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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纠纷案明确,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后,据以主张侵权的专利权被确定宣告无效的,则该行政裁决应予撤销。
张某荣系名称为“新能源茶叶摇青倒青热风炉”的实用新型(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0月12日,张某荣以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为由,请求福建省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南平知识产权局)查处专利侵权事宜。南平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随后开展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2023年2月13日,南平知识产权局作出闽南知法裁字〔2022〕51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定联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裁决责令联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联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一审判决驳回联某公司诉讼请求。联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联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针对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张某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3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荣的诉讼请求,张某荣未提出上诉,无效宣告决定已确定生效。据此,二审认为,张某荣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被宣告无效后,被诉裁决及一审判决据以作出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决。
本案明确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行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即据以提起侵权指控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具有追溯力,该行政裁决应予撤销。这样的处理,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的配套衔接和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协调,有利于多元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构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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