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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12月与2026年5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大上诉委员会先后就“GEORGEORWELL”、“ANIMALFARM”及“1984”三件商标申请作出终局裁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该案历时八年有余,涉及知名作家姓名及文学作品名称在内容类商品和服务上的可注册性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背景
2018年3月6日,乔治·奥威尔第二任妻子索尼娅·布朗内尔·奥威尔的遗产管理方提交了三件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分别涉及文字商标“GEORGEORWELL”、“ANIMALFARM”和“1984”。申请覆盖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广泛,包括数字媒体、印刷品、服装、游戏、娱乐服务等第9类、第16类、第28类(仅“ANIMALFARM”)及第41类商品和服务。
乔治·奥威尔是20世纪极具影响力的英国小说家、记者及社会评论家,其代表作《动物农场》《1984》为全球经典文学作品,分别以政治寓言、反乌托邦叙事成为世界文学标杆。奥威尔于1950年逝世,依据欧盟版权保护规则,其作品版权于2020年1月1日正式进入公有领域。为延续对作者姓名、经典书名商业使用的管控权,遗产管理方试图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弥补版权到期后的权利空白,实现对相关IP商业使用的持续把控。
该申请历时八年,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大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驳回注册的审查决定。
二、裁决主要理由
“GEORGEORWELL”案中,上诉委员会认定,对于第9、16及41类中以“内容”为核心特征的商品和服务,“GEORGEORWELL”标志将被相关公众立即且明确地理解为指代这位著名英国作家,从而固有地指示该等商品和服务以乔治·奥威尔、其作品或由此衍生的思想为主题。
上诉委员会指出,“动物农场”“1984”被收录进牛津参考和大英百科全书,该标志使得消费者看到该词语时会视为指示商品和服务与该作品相关。根据牛津参考(OxfordReference):将《动物农场》定义为乔治·奥威尔于1945年创作的一则寓言(fable),旨在讽刺斯大林统治下的俄国共产主义(RussianCommunism)。故事讲述了农场动物在猪的领导下反抗农场主,但权力最终腐蚀了领导者,并点出了那句名言:“所有动物生而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加平等”。
大英百科全书(Britannica)将“1984”解释为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于1949年出版的小说,是一部对极权主义发出警告的反乌托邦小说,故事背景设定在一个想象的未来,聚焦于极权主义、大规模监控以及对个人和行为的压制性管制的后果。这部“令人不寒而栗的反乌托邦”作品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其思想进入了主流文化。小说中创造的“老大哥”和“思想警察”等概念,已成为现代社会和政治弊病的代名词。
委员会认为,在作者的知名度与认知度上,奥威尔的作品全球公认,广泛教授并频繁改编,作品持续再版、改编和分析;存在大量以奥威尔命名的奖项、基金会、讲座、公共纪念活动及街道名称;奥威尔去世至今逾75年,声誉持久不衰;“Orwellian”已进入英语词典,作为形容词和名词使用,消费者期望以“GEORGEORWELL”标注的书籍、电影、教育服务是关于其生平、作品或主题的的内容。
委员会特别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知名度不应构成注册障碍”的主张。委员会认为,书名的基本功能是区分特定作品,使公众能够识别和指代该文学创作,作为对内容的引用而非商业来源的指示发挥作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同一性。文学作品的极高知名度反而使其标题“固化”为对作品本身的指代,从而丧失了作为商业来源标识的可能性。
三、核心争议与裁判回应
(一)争议一:能否参照《安妮日记》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主张在先案例中,“安妮日记”等书名已成功注册为商标,本案情况类似,应遵循先例。而委员会指出,这两部作品的性质不同,《安妮日记》是事实记录,叙事固定,不易被重新演绎;而《动物农场》是政治寓言,已被无数次改编成电影、戏剧,其主题已“进入语言”,成为通用文化符号。本案更接近被驳回的“丛林之书”,两者都是经过多次改编的寓言,公众已不再将其与单一商业来源挂钩。每个案件必须基于自身事实独立审查,之前的注册决定不构成法律约束。
(二)争议二:版权未完全到期是否能推定注册善意
申请人主张《动物农场》和《1984》仍受版权保护,根据EUIPO指南,版权存续期间应推定注册申请为善意,原则上应接受注册。委员会指出,版权与商标权是两回事,版权保护智力创作,商标保护商业来源。版权状态不影响商标审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知道或不关心版权是否到期,他们只认标题。如果允许注册,版权到期后,商标权仍可无限续展,等于变相实现了对公共领域作品的事实上的永久控制,这违背了版权法设定保护期限的初衷。
(三)争议三:书名具备作品区分功能是否意味着具备显著性
申请人主张书名的功能就是区分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例如区分《动物农场》和《1984》),因此它自然具有“区分”功能,应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委员会指出,商标区分的是“商业来源”,而非“作品本身”。书名告诉消费者“这是哪个故事”,而商标告诉消费者“这是谁生产的商品”(如企鹅出版社)。《动物农场》和《1984》过于知名,消费者看到它们的第一反应是“奥威尔的小说”,而不是“某个出版社的商品”,因此它们无法发挥商标的“商业来源指示”功能。
(四)争议四:是否可通过描述性使用抗辩豁免注册瑕疵
申请人主张即便注册成功,第三方也可以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4条,以“描述性使用”为由进行侵权抗辩,因此不应因描述性而驳回。委员会指出,第14条是注册后的“侵权抗辩”条款,而第7条是注册前的“绝对驳回”条款。两者互不重叠。不能因为事后可能免责,就在事前批准本不该注册的商标。注册审查必须独立且严格。
四、域外实践与中国路径比较
欧盟知识产权局大上诉委员会在判决中补充指出,德国和法国等成员国已通过国内法对作品标题提供特殊保护(如德国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委员会鼓励欧盟立法者考虑创设欧盟统一的作品标题保护权利,以回应保护作品标题的正当利益诉求。
在德国,其《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将商标、商业标识和地理标志作了统一规范。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企业标志和作品标题应作为商业标志受到保护,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这种保护无需注册,仅凭在商业流通中的使用即可自动产生,且与商标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法国则是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一旦具有原创性,即与作品本身一样受到保护。即便作品本身已不再受保护,任何人也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用其标题区别同类作品。
中国商标审查对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及人物姓名的保护,则通常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为核心。
在早年(2001年)的“五朵金花”案件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定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五朵金花”作为作品名称,仅仅是完整作品的要素之一,不具备独立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素。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将“五朵金花”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判决确立了作品名称原则上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保护这一基本立场。此时的商标保护仅以作品名称是完整作品要素之一而未加以保护,并未区分作品本身的知名度等影响。
而在2013年的“笑傲江湖”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认定,《笑傲江湖》作为金庸先生的知名武侠小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笑傲江湖”文字已与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新笑傲江湖”与作品名称实质性相近,指定使用的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小说作品通常涉及的衍生服务领域,容易使公众误认其与作者存在关联。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所依据的金庸先生《笑傲江湖》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被明确列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所涵盖的合法民事权益。
在2012-2016年的“乔丹”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姓名权可以作为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受保护须满足三项条件:(1)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且乔丹公司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迈克尔·乔丹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区别于奥威尔的作家身份。
对于作品名称、姓名的商标审查在中国均直接或间接地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成为中国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保护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及人物姓名的核心法律依据。
四、小结
本文梳理了EUIPO大上诉委员会对“GEORGEORWELL”“ANIMALFARM”“1984”三件商标申请的终局驳回裁决。由于作家乔治·奥威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以至于其姓名及其作品名称事实上已经丧失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可谓物极必反。值得关注的是,委员会在判决中主动援引德国、法国对作品标题的国内法保护实践,并呼吁建立欧盟统一的作品标题保护制度。
将视线转回中国,从“五朵金花”案对作品名称著作权属性的否定,到“笑傲江湖”案将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保护范畴,再到“乔丹”案对姓名权保护要件的设定,《商标法》的适用始终在平衡公共利益与权利人正当诉求之间的关系。EUIPO大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中也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商标注册制度不应成为公有领域作品的"二次圈地"工具,而作品标题保护的制度空白,则应由立法者在充分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另行填补。
法条链接:
EUTMRNo2017/1001ThelawrelatingtotrademarksArticle7
Absolutegroundsforrefusal
1.Thefollowingshallnotberegistered:
(a)signswhichdonotconformtotherequirementsofArticle4;
(b)trademarkswhicharedevoidofanydistinctivecharacter;
(c)trademarkswhichconsistexclusivelyofsignsorindicationswhichmayserve,intrade,todesignatethekind,quality,quantity,intendedpurpose,value,geographicaloriginorthetimeofproductionofthegoodsorofrenderingoftheservice,orothercharacteristicsofthegoodsorservice;
(d)trademarkswhichconsistexclusivelyofsignsorindicationswhichhavebecomecustomaryinthecurrentlanguageorinthebonafideandestablishedpracticesofthetrade;
(e)signswhichconsistexclusivelyof:
(i)theshape,oranothercharacteristic,whichresultsfromthenatureofthegoodsthemselves;
(ii)theshape,oranothercharacteristic,ofgoodswhichisnecessarytoobtainatechnicalresult;
(iii)theshape,oranothercharacteristic,whichgivessubstantialvaluetothegoods;
(f)trademarkswhicharecontrarytopublicpolicyortoacceptedprinciplesofmorality;
(g)trademarkswhichareofsuchanatureastodeceivethepublic,forinstanceastothenature,qualityorgeographicaloriginofthegoodsorservice;
(h)trademarkswhichhavenotbeenauthorisedbythecompetentauthoritiesandaretoberefusedpursuanttoArticle6terofthe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ParisConvention');
(i)trademarkswhichincludebadges,emblemsorescutcheonsotherthanthosecoveredbyArticle6teroftheParisConventionandwhichareofparticularpublicinterest,unlesstheconsentofthecompetentauthoritytotheirregistrationhasbeengiven;
(j)trademarkswhichareexcludedfromregistration,pursuanttoUnionlegislationornationallawortointernationalagreementstowhichtheUnionortheMemberStateconcernedisparty,providingforprotectionofdesignationsoforiginandgeographicalindications;
(k)trademarkswhichareexcludedfromregistrationpursuanttoUnionlegislationorinternationalagreementstowhichtheUnionisparty,providingforprotectionoftraditionaltermsforwine;
(l)trademarkswhichareexcludedfromregistrationpursuanttoUnionlegislationorinternationalagreementstowhichtheUnionisparty,providingforprotectionoftraditionalspecialitiesguaranteed;
(m)trademarkswhichconsistof,orreproduceintheiressentialelements,anearlierplantvarietydenominationregisteredinaccordancewithUnionlegislationornationallaw,orinternationalagreementstowhichtheUnionortheMemberStateconcernedisaparty,providingforprotectionofplantvarietyrights,andwhichareinrespectofplantvarietiesofthesameorcloselyrelatedspecies.
2.Paragraph1shallapplynotwithstandingthatthegroundsofnonregistrabilityobtaininonlypartoftheUnion.
3.Paragraph1(b),(c)and(d)shallnotapplyifthetrademarkhasbecomedistinctiveinrelationtothegoodsorservicesforwhichregistrationisrequestedasaconsequenceoftheusewhichhasbeenmadeofit.
《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有关商标的法律——第7条绝对驳回理由
1.下列标志不得予以注册:
(a)不符合第4条要求的标志;
(b)缺乏任何显著特征的商标;
(c)仅由在商业中可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指示构成的商标;
(d)仅由在现行语言中,或在贸易的善意和既定惯例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或指示构成的商标;
(e)仅由下列形状或其它特征构成的标志:
(i)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形状或其它特征;
(ii)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其它特征;
(iii)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其它特征;
(f)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商标;
(g)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例如就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欺骗公众的商标;
(h)未经主管机关授权,且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应予驳回的商标;
(i)包含《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所涵盖范围以外的徽章、emblem或盾徽,且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标志,除非已获得主管机关对注册的同意;
(j)根据欧盟立法、国内法或欧盟或相关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协定,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被排除注册的商标;
(k)根据欧盟立法或欧盟参加的国际协定,为葡萄酒传统术语提供保护而被排除注册的商标;
(l)根据欧盟立法或欧盟参加的国际协定,为传统特色保证提供保护而被排除注册的商标;
(m)由在先的植物品种名称构成,或在主要元素中复制该名称的商标,该植物品种名称根据欧盟立法、国内法或欧盟或相关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协定注册,为植物品种权提供保护,且该商标涉及的是相同或密切相关的物种的植物品种。
2.即使不予注册的理由仅存在于欧盟部分地区,第1款亦应适用。
4.如果商标因其所进行的使用,已就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显著性,则第1款(b)、(c)和(d)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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