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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断中对制造公差的考量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4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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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数值范围特征,如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数值稳定地落入该数值范围且实质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制造公差,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数值范围 制造公差 侵权认定

【基本案情】

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诉称:美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12****.5、名称为“用于形成具有不同成形钉高度的钉的钉仓”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日。美国某公司非独占性许可某医疗器材公司在中国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任一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产品。2018年10月,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发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钉仓被产品。故请求判令: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8168951.4元。

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请求驳回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可适配型号为DAEM60(直头)和DREM60(弯头)的两款吻合器产品,两款产品的砧座均有台阶部设置,呈现为外高内低。经选点测量砧座内外侧凹槽深度差值,其中,DAEM60产品的砧座内外侧凹槽深度差值不超过0.3mm,可与上述高度差0.3mm相抵。2020年产品两侧内外侧凹槽深度差值均不超过0.35mm,但外侧与中间凹槽深度差值均超过0.35mm,测量差值为 0.359mm-0.375mm,与上述高度差0.3mm 相抵后差值为0.059mm-0.075mm。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确认公差值为0.05mm。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主张其砧座内外侧凹槽深度设计差值为0.3mm,公差值为±0.1mm,上述测量差值0.359-0.375mm在公差值范围内。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14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江苏某公司赔偿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上海某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测量数据,2020年产品砧座两侧凹槽深度均呈现为外高内低设置,即其外侧与中间凹槽深度差值均超过0.35mm,测量差值为0.359mm-0.375mm,与钉仓外高内低设置的高度差0.3mm相抵后差值为0.059mm-0.075mm,基于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确认公差值为0.05mm,其有效设计差值为0.009mm-0.025mm。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虽主张其砧座内外侧凹槽深度设计差值为0.3mm,公差值为±0.1mm,上述测量差值0.359-0.375mm在公差值范围内,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主张的有效设计差值均稳定高于0.35mm,并无低于0.35mm的情形,故将稳定高于基准值的部分认定为公差值的依据不足。据此,可以确认基于该设计差值,被诉侵权钉仓适配2020年产品,外侧钉成形高度确已相对稳定地高于中间钉成形高度,从而可提供组织从紧密压缩的止血部分过渡到非压缩的相邻部分的夹紧效果。至于中间钉成形高度低于内侧钉成形高度的问题,对技术效果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也不足以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钉仓和砧座部分的配合使多个相同的钉成形为具有不同成形高度的钉”技术特征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

【附件】(2022)最高法知民终214号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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