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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厘清了AI生成内容(AIGC)平台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边界。法院认为,尽管案件发生于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受限于技术局限,但百度公司通过其AI技术对搜索内容进行加工合成,其输出的“AI智能回答”指向性明确,包含“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等严重贬损原告的词汇,且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结合百度公司在内容生成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事后虽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及时消除影响的情节,法院最终认定百度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驳回了百度关于“技术中立”及“不可预见”的抗辩,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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