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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09 来源:河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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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重点领域,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发布3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天津市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2月1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玻璃、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河西区某汽车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玻璃。经查,上述汽车玻璃系从当事人处购进,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鉴定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意见,当事人仓库中存放的65块各类品牌汽车玻璃和销售给天津市河西区某汽车服务中心的3块汽车玻璃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综合上述鉴定意见和在案证据,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汽车玻璃上标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天津市河西区某服装工作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2月9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河西区某服装工作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7523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各类品牌服饰,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鉴定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意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34件服装、2顶帽子和3个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综合上述鉴定意见和在案证据,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天津市河西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2月2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河西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 10月3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各类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鉴定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意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21瓶品牌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综合上述鉴定意见和在案证据,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以案释法,既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也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弘扬公平竞争理念。同时以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压实经营主体责任,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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