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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如何认定及规制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上海高院 作者:何刚、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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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与品牌经济时代,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申请注册行为本应是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规范发展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傍名牌”“蹭热点”等情形,不仅严重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在先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

本期分享的是一起涉奥运冠军姓名被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该案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倡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认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行为本身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非以该申请流程是否完成缴费、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者是否获准注册作为判断标准。只要不诚信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已实际发生,即构成对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侵害,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 行政处罚 / 诚实信用原则 / 司法审查

案例撰写人

何刚、袁帅

法官解读

何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曾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主审并撰写的案例曾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等。

01 基本案情

倡某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企业。2021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倡某公司先后于8月7日、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与东京奥运会某冠军的姓名及其广为人知的昵称高度近似的11件商标。

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将倡某公司前述申请的其中一商标认定为恶意抢注行为并予以驳回。同年9月30日,倡某公司申请的其他案涉商标也均被驳回。

2021年9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转办线索,对倡某公司涉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倡某公司曾提交材料试图证明其已于2021年8月8日撤回相关申请,但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其撤回申请的实际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此时相关商标申请已被驳回,倡某公司提交的撤回申请材料系伪造。

2022年7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倡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倡某公司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嗣后,倡某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其诉称,申请商标未完成缴费,相关申请未进入实质审查或已被驳回,其不存在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亦未造成损失后果。

02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倡某公司的诉求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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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商标申请行为是否构成恶意,应当以申请行为本身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标准,而非以是否缴费、是否进入实质审查、是否获准注册等程序事项为前提要件。该规则的确立,对于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维护规范有序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一、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认定标准——以申请行为本身为行政审查核心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认定,应当聚焦于申请行为本身,坚持行为中心主义的审查思路,不以结果导向或程序导向。主要包含两个层面:

(一)不以“注册成功”为违法前提

法律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旨在预防和惩戒不诚信的申请行为,而非仅处罚已获准注册的结果。商标注册审查周期通常较长,若仅以注册成功作为违法认定标准,大量在审查阶段即被驳回的恶意申请将得以规避法律责任,这无疑会削弱法律的威慑效果。

本案中,倡某公司涉案商标申请均被驳回,但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仍认定其行为违法,正是秉持该法理逻辑。申请行为本身系违法之“因”,是否获准注册系客观之“果”,法律规制的是申请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

(二)不以“完成缴费”为违法前提

缴纳费用是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性环节,仅影响申请效力的延续,不决定申请行为的法律定性。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取得申请号,其申请行为即已客观实施并产生实际影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即已受到侵害。未缴费仅可能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但并不改变其已实施不诚信申请行为的客观事实。若允许申请人以“未缴费”为由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实质上是允许其通过控制程序进程规避实体法评价,显然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申请注册中的具体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也是《商标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贯彻于商标申请、使用、管理、保护的全过程,是判断商标注册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倡某公司的行为在多个方面违背该原则:

一是违背公序良俗。奥运健儿的姓名和昵称,凝聚其个人奋斗成果和国家荣誉,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积极评价,承载全社会的情感认同与精神价值。在热门赛事期间,行为人未经许可将相关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意图将公共荣誉和他人影响力转化为自身商业利益,既侵害运动员的姓名权,更易引发公众负面评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

二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商标注册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鼓励经营主体通过诚信经营积累商誉,保障品牌健康发展。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挤占行政审查资源,造成公共管理资源浪费,制造权利虚置现象,不当增加合法经营者的品牌保护成本和经营风险,会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实质性危害。

三是存在不诚信举证行为。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倡某公司不仅未如实陈述事实,还伪造撤回申请的相关证据,刻意隐瞒其申请时间,误导行政机关调查。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进一步印证其申请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

三、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尊重专业判断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亦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判断裁量权,实现司法监督与行政效能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司法审查思路充分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一)对行政程序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逐一审查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取证、办案期限延长、处罚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等执法程序,认定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合法。同时,对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复议程序正当、权利保障充分。

(二)对案件事实认定进行实质审查

司法审查不限于对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形式审查,而是对倡某公司申请商标的时间、背景、数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通知的关联性、以及其在调查中伪造证据等关键事实,依法独立作出判断和认定,基于基础事实的准确性,从实体上支持行政机关对“恶意申请”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

(三)对法律适用进行综合评判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商标注册规定》中关于恶意申请商标的处罚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具体情形,法律适用精准,说理充分,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清晰参照。

四、案件裁判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导向

(一)对恶意申请人的警示

本案传递出严格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司法态度,任何企图通过“搭便车”“蹭流量”等方式,利用制度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否定性的法律评价甚至行政处罚。无论商标申请处于何种阶段、是否缴费、是否获准注册,只要该行为本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引

本案司法判决肯定了行政执法部门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为行政机关准确认定“恶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三)对经营主体的提示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出于真实使用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投机取巧、攀附他人商誉等方式违法申请。经营主体唯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坚守诚信经营底线,通过合法合规经营积累商誉、培育品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第六十八条   ……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五、《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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