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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翻开颜某明案件的卷宗材料,一场横跨民事、行政、刑事多个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战徐徐展开。这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专家与一家上市公司之间的生死较量,也是一位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典案例。
一、案件背景
颜某明,新中国第一代稀有金属领域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便投身于钛、锆、钒、锶、钡、镁等稀有金属的研发生产。他曾在北京受到朱德、贺龙、聂荣臻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这样一位功勋卓著的老专家,在他晚年时,却不得不为自己的技术秘密而战。
《有色金属钡的真空还原法的工业化生产工艺技术及其设备工艺》——这是颜某明毕生心血的结晶。2004年,他与其子颜某甲、颜某乙共同投资成立扬州某冶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扬州某冶”,后更名为江苏某宇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某宇”),建立了高纯金属钡的生产试验基地。2006年初,他们成功生产出纯度达99.93%的金属钡,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2007年5月12日,南京某厂(后更名为南京某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某锗”)看中了这项技术,与扬州某冶、颜某明签订《合资协议书》,计划合资筹建“江苏某晶钡业有限公司”。根据协议,颜某明以“专有技术使用权”作价出资153万元,占25%股权。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严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然而,正是这份合作协议,埋下了日后纠纷的种子。
二、股权重组与技术出资
2008年,合资方案发生变更。各方签订补充条款,不再成立新公司,而是在扬州某冶“壳内”进行股权重组。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调整,南京某锗成为江苏某宇的控股股东,占51%股权;颜某明的股权被稀释,其技术出资被分割,部分“无偿转让”给南京某锗。
关键的是,所有文件——包括《合资协议书》、评估报告、确认书、转让协议——均明确载明:颜某明出资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技术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颜某明本人。江苏某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华评报字[2008]第501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也是该技术的“使用权”价值。
这意味着:江苏某宇公司仅享有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而未经颜某明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该技术向第三方披露,更不得申请专利公开。
三、专利申请引发诉讼
2010年3月23日,一个让颜某明震惊的事情发生了:南京某锗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江苏某宇公司董事长的赵某奎,未经颜某明同意,擅自将包含颜某明专有技术的文献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8项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2010年11月起,这些专利陆续被授权公告。
专利一旦公开,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检索到这些技术信息。颜某明保守了几十年的技术秘密,就这样被公之于众。
对颜某明而言,这不仅是技术的公开,更是对他一生心血的背叛。而对南京某锗而言,此时正值其筹划国内上市的关键期,将这些技术申请专利,无疑能增加其资产总量和“科技概念”,提升上市成功率。
2011年,赵某奎以个人签名形式,声称公司公章丢失,假借江苏某宇公司的名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将颜某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江苏某宇公司申请的上述专利不侵犯颜某明的权利。
这起诉讼的诡异之处在于,原告应当是“江苏某宇公司”,但起诉行为完全由赵某奎一人操控,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被告是被侵权的技术权利人颜某明,而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却是赵某奎和南京某锗。
更令人费解的是,此时江苏某宇公司的公章并非“丢失”。2011年3月,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江苏某宇公司决定由副董事长颜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公章已移交给颜某甲保管使用。赵某奎对此心知肚明,却向法院谎称公章丢失,以个人签名起诉。
四、徐新明律师的代理策略
接到案件后,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敏锐地意识到:这起“不侵权之诉”本质上是一场程序陷阱。如果陷入实体审理非常耗费时间精力,必须从诉讼主体资格入手,釜底抽薪。
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三步走”的代理策略:
第一步:证明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不成立
徐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
1.《江苏某宇金属有限公司关于目前生产经营工作所作的决定》(2011年3月9日),证明公司已决定由颜某甲负责生产经营,公章由颜某甲保管使用。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交接清单,证明某锗公司向颜某移交了公司证照。
3.公章收条(2011年3月14日),证明徐某焰代颜某接收了公司公章,公章完好存在。
4.江苏某宇公司公章实物:证明公章从未丢失。
5.《三月份工作计划》及颜某甲批示,证明颜某甲实际行使经营管理权。
6.彭某收条,证明2011年9月30日,某锗公司强行取走会计凭证等,妨害颜某甲经营。
7.孙某武、荣某恒的证人证言,证明公章从未丢失,赵某奎对此明知。
8.赵某奎讲话录音(2011年10月12日),录音中赵某奎明确承认公章、营业执照均由颜某控制。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赵某奎明知公章存在却谎称丢失,其起诉行为纯属恶意,不能代表公司意志。
第二步:厘清纠纷实质是股东纠纷,而非公司与股东纠纷
徐律师在答辩意见中明确指出:
“侵犯答辩人专有技术权利的是赵某奎及南京某锗公司,而非江苏某宇公司。……将答辩人的专有技术申请专利的是赵某奎及南京某锗公司,而不是江苏某宇公司;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权利的是赵某奎及南京某锗公司,而不是江苏某宇公司;与答辩人存在侵权纠纷的是赵某奎及南京某锗公司,而不是江苏某宇公司。”
换言之,这是一起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件,江苏某宇公司本身也是受害者。将江苏某宇列为原告,是将责任主体张冠李戴。
第三步:刑事报案与证券监管举报双管齐下
为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徐律师指导颜某明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手段。
刑事方面:2011年11月,颜某明向扬州市公安局提交《报案书》,举报赵某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书详细陈述了技术秘密的形成过程、出资方式、被擅自申请专利的事实,并援引《刑法》第219条,指出赵某奎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管方面:同日,颜某明向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江苏监管局提交《举报信》,举报南京某锗在上市过程中隐瞒重大法律风险——其控股的江苏某宇公司的核心技术存在权利瑕疵,专利申请行为涉嫌侵权。举报信指出,一旦这些事实被披露,将极大损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申请。
2011年10月24日,江苏监管局出具《信访答复函》,确认收到颜某明对“南京某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访,但称“侵害专有技术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建议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这一答复虽未直接支持颜某明,但客观上印证了颜某明投诉的对象是南京某锗,而非江苏某宇,进一步佐证了“与江苏某宇无纠纷”的主张。
随着诉讼、刑事、行政三条战线同时推进,压力逐渐向对方倾斜。2012年下半年,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开始接触谈判。对于南京某锗而言,上市是当时的首要战略目标,任何可能阻碍上市的法律风险都必须尽快“清零”。如果继续纠缠下去,民事案件可能败诉,被法院认定起诉行为无效;刑事案件若正式立案,赵某奎个人将面临刑事风险;证监会审核可能因此搁置,上市进程遥遥无期。
后经过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五、结语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在办理案件时常说:“知识产权案件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商业利益的博弈。作为律师,既要深谙法律,也要读懂商业,懂得在复杂局面中找到那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本案中面对一个看似不利的“不侵权之诉”,徐律师没有陷入实体审理的泥潭,而是直击要害——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公章真实存在、起诉未经授权,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告的诉讼资格。与此同时,刑事报案和证券监管举报的同步推进,形成了立体化、多维度的压力体系。对于一家拟上市公司而言,刑事风险和监管问询的杀伤力往往不亚于败诉判决。这种“围魏救赵”的策略,迫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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