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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等与某日报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1-07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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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平系漫画《三毛流浪记》的作者及著作权人,1948年授权案外人韦某据此拍摄电影《三毛流浪记》并于1949年10月上映。某日报出版社于2021年5月、6月分别出版《三毛流浪记:电影版》《三毛流浪记:电影彩色阅读版》,均由前述电影画面配以反映画面情节的文字介绍组成,定价分别为38元和36元。张某平及其配偶分别于1993年、2006年去世,其子女张某娓、张某、张某融、张某朵等起诉,认为以上2本图书侵害涉案漫画作品的改编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某日报出版社赔偿张某娓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某日报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张某娓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某日报出版社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但鉴于张某娓在一审判决后死亡,其继承人孟某接受继承,故某日报出版社在本案中的相关金钱给付义务应向孟某等履行,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相应变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改编作品再改编行为适用双重许可问题的辨析。

首先,明确了改编行为的比对对象和认定标准。改编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的行为。一般而言,对改编作品的再改编不可避免会涉及对原作品的使用,再改编同时构成对原作品和改编作品的改编。但在具体案件中,对再改编作品是否侵害原作品的改编权,仍应对再改编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进行比对和认定。本案中,电影《三毛流浪记》系基于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改编作品,被诉侵权图书系基于电影《三毛流浪记》的改编作品,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权利人据此主张被诉侵权图书侵害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改编权。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中来自电影《三毛流浪记》的情节多数均来自漫画《三毛流浪记》,仅布店偷窃、宴会砸场等少数情节系漫画中没有的情节。可见,虽然被诉侵权图书的图文表达与漫画不同,但漫画中的基本故事情节及其推进在被诉侵权图书中实质性地得到了呈现,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漫画的改编。

其次,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等,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上是关于改编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法律规定,也称为“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作者授权。根据“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改编人,但对改编作品进行再改编不能仅经过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是应当取得改编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最后,原作品不因改编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丧失《著作权法》保护。原作品和改编作品系彼此独立的作品,分别适用各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期。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同时构成对电影《三毛流浪记》和漫画《三毛流浪记》的改编,某日报出版社出版被诉侵权图书,应经电影和漫画各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电影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可不再取得其著作权人许可,但漫画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仍应经权利人张某娓等人的许可。某日报出版社出版未经许可出版被诉侵权图书,侵害了张某娓等人就漫画《三毛流浪记》所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2020)沪0107民初2560号

二审:(2023)沪73民终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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