造成价格侵蚀,更是直接侵害了某苏州两公司对于涉案两专利权享有的独占权益和先发优势。其次,责令停止侵害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如被诉侵权行为仍不停止,不仅因侵权产品流向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中间品用于终端产品后,侵权行为将更加难以控制,会使得生效判决关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判项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而且会导致新发生的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主张权利,乃至平添诉累,并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再次,所涉产品系技术更新迭代周期较短的产品,如某科技两公司提起上诉,待终审裁判生效后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已经退出市场,生效判决关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判项就会因此失去执行的意义。
第三,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损害平衡。苏州中院经实体审理已经作出判令某科技两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一审判决。即使某科技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作为诚信的经营者出于对一审判决和涉案两专利权的尊重,其也负有先行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慎注意义务。某科技两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仍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势必使得某苏州两公司遭受的损失继续扩大。因此,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某苏州两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某科技两公司造成的损害。
第四,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担保金额。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不涉及公众健康、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且市场上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且某苏州两公司已提供1000万元现金担保。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科技两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苏州中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
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理念,对于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及时制止侵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效能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参考意义。
【附件1】(2026)最高法知民复2号裁定书全文
【附件2】(2026)最高法知民复3号裁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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