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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把别人的作品删减改写后,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还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吗?
案情简介
2023年起,A公司经钱某授权,拥有对钱某账号所发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2024年6月初,钱某以其个人账号在某媒体平台发表了一篇文章。两日后,钱某发现B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与钱某文章标题完全一致的文章,但内容并非完全相同。A公司经比对,认为B公司发布的文章与钱某发布的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通过“洗稿”的方式进行抄袭,侵犯作者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A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文章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A公司经授权取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系案件适格主体。
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A公司所主张保护的作品标题完全相同,内容虽非完全一致,但在整体布局、叙事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被诉侵权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A公司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向A公司赔偿8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8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新闻媒体和网络文学领域,一般认为“洗稿”系采用篡改删减、拼凑重组的方式组织原有内容,并且在文中隐匿原作者信息,然后冠以自己名字发布的行为。
行为人切勿以为“洗稿”比直接抄袭更加高明,“洗稿”同样可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AI的发展在技术层面拓宽了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但同时可能沦为“洗稿”侵权的工具。
判定通过AI改写的文章、图片等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样需要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通过手动或借助AI工具对他人已发表的文章进行同义词替换、句式重组、段落重构、改写或润色后的文章,若在整体布局、叙事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情节,依法还应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作品的核心是独创性表达,创作自由不等于抄袭自由,唯有尊重原创,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让网络创作生态持续健康发展,让每一份创作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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