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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I批量“测评”引流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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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竞争者在未有基础事实的情况下,利用AI批量生成点评文章并发布,以此引流到自家产品或服务上,法院为何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快递

天泓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为小企业提供管理软件,旗下有进销存软件、财务记账软件、超市收银软件等多款软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强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销售及咨询等,为优化营销推广,该公司选择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上“下功夫”,方式便是搭建一套完整的“AI测评文章生产线”:

首先,强晟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为进销存软件,其以“进销存”为词根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即文章标题,如“天泓公司进销存软件怎么样”“天泓公司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天泓公司进销存软件定制”等。

其次,强晟公司将这些文章标题交由AI工具并自动生成相应文章。从上述文章内容来看,均为对天泓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并无诋毁内容。强晟公司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数万篇类似文章,文章标题不仅针对天泓公司,还涉及行业内的众多经营者。

最后,强晟公司将上述文章发布在公司网站中,在文章页面的前后位置均巧妙地设置了“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丰富模板、开箱即用”等内容,以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这些内容、链接无一例外地指向强晟公司自家的进销存软件产品。

天泓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行为使潜在消费者在检索天泓公司产品时被引流至强晟公司网站,从而减少天泓公司的交易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强晟公司辩称,其上述操作系为了优化营销推广效果,尽管网页标题及内容中载有天泓公司的名称,但网页内容仅为客观介绍天泓公司软件产品,强晟公司并无攀附天泓公司商誉的故意,亦未给天泓公司造成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更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经营者对他人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如果经营者依据真实体验对其他经营者进行真实、公允而非虚假、诋毁的评价,即便在相应内容中提及自身产品,司法亦无须介入并限制经营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然而,强晟公司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未体现其基于使用软件而形成的观点,该行为本质上是其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并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为目标的推广行为。这将导致搜索“天泓公司进销存软件”或其他品牌进销存软件的用户被引流至强晟公司网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天泓公司及其他同行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

同时,该行为带来了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难度,有损社会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强晟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自由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强晟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天泓公司损失。

商业道德并非抽象的道德观念,而是在特定商业语境中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行为规范。技术不论如何发展,竞争行为也不能突破商业道德底线。

本案中,AI批量生成内容虽由技术中立的人工智能平台生成,但决定将上述文章进行批量发布是基于使用者即强晟公司的决策。强晟公司以智能拓词、AI生成手段大量发布含他人商标、企业字号的文章,以“搭便车”方式增加其网站曝光,虽未直接诋毁天泓公司,却让搜索天泓公司软件的潜在消费者接触到强晟公司同类产品,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知名度,获取本属于他人的交易机会,给同行经营者造成利益损失。

强晟公司发布点评文章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系统性利用同行经营者商誉吸引流量的意图,客观上造成流量截取和数据环境浊化的后果,超出同业监督和正当评价的合理边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采取的文海战术扰乱检索算法的正常运行,导致相关公众信息检索成本提高、选择效率下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的整体效率,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法官提醒

技术赋能绝不等于法律豁免,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以自动化、规模化方式扭曲竞争机制、损害同行与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强晟公司通过发布数万篇点评文章的行为确实可以实现其推广目标,但该类推广模式一旦传播蔓延,将对行业信息、竞争生态造成大范围的污染和破坏。

该判决对此类借助技术手段批量操作、“广撒网”式争夺流量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不仅是对个案不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整个行业竞争秩序的及时净化。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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