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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协会发布2025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北京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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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北京商标事业的持续发展,提升北京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充分展现北京商标保护成果,北京商标协会从2022年开始举办了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和非诉讼典型案例推介活动,到今年是第五年。希望能通过推介在商标保护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优秀案例,为大家提供学习借鉴的范例。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商标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25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2025年度行政诉讼案例

1. 英特尔公司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2. 洁柔图形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

3. “峰学未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 “极氪及图”及“极氪X”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5. “賓利BENTLEY”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6. “王小卤”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7. “SONAX PRO”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8. “新氧new O2 ”商标无效宣告及“新氧”商标行政诉讼认驰案

9. “TART”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10. “京冬”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2025年度民事诉讼案例

1.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可灵数字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AI助力破解“杰克琼斯”商标真假掺卖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3. 挪威海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 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南蔻驰睡眠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喜达屋织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宁智睡眠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老川办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汕头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坚鸿服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 “墙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 “Dr Mannar”商标侵权案(二审)

10. HBI诉福建家族企业山寨“Champion冠军”商标侵权案

 

2025年度行政诉讼案例

01 英特尔公司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2021年英特尔公司更新了其经典的“灯,等灯等灯”声音符号,并将该新版本声音符号申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声音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缺乏显著性之情形予以驳回。英特尔针对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英特尔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以佐证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该声音符号已与其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认定该声音商标不构成缺显情形,准予注册。

自2014年《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以来,声音商标的注册一直是商标领域的关注重点,但从司法判例检索记录来看,除本次英特尔声音商标案之外,此前通过司法审查推翻被诉驳回复审决定而最终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案例,仅有腾讯QQ提示音一案,司法参考判例极少。此次英特尔的声音商标通过司法审查终获注册,是对目前关于声音商标核准注册标准的一次有价值的探索。

02 洁柔图形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

某纸业公司以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纸巾”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缺乏显著性、占用公共资源等为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某纸业公司不服,先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诉争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澄清了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时点等问题,即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应“回溯”至商标申请注册之时,避免以后见之明,根据商标注册后的市场使用状态来反推其申请时的显著性,这保障了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本案判决亦明确了不同法律条款的功能边界等,纠正了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注册后未使用或不规范使用等问题,应通过商标权撤销程序解决,而非滥用《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缺乏显著性的绝对理由予以无效。这维护了不同法律条款各自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定位,对行政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本案再审判决为处理类似商标的显著性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对维护健康的商标注册秩序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

03 “峰学未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本案系涉及互联网环境下、以隐蔽身份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雪峰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峰学未来”教育项目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人苏州*公司的关联人李*,作为同行业从业人员且与项目落户地存在地理关联,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利用第三人名义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更为关键的是,注册人后续通过社交平台公开表达高价转让意图并提起侵权诉讼,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旨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通过穿透审查网络虚拟身份与实体主体的关联,将“特定关系人明知抢注”与“无使用目的的恶意”两项标准叠加适用,形成了规制隐蔽型、勒索式商标抢注行为的严密逻辑。该判决不仅精准打击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更对引导在线教育等新业态领域的商标注册回归使用本源、营造清朗营商环境具有突出的示范价值。

04 “极氪及图”及“极氪X”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极氪及图”“极氪X”商标,先后在注册、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阶段被认定该商标所含“氪”字为化学元素,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在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极氪”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使用中未造成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特点的误认等事实,认定本案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的适用作出了更贴近市场实际与公众认知的诠释。判决未机械、孤立地解读商标中的特定字眼(“氪”),而是综合考虑标识的整体臆造性、其与指定商品的关联度,尤其是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所建立的稳定市场秩序和知名度。这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尊重已形成的市场客观事实”的司法导向,有效维护了诚信经营主体的品牌建设成果。

从更宏观看,本案保护的对象“极氪”是中国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品牌和出口代表,它防止了因法律条款的禁注和禁用而对一个已投入巨大资源的品牌造成不当阻碍,彰显了司法护航实体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为类似企业的商标保护提供了积极的判例参考。

05 “賓利BENTLEY”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賓利BENTLEY”等三件商标于1994至1997年申请注册,经三次转让、四任持有人,最终转至本案第三人名下。四任持有人共申请45件商标,其中20余件涉嫌抄袭宾利、法拉利、迈巴赫等知名品牌,且各持有人之间存在高管交叉任职、股东混同、地址临近、联系人相同或有亲属关系等特殊关联。宾利汽车有限公司以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由请求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未支持。代理团队通过深度调查,全面梳理四任持有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共同的批量抢注事实,并有力论证了应当综合考量全部持有人商标的法理正当性,最终说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本案三件商标注册已近三十年,宣告无效难度极大。法院突破单一持有人的评价框架,以“特定关系”为由综合考量四任持有人的全部抢注行为,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既有效打击了恶意注册,维护了公共利益,又严格限定了适用标准,实现了公正与有度的平衡。代理团队对背景事实的挖掘调查与有关突破单一持有人具有法理上之正当性的深度理论分析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06 “王小卤”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时,明知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仍提交已注销的营业执照,误导审查机关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核准注册,并在诉讼中主张“自然人申请商标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系形式瑕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明确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依法负有提交真实有效营业执照的义务,提交已注销执照的行为构成对商标行政机关的欺骗。

本案明确了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时,负有提交真实、有效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及法律依据。明确了提交已注销营业执照构成“欺骗手段”的认定标准,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07 “SONAX PRO”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第15735011号“SONAX PRO”商标由原告于2014 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于第8类商品,并于2017年获准注册。第三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系国际知名汽车护理品牌“SONAX” 的权利人,曾于2016年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但因双方商品类别不类似,商标获准注册。2023年,第三人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在无效程序中,第三人主张其“SONAX”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重点论证原告存在批量抢注、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行为,从而构成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第三人进一步提交了原告名下大量近似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申请及相关无效裁定,并辅以类案判例加以支持。法院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无效宣告裁定。

本案明确,在超过五年无效期限的情况下,如能证明申请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仍可启动无效程序,为权利人提供重要救济路径。在恶意认定方面,法院未孤立评价单一商标, 而是结合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申请行为,从数量、类型及近似程度综合判断其存在系统性抢注和摹仿行为,确立了“行为模式+结果影响”的认定思路。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标囤积、摹仿行为的严格规制态度,与我国持续打击恶意注册的政策方向保持一致。

08 “新氧new O2 ”商标无效宣告及“新氧”商标行政诉讼认驰案

新氧公司的9类和35类“新氧”商标在24类第69446069号“新氧new O2 ”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中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本案系对于互联网APP经营模式下,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类别相差较远的情况下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例。法院充分考虑了新氧公司主营业务互联网生态下APP产品的商标类别,综合考虑了新氧APP的月活用户人数、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次数、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情况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并且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使用场景有重叠、消费群体有交叉的角度出发判断诉争商标的使用足以“误导公众”,完成了从9类和35类商品/服务到24类商品的跨类保护;本案不仅夯实了企业商标保护基础,对互联网APP产品以及跨较远类别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案件的审理,亦具有较强的示范与指导意义。

09  “TART”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本案在商标法适用和证据认定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

1. 明确“出口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本案明确了“出口加工”行为在中国境内属于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对于商标撤销复审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 强化证据链的整体性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强调对多份证据应综合考量、相互印证,而非孤立评判。这一认定标准有助于避免对商标权人设置过高的证明门槛,体现了鼓励使用、防止资源闲置的制度目的。

3. 精准核查证据之间的关联和对应关系

二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大量英文证据及其中文翻译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充分体现了严谨负责的审判态度。尤其在时间、商品、数量、金额、订单号等关键要素上,法院逐一比对、精准查验,着力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严密对应的证据链条。这种深入细致、不枉不纵的审查方式,既彰显了司法裁判的审慎精神,也反映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高度负责,值得充分肯定。

10 “京冬”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本案中,引证商标第35类“京东”获得跨类保护。一方面,从引证商标多年使用情况看,京东健康为原告公司重要板块之一,深耕医疗健康及供应链相关领域,在35类与第5类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诉争商标-“京冬”商标的存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关系。另一方面,引证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广泛宣传与市场积淀,已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备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商誉辐射范围广阔,诉争商标的注册会逐渐淡化“京东”驰名商标。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区分表中商品与服务存在着的关联性,第35类服务与第5类商品之间存在产销关联性强、消费群体重合度高等特点,属于具有关联关系的范围,为同类案件跨类保护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机关恪守驰名商标制度立法本意,既避免驰名商标泛化,又精准定位到商标权利人维权的迫切性,并给与及时的司法保护,为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2025年度民事诉讼案例

1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可灵数字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快手公司的“可灵AI”视频生成大模型2024年6月6日上线后,凭借技术优势与广泛传播迅速爆红。厦门可灵公司于6月17日成立后,短期内注册与“可灵”“KLING”标识近似的企业名称、域名、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发布混淆性内容。快手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可灵”“KLING”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厦门可灵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充分考虑了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裂变式传播特性,新产品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形成市场影响力的客观事实,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认定做出了有益探索,使“短周期认定”成为可能。

具体而言,本案快手公司“可灵AI”发布仅十天即被认定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相关快速仿冒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仿冒方亦对快手公司进行了损害赔偿。该判决为“现象级”产品的快速维权提供了重要范本。有利于及时扼制互联网环境下以“合法注册”为幌子的恶意攀附行为,对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深远的指引意义。

2 AI助力破解“杰克琼斯”商标真假掺卖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被告通过淘宝网店长期且大量销售杰克琼斯品牌服装,款式多大2000余种,经权利人绫致时装公司的跟踪测买,发现该店铺所销售的服装存在以假充真的侵权行为,遂以商标侵权将该店铺诉至法院。该店铺以其所销售的产品为正品作为核心抗辩理由,并提交了其在原告官方网店购买涉案品牌商品的部分订单记录以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一审法院对于原告公证购买取得的10件涉案商品认定为侵权,对于未公证购买取证的部分,认为不能一概推定被告销售的系侵权产品,且赔偿金额非常审慎。绫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代理人充分利用AI工具,对被告提交的海量采购记录、积分兑换记录、线下充值记录等证据并结合一审调取的被告店铺全部销售数据进行了数据分析,并计算出被告“真假掺卖”的比例,最终在二审中实现了5倍提高判赔额的诉讼目标。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真假掺卖”是常见但极难证明的事实类型。传统做法依赖零星购买取证,难以在整体上证明侵权比例。本案发生在生成式AI技术初步成熟的背景下,本案代理人作为非技术背景律师,成功探索了一条“法律问题拆解 → 技术任务定义 → AI辅助处理 → 交叉验证 → 法律论证”的完整工作流,充分利用AI工具并实现了胜诉目标。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创新性地利用AI工具对诉讼案件中的核心且关键的数据证据进行分析验证,对于同类案件以及律师行业具有极大的师范价值与指导意义

3 挪威海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件是一起严惩利用涉及抢注商标攫取重大交易机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据上海市人大官网,此案例被写入202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到“被告抢注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法院对被告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500余万。”

该案件也入选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公布的“上海法院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要旨认为“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人恶意抢注商标并在重大项目中进行恶意竞争的,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侵权时间长、一次侵权交易金额巨大的,构成情节严重。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认定的,可根据已查明的侵权交易数额及酌情确定的侵权利润率计算赔偿基数,并根据侵权恶意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较高倍数的惩罚性赔偿”。该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情形和考量因素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4 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南蔻驰睡眠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喜达屋织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宁智睡眠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因三被告在床垫等产品上擅自使用其“COACH”、“蔻驰”品牌及“ 蔻 驰 ”字号,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最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COACH”、“蔻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这是该品牌首次在中国民事司法中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有力打击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现了知名品牌在司法保护维度上的“质变”,即通过司法认驰突破了商标权类别性的局限。作为“COACH”、“蔻驰”商标在中国民事司法领域的首例认驰案件,它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保护高知名度知识产权的坚定信号,尤其针对跨行业“搭便车”、在异质商品上攀附名牌声誉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该案不仅确立了奢侈品皮具品牌在寝具等非类似商品上的跨类保护范例,也为后续处理同类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判例。

5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老川办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一前身是四川省政府驻京办事处招待所,凭借地道川菜被食客称为“川办餐厅”或“老川办”。原告辛香汇公司系一家餐饮投资公司,于2008年申请、2010年获准注册“川办”商标。2024年原告以被告一在实体店招、店内装潢及“大众点评”平台使用“川办”“老川办”字样,以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老川办餐饮有限公司”为由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变更企业字号,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57万元。

法院经审查“川办”来源于四川省驻京办事处官方简称,以及被告作为办事处下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等客观事实,最终认定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相关公众已在被告经营的被控侵权店铺与“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这种根植于消费者心中的客观认知消解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进而突破了商标侵权纠纷中,当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相同时,往往易被推定为混淆并构成侵权的常规思维;本案判决也再次明确了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条件。该判决为未能及时注册商标的“老字号”或“知名老店”提供了维权防御范例。

6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汕头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打击整体仿冒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通过多维度精准规制,为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其核心意义在于:

第一,通过民事诉讼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VS中英文商标在第25类服装上的驰名认定,同时给予本类及跨类保护,实现对“搭便车”侵权行为的全链条、全方位遏制。

其二,认定风格化的商品款式设计和对应的产品名称体系可以形成品牌的竞争优势。针对一一对应地抄袭摹仿行为,创新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判决尤其针对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应用问题作出释明,指出对于整体性、多角度、难以清晰分割的整体仿冒行为,尽管权利人可对部分款式、产品名称寻求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但上述路径无法覆盖权利人所主张的全部权利或权益。如要求权利人就某一保护路径主张权利,将造成其无法获得周全司法保护并增加诉累。该裁判思路有效解决了整体仿冒案件单独维权难的实践痛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现实价值的审理思路。

其三,判令企业被告及主导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实控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直击侵权链条核心。同时,法院采纳了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作出高达800万的判赔,不仅充分填补了权利人的损失,针对行业内的恶意侵权行为亦形成强有力震慑。

7 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坚鸿服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在具有同类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下,请求认定不同类别商标驰名进行跨类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卡路里公司仅主张保护第33775442号权利商标,未对其他注册商标提出保护,此举符合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他人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即便存在同类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请求认定不同类别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寻求跨类保护,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广东高院再次确认了上述裁判规则。该主流观点为合规经营、积累良好商誉的企业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发展空间,也丰富了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与时俱进,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品牌驰名度的现代认定标准。

判决突破了对传统实体商品市场占有率的单一依赖,创新性地综合评估了App用户规模、活跃度、线上宣传广度深度、行业地位及媒体公信力等多重数字时代指标,充分肯定了优质互联网服务所能凝聚的巨大品牌价值,为同类品牌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判例支持。

8 “墙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区域知名建材商标遭遇恶意攀附的典型维权案例,司法裁判明晰了商标保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示范与指引作用。法院明确,经合法注册并经长期使用形成稳定市场对应关系的商标,即便存在行业不规范使用现象,仍受法律保护,有效否定了以 “通用名称” 为由逃避侵权责任的抗辩。同时,本案厘清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权利边界,仅在第 40 类加工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不得跨类使用于第 1、24、27 类墙面装饰商品,规范了商标跨类使用行为。此外,法院认定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构成侵权,彰显了对恶意攀附、重复侵权的严厉规制态度。在赔偿裁量上,结合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及合理开支综合酌定,为损失与获利难以举证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参考。本案有力保护了区域品牌权益,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9 “Dr Mannar”商标侵权案(二审)

本案是一起驰名商标打击恶意注册并实施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Dr.Martens”商标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被告恶意注册近似商标和侵权时间较早,侵权表现方式多样。被告胡某甚至在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后,仍未停止,通过被告汕头某服饰公司经营的各大网络平台的店铺持续进行侵权经营活动。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秉承非善意商标注册人不具有可保护信赖利益的司法宗旨,一审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司法权威。同时,判决还对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品牌经长期宣传推广,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论述,使得案件结果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否认产品通用名称、给予高判赔也震慑了其他潜在侵权人,有利于遏制市场内“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侵权行为。

10 HBI诉福建家族企业山寨“Champion冠军”商标侵权案

原告为美国知名服装品牌“CHAMPION/冠军”,在中国已有多年布局,品牌知名度高且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告为福建家族企业,自2017年起多次抢注并使用“DBOWLING/DHENJULA”等山寨商标,模仿原告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和投诉。原告自2019年起委托铸成提起无效宣告、撤三、异议等行政维权,并开展证据保全工作。2022年底,被告持有的部分山寨商标被公告无效,但被告通过受让第二枚山寨商标继续侵权。2023年9月,原告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一审全额支持原告诉求,二审通过和解结案。

本案系打击山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成功案例,法院不仅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主张,包括两倍惩罚性赔偿;而且原告通过成功的诉讼策略,将核心控制人作为被告并成功保全其财产,且说服法院判定该核心控制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使得本案打击山寨侵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根本上制止侵权,不仅使侵权人的责任落在判决上,同时使侵权人的责任落在实际执行上。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判决,增强了国外品牌所有者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信心,在司法层面创造了更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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