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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司法挑战与积极应对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数字法治 作者:陶凯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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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大势所趋

1.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2.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引擎

二、数字经济时代司法实践面临新挑战

1.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2.法律调整的利益格局更加复杂多元

3.数字法院建设面临新挑战

三、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1.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3.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发展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探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这一必然趋势引发的司法挑战与应对。实体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而数字经济则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引擎,二者深度融合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路径。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三重挑战:新型案件持续涌现,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多元,数字法院建设机遇与风险兼具。面对这些挑战,人民法院应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数字经济保驾护航,具体路径包括: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引导产业规范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 实体经济 数字法院 数据权益 人工智能案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5日下午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抓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要搭建平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让创业链和产业链无缝对接”。当前,科技的渗透性、扩散性、颠覆性特征更加凸显,科技向产业直接转化的进程加快,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改变产业发展的图景。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有如一体两面,都是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式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大势所趋

1. 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科技创新,要着眼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抓产业创新,要守牢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坚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并重”。实体经济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载体,产业迭代升级、深度转型是生产力跃迁的重要支撑。没有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数字经济的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不能主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历史性变革、主动谋划并深度推进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实体经济就难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此,必须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同时,加快推动作为经济增长和就业收入基本依托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新旧动能平稳接续转换。

2.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引擎

目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已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稳步扩大,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10%左右,数字产业重点监测的核心指标中九成以上实现同比提升;完成业务收入35万亿元,同比增长5.5%。其中,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增长3.8%和8.0%,占比分别为59.6%和40.4%。

对于传统产业,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与新能源技术及生物技术的融合叠加,能够助推相关产业更加高效地收集、处理海量数据,实现高效智能的数据分析和决策,进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于新兴产业,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创新和广泛应用,能够进一步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数字经济的赋能与加持为实体经济从量变到质变提供了不竭动力,二者的深度融合必然带来“1+1>2”的效果。因此,为推进这一深度融合,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以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以人工智能引领的科技革命为引擎,以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和经济发展规律为特征,以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有力服务和保障,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法律制度。

二、数字经济时代司法实践面临新挑战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的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相关制度提出新挑战。亟须加快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

市场规则体系建设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少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新类型案件,司法审判“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任务更加艰巨,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的任务更加紧迫。

1. 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数据权属、数据交易、算法歧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纠纷层出不穷,法律适用问题更加疑难复杂,司法审判面临更多的前沿领域新课题。例如,何种情况下可以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数据的权属、权益的边界如何界定?依托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智力成果”应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大模型训练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好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如何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发展才能更加符合开放、创新、赋能的基本理念,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以上问题都需要人民法院认真加以研究,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则指引作用,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宣传和引导作用。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符合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已形成广泛共识的,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案例库案例等加以明确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尚未形成共识,审判实践中又亟须明确的,人民法院将通过典型案例加强价值引领和规则指引,促进数字经济在规范下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2. 法律调整的利益格局更加复杂多元

数字经济打破了传统经济模式中存在的时空限制,以其特有的渗透率以及发展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全面升级。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权利义务主体更加多元,行为样态更加丰富,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更加错综复杂,对法官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平台企业、数据服务提供商、算法研发者等新型法律主体不断涌现,他们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可能尚不明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催生出虚拟主体,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关系亟待明确。比如,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人类之外的“作者”或“发明人”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国际上也缺乏基本共识。此外,数据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产,其能不能成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也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3.数字法院建设面临新挑战

数字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中深刻指出,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建设数字法院是适应数字中国建设进程、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数字时代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支撑。当前,伴随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革命正以势不可挡的态势蓬勃兴起,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日益广泛,法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本领,提高运用新技术解决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也存在风险: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导致偏见和错漏,在无形中引导法官根据“历史经验”判决,导致法官主体地位被人工智能技术削弱、司法固有属性消解等风险;司法大数据供给“养分”不足,导致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需求的契合度不足;人工智能技术目前不具备人类的价值判断和人文关怀,难以跨越情、理、法的鸿沟,难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人民法院必须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审判工作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要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深化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快数字法院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成果与司法审判工作稳慎融合,不断拓展信息技术司法应用场景,全方位赋能审判工作提质增效。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建立四级法院司法大数据资源自动同步、汇聚、融合和综合应用机制。

三、以严格公正司法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面对新问题、新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更加谨慎稳妥地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问题,准确把握法的精神,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原则条款、目的条款等,完善保护规则、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经济社会活动在规范下创新、发展。

1. 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据资源作为宝贵的市场生产要素,越发彰显出时代价值。随着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融合应用,我国数据资源生产总量持续攀升。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5%,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金融、互联网、通信、制造业等仍是我国数据产量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成为新增长点。随着数据资源实现产量、流量、质量“三量”齐升,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初步显现,与数据资源相关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持续创新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利益格局,围绕数据权益保护的诉求和博弈也日渐强烈。

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陆续制定了与数据相关的专门法律或者修改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欧盟对数据保护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还签署了《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等。日本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特定数据的不正当获取、使用、披露,以及显著违反诚信原则使用或者披露数据等行为进行规制。韩国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吸收借鉴了日本的经验,采取了与日本类似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2025年6月27日,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第二次修订,专门增加“数据条款”,规制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但总体而言,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仍不够健全,配套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新规定的适用也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落实。

数字经济的发展迅速,法律的滞后性相对而言更加突出,司法保护已成为确认和保障数据权益的重要方式。随着司法审判实践不断丰富,对于数据民事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27条作出了专门规定。数据权益具有综合性特点,是各项权益的集合,它包含财产因素、人格因素、知识产权等。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形成著作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多种司法保护路径,不同路径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要结合数据类型以及应用场景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提供有序衔接、有机统一的保护路径及保护体系,依法维护利益平衡。具体而言,对公共数据信息进行整理收集,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汇编成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如果符合汇编作品法定要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不符合独创性标准,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数据或数据集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对于无法纳入法定权利范畴的数据或数据集合,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3条的规定对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断探索总结数据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2020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发布数字经济纠纷十大案例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发布了涵盖“数据”“数字经济”等关键词的典型案例共计21批,如“大众点评诉百度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微信群控案”以及规范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的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爬虫案”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实践探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引领作用,起草相关指导意见,助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各类数据的开发利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促进数据共享;构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加强制度供给,有效应对数字经济领域“长臂管辖”;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2. 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新科技挑战,必须坚持科技向善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促进技术进步与增进人类福祉的有机统一。司法裁判要更加注重弘扬科技向善治理理念,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运用既有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对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及时有效保护,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裁判协调保护权益与激励创新、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资源配置高效合理。注重维护好包括创作者、使用者、传播者、投资者在内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坚持加强数据保护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依法准确界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条件、范围和程度;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以优质数据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合作推动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探索构建数据共享的全球性机制平台,合作打造高质量数据集,为人工智能发展注入更多养料。

人民法院注重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增强激励提供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新兴产业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集成电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理“‘蜜胺’发明专利侵权案”,在判令侵权方赔偿2.18亿元的基础上,在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纪录,既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历时十余年、斥资近亿元研发出的先进生产技术,又使被诉侵权的企业最终依法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有效避免了拆除被诉企业生产线导致的企业停产、大批职工下岗等问题。再如,推动一揽子化解“智能物流机器人”发明专利权系列纠纷,实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共赢。

通过司法裁判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制度改革,有效激发企业和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激情和活力。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晰权利边界,鼓励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2024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涉“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系列纠纷,促成当事人当庭全面和解,维护了科研人员和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了让创新主体勇于创新、安于创业的示范效应。

3. 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发展

人工智能是人类发展的新领域,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我国已培育出一批竞争力强的通用大模型和行业大模型,国产大模型登顶全球主流开源社区下载量的榜单,创造了“中国速度”。2024年全球新公开的4.5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中,来自中国的数量达到2.7万件,占比61.5%,位列世界第一;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数量最多的20家公司中,11家来自我国。

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客观规律,依法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新型侵权行为,审结“AI声音权人格权侵权纠纷案”“涉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为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供服务与保障。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首例AI文生图案,入选2024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奥特曼案”是国内首例涉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AI大模型的开发和改进过程中,用于训练大模型的数据质量至关重要,训练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问题。2023年12月,《纽约时报》起诉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以下简称OpenAI),称后者未经同意,擅自无偿使用其发布的数百万篇文章用于数据训练,违反了著作权法。这是全球首例主要新闻媒体主张训练数据涉嫌侵害著作权案件。此后,至少8家新闻媒体以相同理由对OpenAI提起版权侵权诉讼。2024年11月,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对OpenAI系列案件作出第一起判决,认为原告RawStory和AlterNet两家新闻机构未能证明其因OpenAI删除数据集内原告方作品的版权管理信息而遭受何种具体损失,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驳回了原告对OpenAI的起诉。这起诉讼和其他针对大模型公司的版权侵权纠纷有明显不同:原告仅起诉了OpenAI删除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并未涉及使用版权作品训练大模型是否侵权的重要争议问题。2025年2月11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对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等诉ROSS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作出简易判决,认定ROSS公司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训练其AI大模型,侵害了汤森路透所主张的著作权,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该判决对AI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目前,全球涉AI的诉讼已有近200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作品可能存在下列侵权风险:一是大模型训练时,输入他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二是模型输出的内容可能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对此,应当提前谋划,积极应对。一方面,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从纷繁复杂的技术变革中把握司法规律,形成具有引领作用的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另一方面,要平衡好自由与秩序、私益与公益的关系,有效抑制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智能向善。继2021年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依法规制。下一步,要加大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调研指导力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探索、总结涉及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规则,起草相关指导性文件,助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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