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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品品香品牌主营白茶产品,在2012年被相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品品香公司建立“一品一码”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可追溯和防伪系统,能够为该公司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半兮茶舍在网络运营店铺中销售刮掉溯源码、防伪码的品品香品牌白茶商品。品品香品牌茶叶公司主张被告刮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实质性改变商品的外观、品质,也未破坏商品本身的商标标识,刮码行为所导致的差异性和信息的缺失,并未达到影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程度,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半兮茶舍刮码销售的行为削弱了品品香品牌茶叶公司线下经销商的竞争优势,攫取其交易机会,不正当地获取了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该种不诚信的、损人利己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半兮茶舍明知其上游经销商违反与品牌商的销售约定,仍然通过销售刮码商品的行为帮助上游经销商掩饰违约行为,并从中直接获取利益,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后如遭遇质量问题,刮码产品使得消费者跟品牌方的沟通成本更高,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不知情的消费者对于商标权人商品的评价和判断,造成对于商标品牌价值的贬损。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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