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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民与倪某敏、上海某某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2-30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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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周某民系书籍《思敬园:上海城市记忆拾遗》的著作权人,其中《老城厢“思敬园”:曾是上海英国领事馆?》等五篇文章为涉案权利文章。被诉侵权文章《沪上曾有思敬园》由倪某敏发表于《上海滩》杂志2022年第1期,周某民认为涉案文章侵犯了其复制权和署名权,上海某某馆刊登侵权文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与倪某敏构成共同侵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民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民主张权利的文章与被诉侵权文章均系历史题材的纪实作品,排除其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或公有领域的内容后,认定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权利书籍是对思敬园历史的考证,内容详细、充分。而被诉侵权文章按时间顺序介绍思敬园的历史进程,篇幅较短,且因题材原因,不可避免涉及对思敬园历史概况部分的表述。因此,两者存在相同内容亦属合理,倪某敏、上海某某馆不构成对周某民的著作权侵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在侵权认定时应排除不受保护的思想或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本案涉及历史题材类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在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对历史题材类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时,要充分考虑该类作品特殊性,区分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单纯事实消息和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由于涉案权利作品系公开出版物,倪某敏具备接触可能性,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

本案中被诉侵权文章里引用自《朱氏族谱》、思敬小学档案材料等与思敬园历史相关的文字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部分事实情况如投资绢丝实业的主体属于经调查发现形成的调查结果,以及著作权人所主张被诉侵权作品中与其权利作品构成雷同的“老城厢‘上海英国领事馆遗址’”“‘西姚家弄48号’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区级文物保护点’”等表述,均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还有一些对于景色的描写属于描述江南园林的惯常用语,表达方式有限,而且在用语细节上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存在差异,且表现手法各有侧重,应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关于建议的部分则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历史题材类作品多基于历史事实进行创作,而历史事件、公有领域的信息等又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在对被诉侵权文章和涉案权利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应剔除上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同时囿于历史题材这一主题的特殊性,作品内容中能够自由发挥的表达空间具有很强的有限性,在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或公有领域的内容后,可供实质性相似比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其篇幅相当有限。被诉侵权文章主要介绍思敬园的历史进程,本身篇幅较短,剔除公有领域的信息和历史事实等元素后,剩余部分中能够体现独创性的篇幅更为有限,因此在涉及历史题材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更加难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虽然本案中被诉侵权文章与涉案权利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诉侵权文章在细节上与涉案权利作品中周某民经多年考证所得出的部分历史事实确实存在雷同错误,虽然雷同部分数量和雷同内容所占篇幅较少,未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确有不妥之处。考虑到这部分历史事实系周某民多年辛勤考证的结果,且其创作的涉案书籍为社会公众知悉思敬园及朱氏家族的往昔拓宽了渠道,亦为上海的历史传承做出了巨大贡献,对于被诉侵权文章中借鉴周某民研究成果的史料部分,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出处以示尊重。

一审:(2023)沪0110民初2428号 

二审:(2023)沪73民终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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