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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WTO就中国“禁诉令”问题发布终局裁定;潍坊中源医药因垄断被罚3765万元;《非专利实施主体诉讼应对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2025-07-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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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5

资讯速览

1.WTO就欧盟投诉中国“禁诉令”问题发布终局裁定
2. 潍坊中源医药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3765万元
3.《非专利实施主体(NPE)诉讼应对指南》发布
4. 诺基亚诉吉利汽车专利侵权
5. 瑞幸咖啡诉幸猫咖啡,获赔500万
6. 汽车零部件行业龙头供应商IPO终止,美德两地面临专利侵权诉讼
7. 康宁与欧盟达成反垄断和解,免于约14亿赔偿
8.《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等动漫手办形象盗版侵权

1. WTO就欧盟投诉中国“禁诉令”问题发布终局裁定

2022年底,欧盟就“禁诉令”相关问题向WTO正式提起诉讼,今年7月21日终局裁决出台。期间经历了专家组调查(报告两度延期)、双方同意采用特殊仲裁程序、专家组暂停工作、报告通过特殊方式公开、双方启动“仲裁上诉”、仲裁庭组建等多个关键环节,最终形成终局裁判。

该报告最终认定:

1. 关于“禁诉令”政策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欧盟未能证明该“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第28.1条(无论是否结合第1.1条第一句理解),第1.1条第一句与第28.2条结合后的规定,第1.1条第一句与第44.1条结合后的规定;另外,《TRIPS协定》第41.1条第二句的义务不适用于该“禁诉令”政策,因其不属于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

2. 关于欧盟对五项具体“禁诉令”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对此作出裁判属于重复审查,且无助于争端的积极解决,故未支持相关主张。

3. 关于《TRIPS协定》下的透明度义务。中国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作出的禁诉令及再审决定,属于《TRIPS协定》涵盖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裁决,但中国未予公布或未以便利各国政府及权利人知悉的方式公开,违反了《TRIPS协定》第63.1条;在“中兴诉Conversant案”和“OPPO诉Sharp案”中的禁诉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不受《TRIPS协定》第63.1条的公布义务约束。

4. 关于欧盟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A)(2)条提出的主张。欧盟未能证明中国法院存在以下情形:(1)因“相关法律制度适用不可预测”导致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适用不统一或不合理;(2)仅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中发布禁诉令、处以按日累计罚款构成法律适用不统一;(3)在发布案涉五项禁诉令时存在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形;(4)对违反禁诉令的罚款金额认定不合理;(5)以及不遵守禁诉令的罚款对SEP持有人利益构成实质风险导致法律适用不合理。

我们认为,该裁决总体对中国有利。从核心争议看,裁决明确欧盟未能证明中国“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相关条款,也未支持欧盟针对五项具体“禁诉令”的主张,同时驳回了欧盟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条提出的所有关于中国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公正、不合理的指控,这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中国“禁诉令”政策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合规性,维护了中方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处理中的制度与程序正当性。

但裁决也指出,中国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的判决未按规定公开,违反《TRIPS协定》第63.1条的透明度义务,这一认定提示中方需在相关司法裁决的公开与信息披露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以符合国际规则对透明度的要求。

→原标题:WTO就欧盟投诉中国“禁诉令”问题发布终局裁定

法条链接

《TRIPS协定》

第1.1 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第28.1 一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

(a) 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

如一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第28.2 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

第41.1 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提供保障。

第44.1 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一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结关后立即阻止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如受保护的客体是在一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知道从事该客体的交易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取得或订购的,则各成员无义务给予此种授权。

第63.1 一成员有效实施的、有关本协定主题(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和法规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裁决和行政裁定应以本国语文公布,或如果此种公布不可行,则应使之可公开获得,以使政府和权利持有人知晓。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有关本协定主题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第63.3 每一成员应准备就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1款所指类型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特定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影响其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请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告知此类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的足够细节。

《中国入世协定书》

Section2(A)(2) 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 潍坊中源医药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3765万

7月18日,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调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滥用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胃药和降压药的关键原料,属于严格监管品种,市场准入壁垒高)销售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制剂企业利益、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前,国内具备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有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利鑫制药有限公司、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4家企业。其中,河北利鑫因环保问题搬迁厂房,于2016年10月停产;亚宝主要为自产自用;三门峡赛诺维自取得生产资质以来未批量生产。

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潍坊中源医药通过包销协议独家掌控上海青平药业(国内唯一稳定供应商)的全部对外销量,并控制河北利鑫停产前的部分产能。其他具备资质企业(亚宝药业、三门峡赛诺维)因自用或未投产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多年来,将原料药售价从竞争时期(2011–2013年)的约17元/公斤推高至2019年的600元/公斤,涨幅达27–30倍。部分交易中售价甚至为采购价的10倍以上。并且选择性停止向部分制剂企业供货,导致其生产线停产;强制要求企业“回收”制剂产品作为交易条件,干预经营自主权。

此案2019年10月由市场监管总局转办、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立案,2025年3月作出最终处罚,全程历时五年半。最终罚没潍坊中源医药3765.22万元。四家与潍坊中源有业务往来的药企(上海青平、重庆明波等)因提交虚假证据、隐瞒返利事实等行为,被认定“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各处罚款20万元。

本案是今年原料药反垄断的延续:年初在巴曲酶原料药垄断案中上海某生物技术公司被罚没约2700万元;5月份的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案中,仙琚制药等4家药企合计被罚3.62亿元。药品关系国计民生,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愈加严格,罚没金额巨大,并且在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案中还追责到药企负责人,在此背景下,企业须重视合规体系的构建,共同维护医药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非专利实施主体(NPE)诉讼应对指南》发布

7月17日,在第三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主题活动中,由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与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联合编写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PE)诉讼应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指导企业应对全球NPE诉讼的专业文件,旨在破解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专利劫持”的困局。

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y, NPE)指拥有专利权,但不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实体。NPE根据其经营模式可以分为研发型、中介型和主张权利型。主张权利型NPE通常被称为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PAE),指从第三方获得专利后,通过对被控侵权人主张权利获取利益的商业实体,PAE本身并不实施收购的专利,PAE是最常见的NPE。

《指南》中阐述了有关美国、欧盟以及中国的NPE诉讼概况。美国是NPE侵权诉讼的核心地区,超过50%的专利侵权案件由NPE提起。2018-2023年美国NPE发起的专利侵权案件相比2012-2017年减少了43%。2023年NPE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诉讼较2022年减少了23.7%,2024年回弹增长了18.2%,占所有专利诉讼案件的51.8%。

2024年是NPE全面进驻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关键节点。截至2025年1月30日,UPC收到约70起NPE提起的侵权诉讼,月均提交量最多10起。目前在UP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NPE多已在欧洲和(或)美国有诉讼经验的NPE,集中于电子、无线通信网络行业。截至2025年1月30日,NPE在UPC提起的诉讼在、数量占比14%。

中国在2017年以前几乎没有NPE任何诉讼活动,现在正逐渐成为美国以外NPEs的首选目的地之一。近年来,全球创新聚合、康文森、ACT、交互数字等NPE在中国参与了多个诉讼活动,部分案件影响着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NPE选择在中国起诉实体企业,是因为我国专利法对于永久禁令采用“侵权即停止”的规则,即只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且被告侵权成立,法院原则上就会支持原告关于禁令的诉讼请求。

此外《指南》中还介绍了宝马与Arigna的侵权纠纷、INVT与中兴、苹果等系列纠纷、VoiceAge与HMD间关于EVS语音编码专利纠纷以及IPBridge(Avanci)vs福特禁令案。

4. 诺基亚诉吉利汽车专利侵权

7月22日,据juvepatent报道,2025年7月18日,诺基亚就持有的EP4090075、EP3799333专利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和曼海姆地方法院对吉利汽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两项涉诉专利均为4G和5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EP4090075专利涉及用于选择切换波束的方法,是车辆5G通信必要技术;EP3799333涉及灵活的序列分配方法,用于优化高移动性场景下的通信效率。这两项专利此前曾被用于起诉OPPO、vivo并在德国获销售禁令。

诺基亚此举迫使吉利加入Avanci专利池,缴纳每辆车49美元的4G和5G通信专利费(4G专利费20美元,5G专利费29美元),按照吉利年销售300万辆估算,年专利费支出1.47亿美元(约10亿元人民币),每辆车49美元的专利费会削弱吉利电动车在欧洲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吉利在欧洲仅拥有260余件有效专利,诺基亚持有超一万件通信专利,吉利技术对抗能力薄弱。若吉利败诉,Avanci其他成员(如爱立信、高通)可能会发起全球围剿诉讼,波及吉利海外市场。

随着汽车网联化(也称车联网技术)加速,通信专利费已成为车企“新成本项”。特斯拉、宝马均已加入Avanci,吉利若妥协将标志中国车企全面接受SEP许可模式。面对目前的局面,当下吉利汽车可以尝试联合谈判降低费率,长远来看吉利应加大通信技术的研究投入。

5. 瑞幸咖啡诉幸猫咖啡,获赔500万

2022年杭州热某公司推出“幸猫咖啡”品牌,在全国共有86家加盟店。其门店装潢、产品包装和店员服饰上,印有蓝底动物剪影图形,搭配“LUCKYCATCOFFEE”英文标识。这与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的“蓝底鹿头+luckincoffee”商标在构图、配色、视觉组合方面较为相似。

瑞幸在中国咖啡行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截至2023年底,瑞幸咖啡在中国市场门店总数达16218家。幸猫咖啡从门店装潢、到咖啡纸杯包装均模仿瑞幸咖啡,瑞幸咖啡于2023年10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热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热某公司声称申请的幸猫咖啡商标类别是第35类和43类,和瑞幸咖啡不是同一商标类别,并认为幸猫咖啡和瑞幸咖啡的“鹿头”存在本质差异

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标(幸猫咖啡)与瑞幸咖啡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均采用蓝白配色,商标的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在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认为幸猫与瑞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此外,幸猫咖啡的标识和瑞幸咖啡使用相同的位置(门头招牌、咖啡杯身、店员工服)、相同的尺寸,叠加瑞幸知名度,进一步增加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福田法院判决杭州热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瑞幸咖啡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法制日报》上连续刊登三十天以消除给瑞幸咖啡带来的不良影响声明,并赔偿瑞幸咖啡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6. 汽车零部件行业龙头供应商IPO终止,美德两地面临专利侵权诉讼

7月19日,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扬科技)深交所主板IPO正式终止。正扬科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注于汽车后处理系统及新能源领域的全球化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总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其作为国内汽车尿素传感器领域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连续9年超50%。

2023年6月IPO获深交所受理,拟募资15亿元;2024年8月收到第二轮问询函,焦点为分红合规性及专利诉讼风险。此次IPO终止,正扬科技与美国安费诺(Amphenol)子公司SSI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SSI)的专利纠纷引发的巨额赔偿是重要原因。

2020年1月9日,SSI公司向美国威斯康星州西部法院对正扬科技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US8,733,153和US9,535,038两件关于汽车传感器的专利。2021年9月3日,美国地方法院做出简易判决,认为正扬科技的产品并不侵犯这两件专利,SSI公司随后上诉。2023年2月1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不侵犯US8,733,153专利的判决,但对US9,535,038专利因权利要求术语解释问题发回重审。

2024年5月23日,地方法院重审后认定正扬科技侵犯US9,535,038专利。2024年10月3日,陪审团做出裁决,正扬科技需支付利润损失赔偿1,426.14万美元,专利许可费赔偿237.69万美元,合计1,663.83万美元(约1.1659亿人民币)。正扬科技随后向地方法院提交错误计算赔偿的动议,并表示会继续上诉。

同年在德国,SSI的专利律师也向正扬科技发起诉讼,主张正扬科技及其欧洲公司侵犯了其在德国持有的专利号为DE112014004566B4的专利。据新闻报道,德国案件的索赔额大约在7238万元。截至2025年7月,正扬科技尚未收到法庭的正式文件。

正扬科技在美国诉讼中面临的巨额赔偿占据公司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合计利润总额的17.04%,德国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公司发展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叠加其他风险,导致了IPO终止。这给技术型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全球化布局中,须提前构建专利布局以规避侵权风险,避免重蹈覆辙。

7. 康宁与欧盟达成反垄断和解,免于约14亿赔偿

康宁公司是全球材料科学领域的领导企业,成立于1851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康宁市。凭借超过170年的技术积累,康宁以玻璃、陶瓷和光学物理为核心,持续推动多个行业的创新。

2024年11月,欧盟委员会对康宁正式立案,指控其在碱性铝硅酸盐玻璃领域(主要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盖板,以“大猩猩玻璃”品牌主导市场)滥用支配地位,通过独家协议和最低采购要求排挤竞争对手,违反《欧盟运作条约》。

今年7月18日,康宁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欧盟接受后终止调查,和解使康宁免于最高10%全球营收的罚款(2024年康宁营收约140亿美元)

康宁的让步涵盖全球业务,有效期9年,由独立监督员确保执行,包括:(1)取消独家条款。废除现有协议中所有排他性条款,禁止未来使用类似条款;(2)采购量限制。不得要求客户采购超过其总需求50%的玻璃产品;(3)价格激励禁止。禁止将价格折扣与采购量挂钩,取消最低采购承诺的返利;(4)专利执行规范。专利维权仅基于侵权事实,禁用合同罚则等附加手段。苹果公司使用的定制玻璃成分因不进入公开市场,被排除在限制范围外。

这是欧盟首次将“采购量上限”(50%)作为反垄断工具。对康宁而言,虽然避免了高额罚款,但也需重新审视全球业务布局,调整商业策略以适应新规则。

8.《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等动漫手办盗版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终审裁定,一起涉及《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等知名动漫盗版手办的特大侵权案尘埃落定:主犯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从犯韩某获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及罚金50万元。

自2020年起,汪某某伙同韩某等人,未经日本版权方许可,擅自根据《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等动漫的美术形象,设计制作“星矢”“樱木花道”等角色手办。后续通过委托工厂开模量产,并利用包某某、吴某等人在境内外代理销售,形成完整产业链。经审计,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000余万元。

汪某某辩称手办为“二次创作”,但经检察机关比对,其产品在身形比例、面部表情、服装配色等细节上与原著形象高度一致,构成从平面美术作品到立体手办的直接复制,未融入独创性表达。有证据显示,汪某某多次寻求版权授权未果,却继续生产,证明其明知侵权仍牟利的主观故意。

本案一审由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2025年4月21日判决,认定汪某某、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汪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于6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动漫作品的手办进入各大商场专柜,与此同时,盗版现象频发。手办将动漫人物从平面形象变为立体形象,其核心并未脱离原作,仍构成复制权侵权;即便是对原作形象融入自己的独创性表达的手办,其商业使用仍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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