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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招聘服务市场上存在多个信息发布平台,招聘企业为了获取更好的人才资源信息,一般都会注册成为多家平台的企业用户,以接收求职者投递的简历或者付费购买个人简历,从而了解最新的求职者信息。求职者个人简历信息包含诸多个人信息,在经过数据主体个体同意情况下,可以由招聘网站企业经营者进行收集、加工、处理,进而形成具有财产属性的数据产品。在保护这类数据产品经营权与规范其限制他人使用数据产品的权利时,需要把握好数据产品权益的边界,才能真正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
本案涉及提供网站关联技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与被关联平台之间,围绕求职者简历数据的迁移、开发和利用的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具体聚焦于经用户授权,借助关联账号技术实施的迁移用户数据至提供关联服务的平台,该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数据产品权益边界的把控和平衡。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数据 / 关联账号服务 / 用户授权
案例撰写人
黄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案件审判时任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主审并撰写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个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
01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以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发布招聘职位后,求职者通过个人会员账号可以自行查找职位并主动向目标职位投递简历。
此外,甲网站还为招聘企业用户提供有偿简历搜索服务,即招聘企业用户购买服务后,可以进入甲网站数据库搜索求职者允许搜索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通过上述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两种方式获取的简历,可以在会员账号内查看、下载或者将简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用户登录甲网站需要输入图片字符的验证码。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主要提供简历管理、招聘管理、大数据服务等。乙网站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集中处理在甲网站和其他网站获取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使用该功能需要专门授权,通过设置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即可自动登录关联网站,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同步获取简历到乙网站招聘管理流程或者简历库。
某网络公司发现,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通过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下载两种方式获取的个人简历,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可以在乙网站中搜索到。对此,某信息公司提出,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其他用户不能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对于上述情况,某网络公司、某信息公司分别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17年11月23日,某网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使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密码,避开身份验证码机制自动访问甲网站系统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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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技术角度,“关联外网账号”技术本身不具有不正当性
“关联外网账号”技术系由企业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及自己输入其在其他网站的账户名和密码,无论验证码机制起到何种作用,被告提供的是一项关联同步的技术服务。而选择关联账户、将原告网站企业用户的账户内简历信息同步至被告网站该企业用户账户,均是企业用户自己的意愿,亦由用户自己使用该技术实现。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其适用的前提应满足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的条件。
2. 被告行为没有对原告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被告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是简历集中化管理的服务。该经营模式的目的是原告企业用户不需要频繁登录原告网站查看简历,可能带来原告网站访问量降低、广告展示机会减少等影响,被告提供的仅仅是关联并同步企业用户已获得的简历的功能,企业用户如需购买简历、发布职位信息等,仍需登录原告网站完成,因此该功能没有给原告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3. 被告行为没有违背商业道德。招聘企业用户自主选择关联账号服务,通过一站式处理所有网站收集的简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关联账号功能亦为互联网环境下较为常见的产品功能,没有违背行业惯例。
04 案例评析
一、关联账号服务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
具体而言,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为便捷的使用体验。
例如,目前网络招聘服务市场上存在众多信息发布平台,招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人才资源信息,一般会同时注册成为多家招聘网站的企业用户。为了方便招聘企业用户同时管理这些分散在不同平台的求职信息,一些经营者采用网站关联技术汇聚不同平台数据,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通过其网站关联到原有平台账号,进而汇聚信息进行“一站式”处理。
又如,在电子邮箱领域不少亦运用关联账号功能。在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二、在数据安全和保护数据权益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如何激活其要素潜能,是我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话题。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面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我国应“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同时“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如何在确保各类数据(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的权益保护的同时,最大限度促进数据流通共享,是我国当前数据立法和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
1. 从数据要素角度上看,招聘类网站的经营者之间围绕个人简历信息数据的收集、加工、开发、利用的权益保护,同样必须处理好“保障权益”和“合规使用”的问题,给数据产权或权益划定清晰合理的边界,进而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
2. 从数据权益保护角度看,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为招聘网站企业经营者主张数据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可能。招聘网站企业收集、加工、处理求职者的简历,在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享有商业秘密保护,其作为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保护路径,也为招聘网站企业的数据产品提供了商业秘密保护之外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不正当地损害其数据产品的权益。例如,未经同意爬取其收集、加工的大量简历信息而实质替代其服务,就损害了招聘网站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所享有的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一系列数据权益争议案件中,都明确支持了数据采集加工者对其数据产品的权益保护。
3. 数据权益保护是有边界的,不当扩大该边界会妨碍数据流通,并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一方面,简历数据产品及衍生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便众多简历汇集的数据产品及衍生产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但关联账号功能和商业模式的使用,并不必然导致披露商业秘密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因为简历作为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除了求职者本人享有相应的权益,接受投档的企业用户同样享有正当的使用权。
在个案中,特定简历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往往存在于多个接受求职投档的企业和招聘服务平台上,直接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存在困难。即便加工后的衍生简历数据集合享有商业秘密,但在招聘企业用户使用关联账号技术对这些经授权获得的数据进行集中使用,也很难认定构成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范畴。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简历数据产品的一般条款保护止步于正当竞争行为。招聘服务平台的重要功能是促进求职市场的人力资源供需对接。个人求职数据的自由流通,显然有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因此无论求职个人,还是企业用户,通常都有在确保个人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简历数据流动的意愿。
特别是,在招聘企业用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账户关联,将招聘企业用户在一个平台的合法数据迁移至另外一个平台进行处理,既符合招聘企业用户提高管理效益的需求,也间接服务了求职者的利益。这正是借助数据要素流动提升服务模式、促进市场竞争的典型例子。如果不当扩大传统招聘网站企业的数据产品权益的边界,将关联网站模式一刀切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抑制数据要素流动,且与当前国际社会强调用户数据可携带、可在不同平台便捷迁徙的数据立法趋势相悖。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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