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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正品≠合法!上海普陀法院:刮码破坏溯源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6-05-13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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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刮除溯源码不影响正品属性,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刮码”销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德茶厂系“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某德”茶叶的生产商。为进行品牌管控,某德茶厂与其经销商约定相应的价格体系和销售渠道,并在商品罐底标注代码用于商品渠道溯源,根据该代码及生产日期,可以清晰的追踪商品批次与流通路径。

2025年6月,某德茶厂发现,刘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涉案店铺中,刮去商品底部溯源代码后,以低于某德茶厂对经销商价格管控要求的单价销售“某德”品牌茶叶。经确认,刘某并非某德茶厂的经销商,其售卖的茶叶系某德茶厂正品。后某德茶厂将刘某诉至法院。

原告某德茶厂认为,刘某破坏商品完整性及溯源体系,妨碍了其对商品的流通管理、产品质量追踪及经销渠道管理,导致其品牌价值受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要求刘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为保护上游供货商自行刮除被诉侵权商品底部代码,与某德茶厂经销商无关,其销售时未向消费者提示是刮码商品。被诉侵权商品购自某德茶厂经销商,刮去溯源码并未改变所售商品的正品属性,其行为客观上扩大了某德茶厂商品的市场覆盖率,未损害某德茶厂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刮码销售行为妨碍了某德茶厂作为经营者利用代码实现产品溯源和营销管控的经营体系,损害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质量保障的稳定性,损害了某德茶厂基于该限制所维持的优势地位和特定商业利益,减损了其他正规经销商的交易机会,破坏了经销商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

综合考量某德茶厂商品的知名度、刘某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销量及销售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刮码销售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三元利益影响的比例等因素,判决刘某赔偿某德茶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王 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刮码销售行为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应进一步评述该行为是否受该法第二条规制,即考虑其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销售正品不是刮码销售行为的“挡箭牌”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若能举证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权利人正品再予以转售的,通常认为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其保护的法益不仅局限于经营者利益,也包括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与否的判别,应重点着眼于对被诉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销售正品并非排除不正当性的合理理由。本案中,刘某所售商品虽为正品,但仍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体系下考量其行为是否满足正当性的要求及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二、刮码销售行为妨碍了溯源码实现品牌经营和质量管控的核心功能

判断刮码销售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正确看待商品溯源码的作用。商品溯源码不仅是经营者为实现自身品牌管控、约束经销商行为采取的内部措施,其所具备的精准定位生产批次功能也是经营者对消费者需求快速响应和质量问题针对性解决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刘某明知某德茶厂在商品底部标注代码具有追踪经销渠道的作用以及某德茶厂对其销售渠道有相应限制,仍为保护上游供货商实施刮码行为,妨碍了某德茶厂对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经销商的追责,损害了某德茶厂的经营管控体系。此外,刘某刮码销售且未向消费者充分提示,一旦出现质量等售后问题,消费者难以直接对接品牌方,客观增加消费者的沟通成本并影响购物体验。

三、刮码销售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

部分商家之所以实施刮码销售行为,实质是为突破品牌方的价格或渠道限制,获取本不属于其的商业利益,但此做法只能实现短期获利,从长远看,其所抢占的市场份额积压了正规经销商的利润空间,甚至可能迫使其他经销商竞相效仿。如本案中,刘某突破某德茶厂对其经销商销售渠道和价格体系的经营限制实施被诉行为,损害了某德茶厂基于该限制所维持的优势地位和特定商业利益,减损了其他正规经销商的交易机会,破坏了经销商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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