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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确认“陆地航母”不侵权

发布时间:2026-05-28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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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汇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汇某公司的“陆地航母”飞行汽车产品没有侵害陈某的“一种子母汽车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年内多次致函,扰乱企业正常经营

原告汇某公司是某知名智能汽车品牌体系的重要成员,聚焦城市低空出行飞行汽车的研发与创新。被告陈某是名为“一种子母汽车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自2024年9月起,陈某多次向汇某公司、该司股东、投资人等发送函件,称汇某公司研发的“陆地航母”产品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方案,要求与汇某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同时明确表示,若双方无法达成合作,则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并采取维权行为等。

在此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汇某公司还曾邀请陈某到公司现场查看汇某公司的产品以证明不侵权,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在2024年12月31日的函件中表示,将长期合法地利用多个媒体平台对汇某公司进行曝光和实名举报,加剧了双方的纠纷。

此时恰逢汇某公司“陆地航母”融资关键期,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2025年4月29日,汇某公司向陈某寄送《飞行汽车产品不侵权告知函》,明确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不实侵权宣称、撤回书面警告、澄清相关事实或向司法机关行使诉权。鉴于陈某的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且收到上述书面催告函后,既未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未撤回警告,汇某公司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陆地航母”产品不侵犯陈某的专利权。

法院依法支持确认被警告产品不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自2024年9月起多次发函给汇某公司,称汇某公司的产品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方案,虽然陈某并未明确警告汇某公司不得继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但函件内容显示其希望与汇某公司合作,如无法合作则可能会采取曝光、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等,可以视为陈某已向汇某公司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汇某公司书面催告陈某行使诉权未果,在陈某未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未撤回警告的情况下,汇某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关于汇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害陈某涉案专利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主要目的是在家庭拥有两部不同大小的汽车却没有足够停车位情况下,提供可分离的子车和母车交替使用,以减少对车位的依赖。而被诉侵权产品解决的是飞行器移动运输的技术问题,两者技术目的及用途并不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汇某公司的“陆地航母”飞行汽车产品没有侵害陈某的“一种子母汽车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

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质效裁判,护航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判后,汇某公司表示,案件诉讼时正处企业融资窗口关键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专业的审判能力、公正的司法裁判,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及时裁判消除投资人顾虑,护航科创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了稳定、公正、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该案承办法官谈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本案中,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对汇某公司的“陆地航母”产品实物和陈某的专利技术方案逐条比对,可以确定该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陈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及时作出裁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护航科技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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