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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虬龙在美赢得近9000万赔偿及永久禁令
2. 华为发布“韬(τ)定律”中国首次在全球半导体领域定义产业新规则
3. 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维持有效
4. “荣耀”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赔偿额由1200万增至3000万
5. 立讯精密收购闻泰部分业务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罚90万——总局罕见“从轻处罚”
6. 湖北高院二审明确创造性菌种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7. 苹果、中国手机制造商等被诉侵犯摄像头相关专利
1. 重庆虬龙在美赢得近9000万赔偿及永久禁令
2026年5月18日,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就重庆虬龙科技有限公司(Surron)诉探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探某公司故意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向虬龙公司赔偿总计12,969,110美元(约合人民币8832万元),并颁布了永久禁令。至此,这起历时三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以原创者的胜利告终。
虬龙科技成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重庆大渡口区,是全球轻量级电动越野摩托车品类的开创者。该公司2016年推出“轻蜂”(Light Bee)系列电动越野车,2018年荣获德国红点设计奖与ISPO全球设计大奖,产品销往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申请专利超过400项。
探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同样位于重庆。据法院文件及虬龙科技公开声明,探某动力由虬龙科技前员工王某广、叶某创立。二人于2017年初加入虬龙科技,负责销售渠道并掌握产品设计信息,在职期间涉嫌将客户引流至第三方贸易公司并与外部厂商复制虬龙产品,最终离职创立探某动力。探某公司推出的Talaria Sting MX等车型在车身轮廓、车架结构、电池仓布局等设计要素上与“轻蜂”高度相似。
在本案之前,双方已在中国展开法律交锋。202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探某动力需停止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赔偿约66.8万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虬龙科技于2023年4月在美国提起诉讼,利用中国诉讼获取证据、确立权利基础,再通过美国诉讼覆盖主要海外市场。本案于2026年1月开庭审理,虬龙科技律师团队将“轻蜂”车型与被控侵权产品并排展示,逐一比对车架弧线、后摇臂角度、电池仓设计等细节,并邀请工业设计专家出庭作证。
2026年5月18日,美国德州西区法院主审法官Robert Pitman签署最终判决书。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认定赔偿总额12,969,110美元。法院特别认定“制造物为侵权摩托车整体”,以此为基础计算全部侵权获利。此外,法院还确认探某公司故意侵权行为成立,这意味着探某还将承担原告巨额的律师费。
法院同时对探某颁布了永久禁令,该禁令效力不仅针对探某本体,更追溯至其关联方、相关人员及实际协同行动者。禁令全面禁止探某在美国市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任何侵权产品及相关核心组件以及围绕侵权产品进行任何广告、营销等行为。
本案是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一次标志性胜利,为中国原创设计出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范本。
2. 华为发布“韬(τ)定律”:中国首次在全球半导体领域定义产业新规则
5月25日,在上海第56届国际电路与系统研讨会(ISCAS 2026)现场,华为公司董事、半导体业务部总裁何庭波发表了题为《半导体新路径探索与实践》的演讲,正式向全球产业界抛出一个以希腊字母命名的新概念——“韬(τ)定律”(Tau Scaling Law)。这里的τ是电路理论中的“时间常数”,代表信号从一种状态切换到另一种状态所需的基础耗时。这不是一款新产品的发布,而是一条指导半导体产业演进的全新原则。
过去六十余年,全球半导体只有一个真正的“宪法”——摩尔定律。每隔约两年把晶体管做小一代,靠几何缩微换取更高的集成度和性能。但这条路正在逼近物理与经济的双重极限,3纳米往下,每一代制程的研发与建厂成本呈指数级飙升,单芯片设计预算动辄突破十亿美元,而单位晶体管成本反而不再下降,性能提升的边际收益越来越薄,量子隧穿、漏电与散热等问题让单纯依赖几何微缩越来越象在物理规律的悬崖边跳舞。何庭波在署名论文《A Time Scaling Theory for Multi-Layer Electronic Systems》中直指问题的本质:摩尔定律的核心从来不是“变小”本身,而是让信号更快到达目的地,本质是时间的压缩;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以时间本身作为优化目标?
这就是“韬定律”的逻辑出发点:提出以“时间(τ)缩微”替代“几何缩微”,把跨越晶体管开关(皮秒级)到数据中心任务响应(秒级)整整十二个数量级的性能问题,收敛到一个统一的度量衡之下。它不否定摩尔定律,而是把几何缩放降格为众多τ缩减手段之一,让封装、存储带宽、互联架构的权重不亚于晶体管工艺节点,甚至更为关键。
在技术框架上,何庭波将半导体演进锚定在特征时间常数 τ 这一统一度量衡上,将其拆解为一条从器件到系统的四层时延链。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一套贯穿器件、电路、芯片、系统的四层级协同优化体系,并强调这四层绝非各自独立的局部调参,而是必须围绕压低系统级 τ 形成传导链:
器件层从材料和结构上优化晶体管,把晶体管的本征开关延迟(即器件级 τ 的下限)往下压。
电路层依靠“逻辑折叠(LogicFolding)”突破传统平面布局,在三维空间中对逻辑单元进行拓扑重组,将频繁通信的模块“折”到一起,大幅缩短关键路径走线、降低 RC 传播延迟,将芯片的一部分关键性能跃升,不再追求极致的物理微缩,而是通过巧妙的空间布局重组获得。
芯片层通过“软件—架构—芯片”全栈协同设计,依据真实工作负载精细调控指令流与数据流,提升并行度,压低端到端执行时间;
系统层则定义灵衢总线、重构互联协议,实现超节点统一内存编址与原生内存语义,砍掉端到端消息传递与同步的冗余耗时。
更为关键的是,每一层的τ优化必须传导到系统层才算真正兑现价值,于是工艺工程师、电路设计师、架构师与系统工程师终于可以通过一套共同语言——“τ”来对话,而这一点恰恰是半导体产业六十年未曾真正实现的。
这条路径并非空想。何庭波披露,过去六年华为基于这套方法论已成功设计并量产381款芯片,覆盖千行百业。未来在2026年秋季面世的新一代麒麟芯片,将成为首款完整搭载逻辑折叠技术的商用产品。华为进一步给出远期判断:到2031年,基于韬定律路径的高端芯片,其能效可达到1.4纳米制程的水平。换言之,不依赖最极致的EUV光刻节点,也能逼近前沿性能天花板。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何庭波提到:“除了物理极限,华为受到制裁,比同行更早遇到这堵‘墙’。7纳米、5纳米、3纳米、2纳米……数字越来越小,很快逼近物理极限,而且也变成过于单一的判断标准。”她把这次转向概括为——“回到原点,寻找另外一条路”。
参考资料
1. 新华社(新华网). 《华为董事揭秘“韬(τ)定律”:没有退路就是胜利之路》. 2026年5月27日.
2. 何庭波. 在ISCAS 2026上的主旨演讲《半导体新路径探索与实践》. 2026年5月25日.
3. 何庭波(He Tingbo). A Time Scaling Theory for Multi-Layer Electronic Systems. 中国科学院科技论文预发布平台(ChinaXiv),2026年5月25日.
3.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维持有效
近日,历时三年、历经四级审查的“潼关肉夹馍”商标无效宣告案终于画上句号。202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20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潼关肉夹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效力。
2021年,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了数百家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要求商户赔偿并缴纳加盟费,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即发声,明确指出该协会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地名,亦无权向区域外商户收取加盟费。
2023年,自然人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国知局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由此可知,国知局虽然主张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依据上述集体商标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地名,但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就应当无效。
王某不服国知局的上述裁定,将本案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年10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国知局在审查中未结合第十六条第二款(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进行回应,构成程序上的遗漏。据此,法院撤销了国知局的维持裁定,要求重新审查。
国知局与潼关肉夹馍协会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11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维持了国知局的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至2023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地理标志条款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对无效理由,受五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不得以绝对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为形式,实质性地挑战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否则将架空五年期限的立法本意。此外,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具备显著特征,亦无证据证明系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绝对无效条款。
王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5月26日,最高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20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确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维持其法律效力。
本案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当事人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超过五年后,还能否依照商标法绝对无效条款(如缺乏显著性、欺骗性标志、欺骗手段注册)提出无效,从而突破相对无效条款五年期限的限制。北京高院与最高院均给出了明确否定回答。法院认为,地理标志条款作为专门针对此类标志的特殊规定,既是审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实体依据,也决定了其无效宣告应受五年期间约束。允许当事人以绝对条款变相挑战地理标志的实质合法性,将使《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年除斥期间形同虚设,有违立法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4. “荣耀”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赔偿增至300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耀公司”)诉深圳市多家科技公司及个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一审曾判令侵权方赔偿1200万元,二审法院大幅上调赔偿金额,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赔偿诉求。
荣耀公司系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等产品,经过长期运营已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多次被司法裁判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2023年间,荣耀公司发现,七名被诉侵权主体未经荣耀公司许可,擅自在京东、抖音、快手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店铺,大规模销售标注“荣耀剑舞”标识的笔记本电脑产品,通过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产品实物、宣传页面等全方位突出使用含“荣耀”核心字样的标识,刻意攀附荣耀品牌商誉,误导消费者。
经统计,涉案侵权产品整体销售额超1.8亿元,大量消费者因标识混淆误购产品进而产生大量消费投诉,严重损害荣耀品牌声誉及市场权益。荣耀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标识核心部分为“荣耀”字样,与荣耀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公众混淆,侵权方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然而,一审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侵权方曾持有第30502169号“荣耀剑舞”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考量该商标案件审理期间处于有效状态,无法直接认定侵权方存在绝对恶意,且认为侵权损失、获利难以精准核算,故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未采纳荣耀公司惩罚性赔偿的诉求。荣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后,明确本案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指出,侵权关联主体2023年已因同类商标侵权与荣耀公司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但未恪守约定,持续生产、销售侵权笔记本电脑产品;且于2023年11月9日,侵权方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荣耀剑舞”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明确知晓涉案标识权利基础灭失、侵权行为违法,却仍继续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显著。
此外,本案侵权情节极其严重、获利巨大。侵权方依托多家电商店铺持续铺货,整体侵权销售额超1.8亿元,仅2023年11月商标无效裁定送达后,后续新增侵权销售额仍近2900万元。同时侵权方存在转移保全资金、隐匿侵权收益、通过变更店铺主体规避追责等行为,侵权情节恶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上诉请求。
5. 立讯精密收购闻泰部分业务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罚90万——总局罕见的“从轻处罚”
2026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反垄断执法栏目公告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6号)——这份处罚决定书,对立讯精密处以罚款90万元,原因是其在收购闻泰科技部分电子产品代工业务时,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却未依法事先申报,甚至在申报前就完成了股权交割,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2025年1月23日,立讯精密通过全资子公司立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与闻泰科技全资子公司闻泰通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标的指向闻泰科技从事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代工(ODM/OEM)业务的三家核心运营实体——嘉兴永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闻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制造、软件研发和技术研发环节。1月26日至27日,三家标的公司相继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立讯精密间接持有目标业务100%股权,实现单独控制,交割在法律层面已实质性完成,但反垄断申报这道法定前置程序却尚未履行。
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立讯精密作为一家常年运行大型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这条红线。但现实操作中,“先交割再补票”的行业惯性还是压过了合规程序。直到2025年2月17日,立讯精密自己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说明材料,主动告知该交易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这一步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成为整个案子最重要的转折点。总局调查确认:立讯精密主动报告时,监管并未掌握该违法事实,该情形满足《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所列的法定从轻条件,为后续下调罚款奠定了基础;加之立讯精密事后积极整改,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总局进一步认定符合罚款数额下调情形。最终,在查清“交易本身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前提下,对其程序违规行为依法处以90万罚款。
需要厘清的是,本案与“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等实体性垄断行为不是一回事——总局评估明确认定该项集中不会掐断竞争,罚的是“gun-jumping(抢跑交割)”,是对申报制度严肃性的维护。正如总局在本案通报中传递的态度:执法目的不是拦住合理整合,而是要经营主体明白,交割完成≠交易安全,没过申报关就过户盖章,省下的是几周时间,赌上的是行政处罚记录、监管标记和合规信用。
对整个市场而言,这纸90万元的罚单释放的信号比金额本身更有价值:反垄断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是一句空话,主动报告、主动补救、把合规从纸面落到执行,在裁量框架内可以换来更可控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6. 湖北高院二审明确创造性菌种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微生物菌种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关于侵权成立、判赔590余万元的认定。此案对于生物技术领域,特别是工业微生物育种成果的保护路径选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南京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是一家生物酶制剂研发生产企业,其主张保护的是一项名为“α淀粉酶GenScript特异性菌株”的技术秘密。该菌种并非自然界中存在的生物材料,而是南京公司通过复杂的分子生物学实验,在菌株中引入了特定的基因序列,从而能显著提高α淀粉酶的产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南京公司通过员工手册、保密协议、门禁及虹膜识别系统等方式对该菌种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南京公司发现,宜昌某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生产的多种α淀粉酶产品中,含有与其技术秘密菌株完全相同的特异性基因序列。另一被告湖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则负责销售部分侵权产品。南京公司通过公证购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PCR检测和DNA测序等方式固定了证据。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菌种信息构成技术秘密,侵权成立,销售商因无证据表明其“明知或应知”,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宜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菌种,并赔偿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90余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公司认为赔偿额过低且湖南公司应构成共同侵权,宜昌公司则全盘否认侵权,认为微生物菌种本身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南京公司不是适格权利人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涉案的“α淀粉酶GenScript特异性菌株”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生物材料。它是权利人通过设计特异性序列、构建重组质粒、转化进宿主菌等一系列复杂的实验和筛选工作,付出创造性劳动后获得的智力成果。该菌种内部承载了由权利人创造、选择和固定的特定基因序列,这些序列信息是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技术信息”本身,而非载体。但在菌种这种特殊客体上,技术信息(特定的基因序列)与其实物载体(菌株细胞)不可分离。保护该菌种,实质上就是保护其内部承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遗传信息。如果有人获取了该菌株,就等于同时获取了其核心的技术信息。
因而法院对涉案菌种是否满足商业秘密要件进行了审查:首先,权利人提交了权威检索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证明该菌株的特异性序列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未被任何国内外文献公开。宜昌公司也未能证明该菌种已通过专利申请、学术会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渠道公开。其次,该菌种是用于生产α淀粉酶的核心材料,能显著提高产品产量。权利人已利用其生产销售并获利,其商业价值显而易见。最后,权利人制定了《员工手册》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同时通过门禁系统、红外报警、虹膜识别等物理手段对菌种及其研发生产场所进行管控。
因此,涉案微生物菌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完全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这一认定有力地回应了“生物材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错误观点,为生物技术企业的创新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7. 苹果、中国手机制造商等被诉侵犯摄像头相关专利
近日,ImberaTek LLC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和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集中发起三起独立的专利侵权诉讼,将苹果、某加、HMD Globa三大消费电子品牌列为被告,指控各家主力产品涉嫌侵犯其持有的摄像头相关专利。目前系列案件均处于诉讼初期阶段,尚未进入实质审理与裁判环节。
本次集中发起诉讼的原告ImberaTek LLC是非专利实施主体(NPE),自身不从事任何硬件产品研发、生产,而是收购、储备各类技术专利,再通过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获取收益。
三起诉讼分别对应三家行业主流消费电子企业,覆盖中美欧手机市场代表性品牌:苹果公司是全球头部美国科技巨头,智能手机、智能硬件领域标杆企业;某加科技是中国知名高端智能手机制造商,深耕全球消费电子市场;HMD Global Oy为芬兰科技企业,为诺基亚手机品牌全球独家授权运营方,主打中高端手机产品。
三案的涉案专利包括美国专利第10,687,708号、10,623,705号、12,336,782号、11,800,244号,四个专利均为智能手机相机算法、成像控制、对焦、画质优化核心技术,是安卓、苹果手机通用的基础摄像功能专利。
案件尚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目前,法院尚未对案件实质作出任何裁决。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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