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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作者: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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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再审改判侵权!合法的在先使用行为才能够对抗在后的合法权利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抗辩是对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例外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在先的正当利益。商标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使用人基于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产生了需要商标法保护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标识本身如果存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仅不能获得注册,还将被禁止使用。因此,只有合法的在先使用行为才能够对抗在后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泰秀公司于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就开始生产“舒碱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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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前也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是否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还是只要在商标申请前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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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前也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是否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还是只要在商标申请前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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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民企诉微软商标侵权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来自金华市的浙江弘仁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仁元”)起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杭州盖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弘仁元注册在先微软使用在后? 弘仁元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维护、软件开发销售和信息网络人才交流的高科技企业,旗下拥有中国包装网、中华收藏网、包装e城、EPS电商、中国包装人才网等多个行业 发布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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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管家”商标案看商标在先使用问题,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北京小马飞捷公司在未取得苏州平行世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页、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中多次出现“轻管家”字样,并且以“轻管家”为主要服务项目,大肆宣传。苏州平行世界公司认为,北京小马飞捷公司在明知“轻管家”第45类服务类已经被苏州平行世界公司注册的情况下还大肆宣传使用该商标,严重侵犯了苏州平行世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构成在先使用 不构成侵权 被告北京 发布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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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一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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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宝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鲜平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华润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远怡公司申请再审称:1.远怡公司自2006年开始从西班牙SimonColl厂家直接进口销售标有“AMATLLER”商标的巧克力产品,远早于涉案商标权人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豆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来源合法,属于在先使用;2.涉案 发布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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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同一地域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桐乡市传媒中心 被异议人:某咖啡(嘉兴)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未注册的“桐豆豆”(2021年11月设计)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存在明显的抢注或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桐豆豆”开发项目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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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商标的在先使用注册后,老王开始以“老王烧饼”商标为武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老李停止侵权行为。然而,老李却主张其在老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就已使用“老王烧饼”字样,构成在先使用,并不侵权。 何为在先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简单说来,就是在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人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人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使用人也可以不算作侵权。从一审法院判决老王败诉的情形来看,似乎老李符合这个情况 发布时间:2020.01.03

 
     
             13910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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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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