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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就欧盟投诉中国“禁诉令”问题发布终局裁定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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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欧盟就“禁诉令”相关问题向WTO正式提起诉讼,今年7月21日终局裁决出台。期间经历了专家组调查(报告两度延期)、双方同意采用特殊仲裁程序、专家组暂停工作、报告通过特殊方式公开、双方启动“仲裁上诉”、仲裁庭组建等多个关键环节,最终形成终局裁判。

案件经过:

2022年12月7日,因与中国的相关磋商未能达成共识,欧盟正式请求WTO设立专家组审理该案。经各方同意,审理该案的专家组于2023年3月28日正式成立并启动工作。

在审理程序的确定中,2023年7月4日,欧盟与中国达成一致,决定不采用常规审理流程,转而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下的仲裁程序(双方称之为“议定仲裁程序”)处理本案。

发布报告经历了两次延期。2023年底首次延期,专家组组长通报称,受双方事务繁忙及案件本身复杂性影响,预计无法按原计划在2024年完成报告;2024年底,专家组组长再次通知,由于需对大量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及流程安排等原因,报告交付双方的时间将推迟至2025年第一季度末。​

今年2月21日,专家组与双方协商后,制定了“补充工作程序”。同日,专家组将最终报告仅向欧盟和中国双方私下送达,并告知待翻译工作完成(预计2025年4月10日)后,再正式向所有WTO成员分发。应欧盟请求,鉴于其拟依据此前约定的“第25条仲裁”特殊程序提起“上诉,专家组同意自2025年4月2日起暂停工作。同时明确,除非接到恢复工作的请求,否则该最终报告将不向所有成员公开。​

今年4月,欧盟根据议定仲裁程序提交了援引第25条的通知,各方将该通知称为“上诉通知”。4月24日,该“上诉通知”被送达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因专家组报告尚未向所有成员公开,欧盟在通知中附上了报告全文(含WTO三种官方语言版本),使得报告内容得以向相关方(双方、第三方及仲裁员库)公开。4月底,中国依据相关规则提交了“其他上诉通知”。​

2025年7月21日,最终裁决结果正式送达欧盟与中国双方。WTO按照规定,以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三种官方语言,向争端解决机构及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发出了通知。​

该裁决最终认定:

1. 关于“禁诉令”政策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欧盟未能证明该“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第1条(无论是否结合第1.1条第一句理解),第1.1条第一句与第28.2条结合后的规定,第1.1条第一句与第44.1条结合后的规定;另外,《TRIPS协定》第41.1条第二句的义务不适用于该“禁诉令”政策,因其不属于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

2. 关于欧盟对五项具体“禁诉令”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对此作出裁判属于重复审查,且无助于争端的积极解决,故未支持相关主张。

3. 关于《TRIPS协定》下的透明度义务。中国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作出的禁诉令及再审决定,属于《TRIPS协定》涵盖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裁决,但中国未予公布或未以便利各国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的方式公开,违反了《TRIPS协定》第1条;在“中兴诉Conversant案”和“OPPO诉Sharp案”中的禁诉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不受《TRIPS协定》第63.1条的公布义务约束。

4. 关于欧盟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条提出的主张。欧盟未能证明中国法院存在以下情形:(1)因“相关法律制度适用不可预测”导致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适用不统一或不合理;(2)仅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发布禁诉令、处以按日累计罚款构成法律适用不统一;(3)在发布案涉五项禁诉令时存在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形;(4)对违反禁诉令的罚款金额认定不合理;(5)以及不遵守禁诉令的罚款对SEP持有人利益构成实质风险导致法律适用不合理。

我们认为,该裁决总体对中国有利。从核心争议看,裁决明确欧盟未能证明中国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相关条款,也未支持欧盟针对五项具体禁诉令的主张,同时驳回了欧盟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条提出的所有关于中国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公正、不合理的指控,这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中国禁诉令政策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合规性,维护了中方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处理中的制度与程序正当性。

但裁决也指出,中国在小米诉 InterDigital 案的判决未按规定公开,违反《TRIPS协定》第63.1条的透明度义务,这一认定提示中方需在相关司法裁决的公开与信息披露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以符合国际规则对透明度的要求。

原文链接:欧盟就中国“禁诉令”问题向WTO投诉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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