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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星星阿姨”究竟属于谁?是苦心经营、开了近200家品牌门店的月亮湾餐饮公司?还是坚称“早已使用星星阿姨对外宣传”的云朵餐饮公司?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注: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纠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个人“在先使用”主张
月亮湾餐饮公司是“星星阿姨”“AUNT XINGXING”“Aunt Xingxing Milk Tea 星星阿姨·奶茶”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餐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月亮湾餐饮公司开设的星星阿姨奶茶店,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消费者中获得了不错反响,门店数量达到了近200家,90%以上店铺处于盈利状态。
月亮湾餐饮公司发现云朵餐饮公司开设了米线店和凉皮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店内装饰、对外宣传等方面采用与其注册商标“星星阿姨”“AUNT XINGXING”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团购、消费点评类网站上使用“星星阿姨”“Xingxing aunt”的字样进行宣传,另外还授权了18家店铺使用相关标识,这些店铺均使用了“星星阿姨”“AUNT XINGXING”文字标识或头像标识。月亮湾餐饮公司认为云朵餐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将云朵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
但是,云朵餐饮公司认为自己使用的标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母亲的头像,王某母亲对外昵称就是星星阿姨,并表示王某早在2008年就已在吴江区某镇从事餐饮服务,当时就已使用“星星阿姨”进行宣传且广为人知,同时云朵餐饮公司也注册了相应品类的头像商标,获得了使用权限。
双方各执一词,云朵餐饮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云朵餐饮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
审理 :侵权成立,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月亮湾餐饮公司是“星星阿姨”“AUNT XINGXING”“Aunt Xingxing Milk Tea 星星阿姨·奶茶”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云朵餐饮公司在店铺门头、店内装饰、食品包装及网络平台上使用“星星阿姨”“Xingxing aunt”“星星阿姨凉皮Xingxing Aunt”等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云朵餐饮公司主要经营凉皮、肉夹馍等小吃,与月亮湾餐饮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云朵餐饮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依据此法律规定,在先使用抗辩至少应当符合原使用主体、使用在先、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等四项要件。
本案中,关于原使用主体,在案证据显示,王某曾以“星星阿姨米线店”名义提供餐饮服务,但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主体是云朵餐饮公司,并非指向王某个人,因此不属于原使用主体。关于使用在先,虽然王某提供了于2007年与某商业街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协议,但是该协议显示王某租赁商铺用于经营星星阿姨小吃,但云朵餐饮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开设了何种店铺,也未证明店铺中使用了何种标识,而且云朵餐饮公司成立较早的小吃店及云朵餐饮公司的成立时间,均晚于涉案“星星阿姨”系列商标注册申请日。关于有一定影响,云朵餐饮公司主张的“有一定影响”主要依据为王某参与拍摄的微电影获得某微电影创作大赛“民间社团组”入围奖,该微电影片尾有“星星阿姨米线店”字样。但根据该微电影内容来看,该微电影并非在宣传“星星阿姨米线店”,微电影中涉及“星星阿姨”字样的时长仅2秒左右。除该微电影外,云朵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使用主体对“星星阿姨”相关标识的实际使用时长、频率、市场占有率、宣传推广等情况,仅依据该微电影不足以认定原使用主体使用的标识在涉案商标注册前有一定影响。关于原使用范围,云朵餐饮公司认可原使用主体的使用地域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某镇,根据查明的事实,云朵餐饮公司对于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涉及吴江多地乃至整个苏州市县范围,且在原使用的“星星阿姨”基础上又添加“Xingxing aunt”字样,该种使用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云朵餐饮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主观状态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云朵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月亮湾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月亮湾餐饮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商标是企业经营与市场信誉的重要载体,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既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只有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才能激发创新活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便存在在先使用情形,也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界限,确保使用主体、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符合“原使用范围”要求,避免超出原有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得擅自扩展或改变标识形式。
同时,商标权利人亦应注意留存商标使用、宣传推广、市场影响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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