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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
”、“康帅傅”等山寨版产品,让一般大众在购买时容易与熟悉的知名品牌相混淆,进而误认所购商品来源,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带来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对于商标侵权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权中混淆含义 混淆一词字面汉语解释就是指迷惑,将一样东西误认为另一样东西。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二项
发布时间:2018.11.06 -
涉及侵犯多项著作权权利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用数字化方式合成Flash动画是否属于对涉案歌曲的复制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应当被后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吸收”,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犯复制权的民事责任。上述争议焦点的判定,涉及数字化背景下复制行为的认定,以及其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关系等问题。 【裁判要旨】 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作品的使用、传播方式日益丰富,且有不断交叉融合的趋势。当前,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往往对作品
发布时间:2022.05.09 -
一眼识破“李鬼”酒瓶:立体商标侵权认定三准则
侵权认定。 法官说法 被告主张的“已标注自身商标”不能当然排除侵权认定,使用他人具有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即使添加自有标识,若不能消除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仍构成侵权。 普法意义 在视觉营销日益重要的今天,产品容器本身已成为品牌传播的核心媒介。企业经营应建立立体商标风险防控机制,新产品开发阶段应进行商标检索,避免模仿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容器造型。对拟采用的产品容器,应咨询专业人士评估侵权风险。即使进入同类
发布时间:2025.09.04 -
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 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最高法和上海知产法院对长沙米拓商业维权系列案件作出裁判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使用免费商业许可的计算机软件时,未按照授权许可协议约定保留权利人署名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
发布时间:2021.11.29 -
网络存储传播版权保护
本文主要从宏观上介绍涉及网络存储和传播技术的案件中,司法认定主要考量的几个因素。 总体上讲,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过程中,和其他的案件一样,都需要兼顾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是版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这一点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法律许可等制度中也可体现,要让公众能够合理合法地接触到最新的创作成果。第二是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保护版权,保护版权本身便可以保护行业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5.09.01 -
网络存储传播版权保护
本文主要从宏观上介绍涉及网络存储和传播技术的案件中,司法认定主要考量的几个因素。 总体上讲,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过程中,和其他的案件一样,都需要兼顾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是版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这一点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法律许可等制度中也可体现,要让公众能够合理合法地接触到最新的创作成果。第二是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保护版权,保护版权本身便可以保护行业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5.09.01 -
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标准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朝敏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在商标法理论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混淆或混淆性近似。只有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才能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近似是认定混淆的重要因素,但并不必然造成混淆,并不必然是商标侵权行为。下文中,笔者将以Levi's公司诉广东文时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文时
发布时间:2019.11.20 -
网站停用后却被诉侵权?法官提醒:停用后应当及时注销ICP备案信息
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某传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塑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某影视网站向公众提供某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某塑胶公司否认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辩称其并非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 庭审中 北京某传媒公司进-步指出,根据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涉案网站域名的ICP备案主体明确登记为某塑胶公司,某塑胶公司对此辩称,仅凭备案信息不足以认定其系本案侵权行为人",2024年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25.09.02 -
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 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种子公司)、孙焕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
发布时间:2021.10.26 -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的责任边界分析
”标准,即网络服务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条款。 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上,争议点主要体现在“明知或应知”的认定问题上。在很多情况下,构成“明知或应知”情形并不十分清晰。 对“明知或应知”认定标准的解构 “避风港”规则的目的,是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达到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不能参与用户生成内容的过程。当下主流的短视
发布时间: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