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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用AI批量炮制了上万篇文章,“测评”同行的产品,却偷偷留下自家网站链接,被发现了,还称自己仅仅是为了介绍友商产品.......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为小企业提供管理软件,旗下有进销存软件、财务记账软件、超市收银软件等多款软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B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销售及咨询等。为优化营销推广,B公司选择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上下功夫,为此,B公司搭建了一套完整的“AI测评文章生产线”。
· B公司销售的软件产品为进销存软件,其以“进销存”为词根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即文章标题:如“A公司进销存软件怎么样”“A公司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A公司进销存软件定制”等。
· B公司将这些文章标题交由AI工具并自动生成相应文章。表面上看,这些文章均为对A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并无诋毁内容。
· 但事实上,B公司发布上述文章后,在文章页面的前后位置均巧妙地设置了“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丰富模板、开箱即用”等内容,以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这些内容、链接无一例外地指向B公司自家的进销存软件产品。
· B公司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数万篇类似文章,文章不仅针对A公司,还涉及行业内的众多经营者。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上述行为使潜在消费者在检索A公司产品时被引流至B公司网站,从而减少A公司的交易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公司辩称,其上述操作系为了优化营销推广效果,尽管网页标题及内容中载有A公司的名称,但网页内容仅为客观介绍A公司软件产品,B公司并无攀附A公司商誉的故意,亦未给A公司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经营者对他人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如果经营者依据真实体验对其他经营者进行真实、公允而非虚假、诋毁的评价,即便在相应内容中提及自身产品,司法亦无须介入并限制经营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然而,B公司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未体现B公司基于使用软件而形成的观点,该行为本质上是B公司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并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为目标的推广行为,这将导致搜索“A公司进销存软件”或其他品牌进销存软件的用户被引流至B公司网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A公司及其他同行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同时,该行为带来了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的难度,有损社会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自由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其情节及造成后果,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A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商业道德并非抽象的道德观念,而是在特定商业语境中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行为规范。技术不论如何发展,竞争行为也不能突破商业道德底线。
本案中,AI批量生成内容虽由技术中立的人工智能平台生成,但决定将上述文章进行批量发布是基于使用者即B公司的决策。B公司以智能拓词、AI生成手段大量发布含他人商标、企业字号的文章,以“搭便车”方式增加其网站曝光,虽未直接诋毁A公司,却让搜索A公司软件的潜在消费者接触到B公司同类产品,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知名度,获取本属于他人的交易机会,给同行经营者造成利益损失。
B公司发布点评文章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系统性利用同行经营者商誉吸引流量的意图,客观上造成流量截取和数据环境浊化,超出同业监督和正当评价的合理边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采取的文海战术扰乱检索算法的正常运行,导致相关公众信息检索成本提高、选择效率下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的整体效率,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技术赋能绝不等于法律豁免,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判决对此类借助技术手段批量操作、“广撒网”式争夺流量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这不仅是对个案不当行为的纠正,更是对行业生态的积极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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