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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监局发布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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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源泉。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数据代码、衍生数据、大模型等新型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着全新挑战。为持续助力打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6月1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当事人孙某入职A公司,担任资深算法专家,并负责带领团队从零开始研发人工智能产品a模型,孙某全程参与了a模型的核心开发工作,掌握大量核心资料。2023年12月,孙某在职期间以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B公司。B公司于2024年6月着手开发与a模型类似的b模型,过程中,使用了孙某陆续提供的,来源于a模型中的提示词模板、审核规则、标注规范以及案例库集合。经论证,提示词模板、审核规则、标注规范及案例库集合等文件组合形成的智能审查整体解决方案能有效保证a模型在特定场景下输出专业、准确且可操作的回答,该智能审查整体解决方案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构成要件,系权利人所享有的新型技术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孙某作为权利人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构成a模型智能审查整体解决方案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今天,专利、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模式已经无法匹配相关领域的飞速发展,大量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管理和保护。本案是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侵权的执法探索。办案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破除了“代码情结”,从人工智能的视角重新解读了自然语言载体,从实质效果出发实现技术方案整体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通过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将技术原理与法律适用相结合,实现技术与执法的深度融合。有效保护了人工智能企业的合法权益,积累了宝贵的执法实务经验,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维权实践的空白。

案例二: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郑某系原权利人中层管理人员,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郑某利用其前下属蒋某某(时任权利人公司员工)的职务便利,多次教唆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要求其使用某内部大数据查询系统查询相关涉密数据,并通过手机拍摄的方式向郑某披露。经查,当事人先后13次通过教唆方式从蒋某某处获取了权利人的大量经营信息。

上述内部大数据查询系统是权利人开发的仅供内部使用的工具,其数据系对平台用户行为痕迹、交易等原始信息的脱敏处理与深度分析整合,所形成的统计性、衍生性数据集合,是权利人投入资源加工形成的经营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仅供内部特定人员经审批查看,因此上述内部大数据查询系统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郑某作为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该案件通过确认互联网平台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属性,强化了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保护,也警示企业需加强核心数据的管控与离职审计。同时,本案以鲜活的惩戒事实向离职员工传递了明确信号: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灭失,离职并非保密责任的“终点站”,部分从业人员所抱持的“离职即免责”“间接获取不违法”“利用他人之手可规避追责”等侥幸心理在本案面前被彻底击碎,只要逾越法律边界,必将面临严厉制裁。

案例三: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当事人闵某某入职某权利人公司,并担任开发工程师,负责大数据产品研发工作。2024年8月21日,闵某某在其住所处,使用工作密钥,通过个人台式电脑,登录某权利人公司测试服务器,擅自下载包含大数据完整代码的文件,共计15.88GB。某权利人公司在闵某某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部署了入侵检测系统采取保密措施;经鉴定,闵某某擅自下载的大数据代码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某权利人公司已将该大数据产品投入了商业化运营,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因此,上述大数据代码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法律适用及处罚: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产品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典型案例。在人工智能大背景下,大数据产品完整源代码的商业价值较大,一旦对外泄露,将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本案行政执法一方面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高效处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在发现被侵权问题后,第一时间由公司安全和法务部门介入,对侵权问题进行复盘和证据固定,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为案件的查处争取主动。此外,本案体现了商业秘密行政处罚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主动作为,实施调解,最终使侵权方意识到自身错误,并愿意主动向权利人签订《后续保密承诺书》,确保涉案信息不二次泄露,也使权利人方撤回对侵权人的民事索赔,最终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案例四:杭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谢某在权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了涉案技术信息,并将涉案技术信息免费披露给杭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涉案产品的生产。涉案技术信息可以提高前述产品的成品率,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法律适用及处罚:由于涉案技术信息属于权利人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仍使用该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本案是第三方侵害技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企业明知技术为他人商业秘密仍使用,即构成侵权,压实企业技术合规审查责任。同时明确技术非生产必需、无法区分侵权产品不影响侵权认定,破解同类取证难题。在无违法所得情形下规范裁量标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也理顺了民行交叉案件执法流程,强化科创领域商业秘密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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