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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集中宣判多起商标侵权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6-05-26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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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结“荣耀”"“MANNOL”"奔富”等多起涉及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上诉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对恶意攀:附商誉、重复侵权、隐蔽侵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鲜明导向,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严惩恶意侵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态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01 从1200万:到3000万:商标侵权纠纷案涉“荣耀”

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主张,其核定使用在手机、平板电脑等商品上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荣耀公司发现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在网上销售印有“ ”标识的笔记本电脑,该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故诉至一审法院并主张2倍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七被告连带赔偿5000万元。

被告在网上销售印有“”标识的笔记本电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中的奥某公司、学某公司、格某公司分别因仅提供裸机产品无法知悉可能涉嫌侵权、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等原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麦某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第30502169号“”商标后许可创某公司等使用,创某公司采购裸机后贴上前述标识并作为被诉产品的生产商对外销售,伍某公司、赐某公司在其经营店铺展示并销售被诉产品。后“”商标被宣告无效,故四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商标曾系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仅判决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共同赔偿荣耀公司1200万元,伍某公司、赐某公司分别对其中的1万元、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荣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除对判决金额提出异议外,还认为一审遗漏对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行为的评判及未支持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故请求二审改判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部分不当。一审法院遗漏审查荣耀公司主张的被告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的行为。各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的行为,亦构成对荣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在并无证据证明麦某公司与创某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情况下,两公司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注意到各侵权主体为关联公司,其中部分主体生产、销售带有被诉标识的平板电脑,2022年荣耀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2023年双方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后荣耀公司撤回投诉。第3050216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尽管麦某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基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及此前与荣耀公司于2023年就平板电脑侵权产品达成的和解协议,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应当对第30502169号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有所预期。但在麦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之后,麦某公司、创某公司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故自该日之后的行为,两公司具有明显侵权的主观故意。且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1.8亿元,其中自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后,被诉产品的销售额仍高达2897万余元,被诉行为的侵权获利巨大,故就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后两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被诉产品的销售金额,结合荣耀公司主张的利润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分别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最终计算得出的赔偿总额已超过荣耀公司上诉的赔偿请求,故二审法院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的上诉请求,并判决麦某公司与创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02 从35万到300万:涉“MANNOL”“Mannol”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S公司系第21470524号“MANNOL”、第30007642号“MANNOL”、第G801738A号“Mannol”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SCT”系该公司字号。M公司曾经是S公司的经销商,M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名称及推文、抖音视频号名称、抖音直播间背景板、抖音产品页和详情页等社交媒体上使用“MANOIL”推销“MANOIL”品牌机油等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及文章、官网、抖音店铺名称、小红书、哔哩哔哩平台进行产品宣传时均存在同时使用“MANNOL”“马诺”“玛诺”字样的情况;其还销售带有“MANOIL”标识的润滑油、防冻液商品,开具带有“马诺”标识的发票。此外,M公司还在“MANOIL”品牌机油商品包装瓶上印制“SCT Lubricants”“SCT-Vertriebs GmbH”字样,并系mannol.com.cn的ICP备案主体,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中使用S公司的内容进行宣传推广,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S公司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并申请注册了多枚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此外,M公司在社交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时,宣称其产品系新版升级款、德国进口、属于德国马诺润滑油的产品线生产出来的产品等。M公司还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S公司的“MANNOL”品牌机油“可能会造成汽车噪音大,油耗高,烧机油等问题”。S公司认为M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M公司停止侵权、转移域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M公司在产品宣传时使用“MANNOL”字样

M公司系mannol.com.cn的ICP备案主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M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及推文、抖音视频号名称、抖音直播间背景板、抖音产品页和详情页等社交媒体上使用“MANOIL”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S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马诺”“玛诺”并未与“MANNOL”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未认定使用“马诺”“玛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外,一审法院也未对M公司使用“MANNOL”标识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不正当竞争方面,一审法院未认定“SCT”字号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但认为M公司将“mannol”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等,最终判决M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诉域名转移至S公司名下,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S公司对一审未认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部分不服,且主张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M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另查明,S公司在多份宣传报道中同时提及了“SCT”与涉案“MANNOL”商标的介绍、关系等;展会中的展位上亦同时标有“MANNOL”“SCT”的宣传字样,并陈列润滑油产品。M公司在各大社交平台宣传时均存在同时使用“MANNOL”“马诺”“玛诺”字样的情况。其中,微信公众号的名称记录显示,2020年4月15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MANNOL马诺润滑油”。M公司微信公众号在该公司获得授权销售Mannol品牌产品期间内发布的若干文章中亦存在同时使用“MANNOL”“马诺”字样的情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M公司使用与权利商标一致的“MANNOL”标识构成对权利人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其曾作为 Mannol品牌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及推广方,在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存在较多同时使用“MANNOL”“马诺”“玛诺”标识的情形,相关公众会将“马诺”“玛诺”与“MANNOL”相对应。其在Mannol品牌产品销售及推广关系结束后继续在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中文“马诺”“玛诺”标识没有正当理由,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S公司或与S公司有特定联系,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MANNOL”商标近似的标识的侵权行为。“SCT”字号基于与“MANNOL”商标的共同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影响。M公司在侵权产品包装上以及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中使用“SCT”字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方面,M公司系S公司曾经的经销商,且明确知晓权利商标的商标权归属S公司,但仍同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使用S公司及关联公司字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持续申请注册与涉案“Mannol”商标类似的其他商标,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予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一、二审查明的M公司开票信息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金额、S公司主张的合理利润率计算M公司的侵权获利。此外,考虑到M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S公司主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故改判全额支持S公司300万元的上诉请求。

03 从40万到100万涉“Penfolds” “奔富”商标侵权纠纷案

N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Penfolds”“奔富”系列商标的权利人。“Penfolds”葡萄酒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N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一款“葛兰吉奔富/Bin Follde Galange”葡萄酒商品使用了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该商品由L公司经销,瓶身标签上使用的被诉侵权近似标识由W公司申请注册。另有多枚标识为H公司申请注册。W公司曾授权L公司使用其注册的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后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N公司认为L公司、W公司、H公司及其时任唯一股东何某的行为共同构成商标侵权,且本案侵权期间何某作为H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H公司的财产独立,何某应对H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各公司及何某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H公司抗辩,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时间均在H公司成立及申请被诉侵权标识之前,且其注册商标未授权给被诉侵权人使用。

侵权商品正背面均标有H公司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瓶身正面标签页与何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酒瓶外观主视图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判决L公司与W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停止侵权并对40万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H公司、何某构成商标侵权。N公司、L公司、W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N公司请求各公司及何某均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L公司、W公司则请求驳回N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N公司提交的侵权取证公证书显示,2019年8月开始的所有被诉侵权商品的取证,都在H公司成立之后。被诉侵权葡萄酒均为进口商品,酒瓶喷码显示的是灌装日期,进口至国内再重新贴标上市日期不详。被诉侵权商品酒瓶外包装上使用的多枚标识均为H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状态或被无效、或自行撤回申请、或被驳回注册申请。L公司一份进口报关单上记载的型号与H公司注册的“Bin Follde Galange”商标(该枚商标于二审期间被宣告无效)一致,被诉侵权商品酒瓶外包装上的英文标识亦与该商标的字母完全一致。被诉侵权商品瓶身正面标签页的设计与时任H公司唯一股东的何某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几乎一致。另案中已认定H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葛兰吉奔富”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该款葡萄酒的外包装样式与本案中其中一款被诉侵权商品几乎一致。因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据规则,可以认定H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L公司、W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法院考虑到“Penfolds”“奔富”商标在中国的葡萄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方式隐蔽,被诉侵权人多次申请相似标识,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二审改判L公司、W公司、H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N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何某作为L公司时任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不混同,应对L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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