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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股权代持隐匿实际控制人 窃取技术秘密开展同行业竞争

苏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商业秘密保护站 作者:沈阳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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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愈发隐蔽。部分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员工,利用股权代持方式掩盖真实身份,规避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约束,暗中设立同业竞争企业,窃取原单位技术秘密牟利,给科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市场监管部门成功查办该起典型案件,严厉打击了借助隐名持股实施商业秘密侵权的违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权利人”)举报,称其两名前员工张某、李某擅自带走公司3D打印材料相关技术资料,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方式设立苏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当事人”),非法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同类产品。

权利人深耕 3D 打印材料研发生产多年,自主研发形成数项核心技术,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技术具备非公知性。张某、李某均为权利人核心研发人员,深度参与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的研发、迭代工作,全面掌握核心技术要点。为保护自身技术成果,权利人与全体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制定员工保密管理制度,对研发系统、涉密实验室设置权限管控与物理隔离,构建了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二、调查情况
 
(一)依法认定案涉技术构成商业秘密

1.非公知性。经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权利人的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点区别于公开文献、现有技术,无法通过简单实验、常规推演获取,不为本领域公众普遍知悉。当事人提交多份技术文献试图否定技术非公知性,经鉴定机构逐一比对,相关文献与案涉技术原理、内容差异较大,无法推翻鉴定结论。

2.商业价值性。权利人的相关技术落地量产多年,销售额逾千万,能够持续为企业带来可观经济收益,具备显著商业价值。

3.保密性。权利人先后落实多重保密举措:与张某、李某签订《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资料返还要求与离职后竞业限制责任;通过员工手册常态化开展保密教育;对研发系统、云服务器分级授权管理;在研发实验室设置涉密警示标识、实行人员准入管控,已采取合理、充分的保密措施。综上,案涉的技术完全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

(二)查清股权代持、隐名经营的违法模式

经查,早在在职期间,张某、李某便策划成立同业公司。为躲避权利人追责、规避监管核查,三人商议采用亲友、外部人员代持股权:张某委托其表哥刘某、李某委托其堂弟徐某分别代持公司股权,各自另行签订隐名股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实际出资、分红与经营权责。

张某、李某从权利人离职后,使用化名以隐名股东身份全权负责新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招揽权利人前员工入职,生产经营3D打印材料。整套操作以股权代持为掩护,刻意割裂二人与当事人的表面关联,企图掩盖侵权事实。

(三)查实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办公区域查获权利人原版配方记录表、载有相关技术秘点的电子文档,同时查获印有权利人名称、记录核心技术参数的实验记录本,证实张某、李某在职期间私自留存、带走涉密技术资料。

同时执法人员向涉案人员及员工询问核对登记股东的身份信息及其与张某、李某的关系,了解公司平时实际研发、经营负责人,调取张某、李某与客户的推销记录,查证公司实际参加展销会的人员,确证张某、李某利用他人代持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开展技术同一性鉴定,结果显示其部分产品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完全相同,另有部分产品技术实质相同。

三、案件查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104元,罚款600000元。

四、案件启示
 
(一)警惕股权代持异化风险,穿透核查关联主体

在全国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背景下,违法分子为躲避监管追查,使用各种手段隐藏其违法手段,当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日趋隐蔽化,离职核心员工通过亲友代持、隐名持股、化名经营等方式设立竞争企业,成为新型侵权套路。企业在开展同业竞争排查、离职员工管控时,不能仅以公司登记股东作为判断依据,要穿透股权表象,重点核查离职涉密人员近亲属、密切关联人员的投资、任职情况,了解其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及时防范“影子公司”侵权。对此类型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通过掌握当事人销售和研发实际负责人信息,强化对隐名持股人员的甄别能力,深挖实际控制人,实现精准打击。

(二)升级全流程保密体系,强化离职环节管控

本案中侵权源头为员工在职期间私自留存、带走涉密资料。企业一方面要细化涉密资料、实验记录、电子文档的管理规则,严控资料外借、复制、拷贝行为,强化办公电脑、云盘、移动存储设备监管;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离职交接流程,要求涉密员工全面返还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做好离职交底与保密提醒。同时持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补偿金,借助法律手段约束离职涉密人员从业行为。

(三)依托司法鉴定固定证据,主动维权止损

商业秘密案件技术性强、举证难度大,企业遭遇技术泄密后,要第一时间固定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非公知性、技术同一性鉴定,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向监管部门举报,借助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追究违法责任,最大限度降低技术泄密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强化法治宣传,筑牢诚信经营底线

该案也警示市场主体与从业人员,商业秘密受法律严格保护,依靠窃取他人技术、借助股权代持等手段规避法律责任、开展不正当竞争,终究难逃法律制裁。企业及研发人员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理念,恪守保密约定与职业操守,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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