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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基本案情】
A公司是某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其在经营中形成大量极具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
赵某是A公司员工,担任作业经理,是公司众多项目及客户负责人的重要联系人,掌握有公司大量技术秘密。赵某在任职期间,登记注册了某石油技术公司并担任法人,该石油技术公司与A公司业务密切相关。
赵某在申请离职期间,多次或向其私人邮箱发送含有A公司技术秘密的文件,或从其办公电脑中拷贝含有A公司技术秘密的文件。
赵某离职后,经营其石油技术公司,该石油技术公司对接A公司客户并使用A公司的技术秘密,获取经济利益。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并销毁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文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A公司所主张的密点,载体清晰,权属明确,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可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且A公司对上述技术秘密享有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赵某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可能性,且其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的技术秘密,并且披露、允许给某石油技术公司使用。
某石油技术公司持有的涉案商业秘密载体系赵某提供,故某石油技术公司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赵某及其石油技术公司实施的行为均侵害了A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享有的权益。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涉案商业秘密文件,综合考量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被告赔偿A公司70万元
【典型意义】
01 本案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离职员工侵犯石油等绿色领域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判决明晰了技术秘密非公知性、保密性措施及商业价值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遏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行为,彰显了平等保护涉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强力维护原创贡献的司法导向。
02 本案精准对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通过强化绿色化工产业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展现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发展大局的实践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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