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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术转让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转让
作者: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向另一方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转让。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应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金绿源公司 2009年2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1、乙方为甲方
发布时间:2017.07.04 - 
            
以技术转让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转让
作者: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向另一方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转让。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合同双方应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金绿源公司 2009年2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1、乙方为甲方
发布时间:2017.07.04 - 
            
广东省高院判决“初代奥特曼”形象未进入公有领域
诉讼请求并辩称:“初代奥特曼”形象已超过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圆谷公司已将部分“奥特曼”作品著作权以合同形式让渡给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等等。 现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灵动公司胜诉,且二审判决明确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事实: 1、“初代奥特曼”形象未进入公有领域,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新生代奥特曼”并非“初代奥特曼”的复制,具有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3
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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