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打开购物平台产品展示图大同小异,一次次出现在商品页面的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同业竞争者能否直接使用?
01. 案情简介
2023年初,A公司为推广旗下的削皮刀产品,专门设计了一套产品展示图,图中清晰展示了削皮刀外观,并配有“网红削皮刀”“削皮超快不伤果肉”等宣传文字。2023年2月,A公司开始使用该展示图作为其削皮刀商品的宣传图片,并与带货网红刘某在某网络平台进行合作推广。合作结束后,A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B公司销售的同款削皮刀,曾经帮自己推广的刘某也在其商品橱窗里销售B公司同款产品,使用的产品展示图也和自家的几乎一模一样。

A公司认为,B公司与刘某未经许可盗用其宣传图,侵犯了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刘某下架图片、公开道歉并赔偿7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
B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图片仅是普通产品照,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行为源于“行业惯例”,从其他店铺转载而来,主观无恶意。
02.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与刘某是否侵害A公司著作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摄影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一定艺术性,体现作者在色彩、光线、构图等方面的创造性选择及审美意义。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图片虽由其创作,但其文字部分为行业常见宣传用语,不具有独创性。照片部分仅为削皮刀的客观展示,目的是宣传产品,未体现艺术层面的创作目的和明显审美价值,不满足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B公司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与B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同类削皮刀,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关系。网店经营者在平台开设店铺宣传商品,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图片、视频、文字描述等,商品图片对于网络销售而言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之一。A公司于2023年2月起即使用涉案图片宣传商品,而B公司未经许可直接盗用该图片,结合刘某曾为A公司推广同款商品,后转而帮B公司推广并获取分成的事实,可见B公司和刘某主观上具有利用A公司宣传图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A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B公司与刘某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二被告侵权所得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销售范围、销量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综上,法院酌情判令B公司和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当前电商领域,“盗用宣传素材”已成为常见的竞争乱象,小到商品主图、详情页文案,大到产品测评视频、品牌宣传海报,都有可能被同行直接“复制粘贴”用于自身引流。很多经营者误以为“盗用宣传素材”系行业通常做法,产品展示图一般不属于著作权保护作品,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商品宣传图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擅自盗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宣传素材,误导消费者,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鹏法君在此提醒,市场经营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切勿抱有“抄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赔偿责任,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消费者在网购时也应注意甄别,选择正规商家及合法宣传的商品,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页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