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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地方志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多维价值,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地方志在品牌历史追溯、事实支撑、利益平衡及文化传承方面的作用。针对地方志应用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作者给出提升地方志在商标争议案件中价值的建议,包括提高社会知晓度、完善记载内容及提高资料可及性,以促进商标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
方志;商标;价值;诉讼;知识产权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言而喻。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地方志作为一种独特的证据来源,近年来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地方志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多维价值,并提出进一步发挥其价值作用的建议,以期为商标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相关案例统计数据
2024年3月,笔者使用“地方志”作为检索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带有“地方志”3字的裁判文书,经过甄别筛选,最终得到使用地方志证据的案例文书187篇,即对应187个案件。这些案件可进一步细分为“商业标识相关案件”“名誉权相关案件”“房屋产权、拆迁征收补偿相关案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相关案件”“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民政、文化行政处理相关案件”“署名权、著作权相关案件”“产品销售责任相关案件”“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社保和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受贿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其他案件”12个小类(每个小类案件具体数量情况见表1)。
表1 使用地方志证据的案例具体案由情况表

通过上表可知,商业标识相关案件在使用地方志证据的案例中占有较大比例。这95起案件又可细分为2种情况。其中一类为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共计51起。此类案件中涌现出不少知名品牌、老字号企业名字,如冠生园、茅台酒、吴良材、雷允上等,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提起的22次诉讼中(21次胜诉)反复使用上海地方志相关记载内容,用以证明自身产品品牌历史悠久,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第二类为不服商标行政管理决定(如涉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申请被驳回、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等)案件,全部为行政诉讼,共计44起。此类案例中也涌现出五粮液、哈尔滨啤酒、稻香村等知名品牌身影。
二、典型案例介绍
(一)南翔小笼商标诉讼案
1.案件背景
南翔小笼是上海标志性的特色美食,其起源可追溯至清朝同治十年(1871)。当时嘉定南翔镇的“日华轩”店主黄明贤对大肉馒头进行改良,始创了“紧酵小笼大肉馒头”,时称“南翔大肉馒头”,很快在南翔当地赢得盛誉。此后“日华轩”的馒头师傅分别到各地自行开业,将制作技艺逐渐扩散开来。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曾在“日华轩”学徒的吴翔升从嘉定来到上海县城,在城隍庙(豫园)内九曲桥畔开店,声名鹊起,常年生意兴隆,始终屹立不倒。改革开放后,该店及其制作的南翔小笼馒头屡获殊荣,被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点、中华名小吃、上海名店点心、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华餐饮名店、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该店后归属于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隍庙公司),该企业于1994年申请“南翔”商标并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馆服务”。另一边厢,南翔本地的小笼馒头则历经沉浮。1932年“一·二八”事变中,南翔小笼发源地“日华轩”被日寇炸毁。南翔“吴家馆”继之而起,也以小笼馒头为名。嘉定解放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归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其后又经历多次改制,由餐饮服务店转为速冻食品生产商,由国营单位改民营企业,最终于2013年成为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公司)。1985年,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在第30类商品(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领域申请注册“南翔”商标,于1986年8月20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这一商标也被南翔食品公司继承,开始运用于速冻食品之上。
2019年,老城隍庙公司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及其旗下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如在加盟餐馆的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同时,南翔食品公司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正宗南翔小笼”等文字。老城隍庙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拥有的“南翔”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老城隍庙公司与其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南翔公司)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南翔食品公司以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餐饮公司,2022年6月变更为上海楠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翔食品公司退出股权)等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在该案中辩称,南翔食品公司拥有多个“南翔”商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南翔小笼包”“南翔小笼”系南翔食品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翔”亦系南翔食品公司使用在先的企业字号。南翔餐饮公司经授权,可以合法使用上述标识。故南翔食品公司等被告合法使用“南翔”标识的行为并不会构成对老城隍庙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也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就豫园南翔公司等公司在餐馆内使用“南翔”标识的行为及店铺内关于其与日华轩“南翔小笼”之间存在传承关系、“上海南翔小笼的正源与代表”“没吃过城隍庙的南翔小笼馒头,就等于没到过上海”等宣传行为,南翔食品公司于2020年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豫园南翔公司等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行为,要求豫园南翔公司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2.案件审理经过
2020年9月9日、9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2起案件。庭审中,2家企业各执一词,且都“引经据典”,引用了大量历史资料,尤其是地方志书、地情资料书的记载材料,力图证明自己才是小笼“正宗”,对方所为是攀附侵权、欺世盗名。老城隍庙公司搬出《上海饮食服务业志》(2005年版)、《上海通志》(2005年版)等志书记载,详细介绍了豫园南翔馒头店源出日华轩、名创长兴楼、誉满城隍庙的发展历史。南翔食品公司则找出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名镇志》(2003年版)中的记载内容,证明南翔吴家馆的小笼馒头源自南翔镇的百年老店日华轩糕团店,是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同时,为证明自身与吴家馆之间的传承关系,又翻找了上海市嘉定区地方志办公室编写的《嘉定县简志》(2008年版)、徐燕夫主编的《嘉定镇志》(1994年版)、上海市嘉定住宅志编纂领导小组编的《嘉定住宅志》(1999年版),配合一系列企业成立改制的请示批复档案文件,将吴家馆一路走来变成南翔食品公司的脉络清楚呈现出来。
2021年4月22日,2起案件宣判。杨浦法院判决,老城隍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南翔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浦东法院则认为,南翔食品公司的行为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侵犯了老城隍庙公司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于是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老城隍庙公司234.2万元。从法院的裁判理由来看,2家法院均认为,南翔食品公司、老城隍庙公司均合法持有“南翔”商标,且都属于“中华老字号”,因此双方在宣传时可以使用与日华轩吴家馆“南翔小笼”之间存在传承关系等相关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杨浦法院认为,双方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分别在商品、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反映双方实际上在长期经营中共存,均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并受到相关媒体的介绍和报道,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餐饮堂食、速冻食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经营标识应在市场中共存。豫园南翔公司将“南翔”用于餐饮堂食服务,属于对其被授权使用的“南翔”服务商标的使用,未超出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
浦东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不宜将南翔食品公司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是,南翔食品公司允许开设堂食店的行为,超出了原有速冻食品的经营范围,确实侵犯了老城隍庙公司享有的服务商标的商标权。考虑到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南翔食品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公司234.2万元。
两案一审判决后,南翔食品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再次确认了2家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于2022年1月底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吴良材眼镜商标诉讼案
1.案件背景
吴良材眼镜作为国内知名的老字号眼镜品牌,其历史可追溯至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当时,浙江嘉兴人吴良材在上海创办了“澄明斋珠宝玉器铺”,后于1807年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吴良材眼镜店”。凭借精湛的工艺和良好的口碑,吴良材眼镜逐渐声名远扬,成为沪上乃至国内眼镜行业的佼佼者。1926年,该店传至吴良材第五代后人吴国城经营,更名为吴良材眼镜公司。新中国成立后又历经多次更名和改制,至1998年10月,更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
上海吴良材于1993年10月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其注册的第1284981号商标(眼镜服务业)分别于2002年、2005年和2014年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并于2004年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吴良材”注册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除自体经营外,20世纪90年代,上海吴良材公司先后以联营、合资等方式在沪外开设以“吴良材”为字号的分支机构,至2009年,开设于苏、浙、皖、豫等省的“吴良材”加盟店共计260余家。
1947年,吴良材眼镜公司第五代后人吴国城在南京太平路开设了吴良材眼镜公司南京分公司,使吴良材品牌在南京落地生根。新中国成立后,南京吴良材眼镜店历经公私合营、“文革”等历史时期,于1979年10月恢复使用“吴良材”字号。2014年12月,企业经多次改名后,定名为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吴良材”)。
南京吴良材于2000年5月获准注册的第42类“眼镜行服务”第1403778号商标(指定颜色),于2007年、2010年、2013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又于2011年、2014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该店于2008年3月被南京市人民政府评为“2007年度南京服务业名牌”,于2011年1月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南京吴良材于1988年开始在南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南京地区以外设立企业名称含“吴良材”文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至2015年底,其特许加盟店已达500家,范围遍布全国(除沪、港、澳、台以外)。然而,随着双方品牌的发展壮大,围绕“吴良材”商标的归属与使用问题,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引发了法律纠纷。
2.案件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7日,上海吴良材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南京吴良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吴良材认为,南京吴良材及其分支机构在店铺招牌、装潢、柜台、眼镜盒、眼镜布、购物袋、产品单据、名片等方面,以及在网络宣传、销售时突出使用“吴良材”文字,并授权许可加盟商大量在店招和店内装潢等方面以及在网络上突出使用“吴良材”文字,侵害了上海吴良材的商标权;同时,南京吴良材及其分支机构擅自将“吴良材”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授权其加盟商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南京吴良材及其分支机构、加盟商在实体店内悬挂的“南京吴良材眼镜简介”等处使用与上海吴良材历史相关的宣传内容,以及在官网、大众点评网等平台上使用“百年老店始创于1719年”等文字,构成虚假宣传。
南京吴良材辩称,其将“吴良材”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系基于在先使用权而合法、正当、规范的使用;其从未与大众点评网签订任何协议,加盟商在网上使用“南京吴良材眼镜”字号的行为虽超越了双方仅限实体店使用的约定,但并未使用户混淆;其将“吴良材”登记为企业名称早于上海吴良材,并非擅自使用,关于吴良材历史宣传的内容均摘自档案资料,不构成虚假宣传;基于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其有权使用“南京吴良材眼镜”的企业名称、以广告或网络进行推广和授权直营店及加盟店在经营中使用“南京吴良材”文字等。为证明南京吴良材发展演变脉络,南京吴良材除出示南京市档案馆馆藏资料外,还特别引用了《南京日用工业品商业志》及《南京市志·交通邮电篇》的文字记载,详细说明南京吴良材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经历的公私合营、更名改制、迁移经营位置的复杂历程。
2017年5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南京吴良材停止对上海吴良材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上海吴良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该院认为,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均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南京吴良材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上海吴良材注册商标的取得和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其在南京市范围内使用“吴良材”字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上海吴良材的“吴良材”商标知名度不断提高,南京吴良材在南京市以外地区设立冠名含“吴良材”文字的分支机构,以及授权加盟商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和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吴良材”品牌的市场主体及其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上海吴良材的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南京吴良材利用历史片面宣传、混淆事实,以误导性方式造成消费者产生其与上海吴良材之间有关联关系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后,南京吴良材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地方志在商标诉讼类案件中的价值分析
(一)品牌历史追溯价值
在商标诉讼案件中,地方志能够详细记录品牌的起源、发展,为确定商标权利归属提供核心依据。以南翔小笼商标诉讼案为例,《嘉定县供销合作商业志》等地方志书记载了南翔小笼的起源与早期发展,为双方提供了品牌起源的证据。《上海名镇志》等地方志书详细记录了南翔小笼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传播与演变,包括其在嘉定南翔本地的发展以及在豫园的成名过程。通过这些地方志资料,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南翔小笼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便于条分缕析地作出合理判决。
(二)事实支撑价值
地方志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历史关系的厘清起着关键作用。在吴良材眼镜商标诉讼案中,《南京日用工业品商业志》详细记载了南京吴良材眼镜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成立、发展以及后续的变更情况,为法院判断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同时,地方志对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也有证明力。通过引用地方志中对吴良材眼镜在不同时期的记载,可以展示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而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支撑。
(三)利益平衡价值
地方志所记载的历史事实,可以帮助法院在有一定历史渊源的商标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找到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双方权利的边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南翔小笼商标诉讼案中,地方志资料证明了争议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都对南翔小笼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吴良材眼镜商标诉讼案中,沪宁两地的地方志资料呈现了同一品牌在不同地域的发展脉络,帮助审判机关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妥善划定两家企业字号的使用范围。
(四)文化传承价值
地方志作为地方文化与传统的载体,记录了一个地区在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历程。商标(尤其是老字号品牌)则是地方商业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地方特色和历史记忆。地方志详细记载了地方品牌的发展沿革及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为商标的传承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在商标诉讼案件中引用地方志,实际上也是对地方文化传承的一种保护和弘扬。以南翔小笼商标诉讼案为例,地方志不仅记录了其制作工艺的传承和演变,还反映了其所蕴含的江南饮食文化特色。通过地方志记录的内容,法院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南翔小笼所承载的文化价值,从而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地方文化品牌的保护,避免因商标纠纷而导致地方文化传承的断裂。
四、提升地方志在商标诉讼案件中多维价值的建议
尽管地方志在商标诉讼案件中已经展现出多维价值,但其应用仍面临一些瓶颈问题。为提升地方志的价值,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地方志的社会知晓度
目前,地方志的社会知晓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对地方志是何物毫无概念。因此,需要加强地方志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可以通过举办地方志展览、开展地方志知识讲座、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传播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地方志的价值和作用。
在此特别建议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与相关老字号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商标保护和地方文化传承的宣传活动。以上海为例,黄浦区是全市中华老字号品牌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相关商标诉讼案件频发,自2022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截至2025年年初,共审理涉老字号案件39件,主要涉及包括吴良材、恒源祥、亚一、蔡同德堂、亨得利、老城隍庙、古今等在内的17个老字号品牌,主要案件类型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黄浦区地方志办公室今后可以采取“方志进企业”的宣传形式,向黄浦区相关老字号企业推介方志文化资源,既扩大地方志的社会影响力,也助力企业维护自身权益。
(二)完善地方志的记载内容
不少老字号企业、品牌存在复杂的沿革历史,如迁往异地另开分号,新中国成立后历经多次转体改制划转并购等。毋庸讳言,目前各地志书对于老字号企业、品牌历史的记述或是失之偏谬、相互抵牾,或是有所缺漏、散落各处。因此,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地方志内容的审核和修订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已出版志书中的错误和不足;地方志工作机构还可以考虑辑录补撰相关信息,开发编纂新的志书产品,满足老字号企业、品牌的潜在需求。(三)提高地方志资料的可及性
目前一些地方志资料存在获取困难、使用不便等问题。因此,需要提高地方志资料的可及性,方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获取和使用地方志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社会服务意识,在地情资料网站、地情信息微信公众号上开通地方志书电子查阅功能;已出版的志书争取全面上网;同时在方志馆、方志办等场所备存相关纸质志书,以供有应用需求的社会各界人士查验原件。通过加强地方志的开放共享工作,推动地方志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结语
地方志在商标诉讼案件中具有多维价值,它不仅是品牌历史的记录者,为确定商标权利归属提供核心依据;是事实的支撑者,为侵权判断提供客观证据;是利益的平衡者,促进商标权利的合理划分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是文化的传承者,保护和弘扬地方特色文化。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深刻认识到地方志在商标保护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地方志应用也存在一些瓶颈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和改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的编撰工作,提高其质量,充分发挥地方志在商标保护和地方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兴盛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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