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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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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一路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试图以“国家安全”为名阻止长江存储获其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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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发布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禁诉令争端裁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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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和大众达成5G专利双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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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垄断案庭审结束,Ins和Whats App有可能被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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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村田在韩起诉卓胜微射频开关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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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专利被宣告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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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中央分庭撤销DISH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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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星火半导体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1.美光一路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试图以“国家安全”为名阻止长江存储获其源代码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彭博社获悉,美国美光公司(Micron,全球第三大存储芯片巨头之一,DRAM与NAND双领域领导者。)于5月27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试图通过美国最高法院阻止中国长江存储(YMTC,中国首家专注于3D NAND闪存芯片的国家级存储芯片IDM企业,已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获取其存储芯片制造相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源代码)。该案是美国企业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中国竞争对手获取核心技术的典型案例。
2023年,长江存储在美国起诉美光的 3D NAND 产品侵犯其专利,美光反诉长江存储专利侵权。长江存储在6月对美光拥有的多项3D NAND闪存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程序(IPR)。在该程序中,长江存储依据法律程序,请求获取美光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细节和源代码,以支持其无效主张。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批准了长江存储的请求。
美光强烈反对向长江存储提供源代码等敏感信息。其认为,依据《国防生产法》第705条款,这些信息属于高度机密的核心商业机密和关键技术,涉及国家安全。美光声称,如果这些信息落入长江存储手中,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但地区法院驳回了美光的异议,美光随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光的主张,认为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合理,并指出美光未能证明依据《国防生产法》第705条款阻止信息披露是必要的或适当的。法院强调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的保密令足以保护敏感信息。
美光最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法院介入,推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阻止长江存储获取源代码。
我们认为,美光一路诉至最高法院,试图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长江存储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获取其存储芯片源代码等商业机密,这一行为已偏离了市场竞争及正常的民事诉讼轨道,实不可取。
2.WTO专家组发布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禁诉令争端裁决报告
2025年4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小组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案)专家组报告,该报告系对欧盟于2022年就禁诉令问题提起的首轮磋商请求所作的裁决。
近年来,多家实施者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法院确定生产移动通信产品所需特定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并申请禁诉令(ASI)以阻止对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采取特定法律行动。自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首例裁决以来,中国法院已在五起案件中批准禁诉令申请。2022年欧盟就该问题向WTO提出磋商请求。
在专家组程序中,欧盟对中国法院作出的五项禁诉令裁决以及据称在SEP诉讼中存在的"禁诉令不成文政策"提出异议。欧盟主张:中国的措施违反了其在《TRIPS协定》项下的若干义务;中国未能履行《TRIPS协定》中的透明度义务;此外,中国法院批准禁诉令的五项裁决违背了《中国加入议定书》要求的以统一、公正、合理方式实施法律法规的义务。
专家组核心裁决要点:
关于所谓禁诉令不成文政策,专家组认定:(1)该事项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2)欧盟已证明该政策确实存在。关于禁诉令政策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问题,专家组认为欧盟未能证明其违反下列条款:
第28.1条(无论是否结合第1.1条首句解读),涉及专利权人的特定专有权利;
第28.2条结合第1.1条首句,涉及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权;
第41.1条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规定;
第44.1条首句结合第1.1条首句,关于禁令救济的规定。
专家组特别指出,《TRIPS协定》第1.1条首句要求成员"有效实施"协定条款的义务,系指成员须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落实协定规定。专家组据此认定,第1.1条首句并未包含防止阻碍《TRIPS协定》目标宗旨或其他成员实施协定的附加义务。
关于中国法院五项禁诉令裁决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问题,欧盟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法律论证与其针对禁诉令政策所提内容完全一致。专家组据此决定不再就其单独作出认定,因相关认定结论将与禁诉令政策的审查结果存在内容重叠。
关于《TRIPS协定》透明度义务的履行,专家组认定:中国未公开小米诉InterDigital案禁诉令裁决及该案复议决定的行为,违反了TRIPS协定第63.1条的公开义务。专家组同时认定,中国拒绝向欧盟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此举不符合TRIPS协定第63.3条首句规定。对于欧盟依据第63.3条次句要求提供特定司法裁决的主张,专家组认定该诉求超出其职权范围。
专家组最终认定:就欧盟主张中国法院五项禁诉令裁决违反《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A)款(2)项(即"以统一、公正及合理方式实施法律法规"义务)之诉请,欧盟未能证明中国法院存在实施法律法规时"未遵循统一标准、欠缺公正性或合理性"的情形。
3.OPPO和大众达成5G专利双边许可
OPPO在2020年通过Avanci(一个专注于物联网和汽车领域的专利许可平台)将其持有的4G 通信SEP授权给车企,覆盖车辆联网功能(如实时导航、远程控制)所需的技术标准,进而直接获得专利许可费。
2021年5月,OPPO宣布以许可方身份加入HEVC Advance 专利池(由Access Advance公司管理的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平台),将其自主研发的HEVC/H.265专利纳入专利池,同时可以通过该专利池获得其他许可方的专利授权。
OPPO于2024年7月加入Avanci 5G 车辆专利池,成为了前十大5G SEP持有者中最后一个加入Avanci 5G车辆专利池的实体。Avanci为OPPO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通过池内其他专利权人的技术互补,增强OPPO在汽车解决方案中的竞争力。
据统计,截至2025年1月,OPPO拥有2975族5G SEP 专利,覆盖蜂窝通信核心技术(如自适应调制、多天线传输),在5G SEP领域全球排名第八,标志着其已经完成从“技术跟随者”向“标准制定者”的蜕变。
6月5日,OPPO宣布与德国大众汽车集团签署全球专利许可协议,首次向车企授权蜂窝SEP,覆盖大众全球范围内的网联汽车产品线。本次协议的签署是OPPO首次绕过Avanci专利池,直接与车企签订双边协议,标志着中国企业从“被动参与专利池”转向“主动主导许可模式”。双边协议需要双方直接协商费率、授权范围等条款,OPPO能够更灵活地匹配大众需求,不必受限于专利池的“一刀切”规则。
本次合作将OPPO的5G SEP 从智能手机领域扩展至汽车产业,和大众汽车形成“通信技术+汽车制造”的互补生态,可以为后续与其他车企(如奔驰、宝马)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一次性获得OPPO专利授权,大众集团可以规避因使用OPPO 5G技术引发的全球诉讼风险(如OPPO与诺基亚的专利纠纷曾导致欧洲多国禁令)。同时OPPO 5G SEP可优化大众汽车的联网性能,增强其产品竞争力。
4.Meta垄断案庭审结束,Ins和Whats App 有可能被拆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Meta(原Facebook)反垄断诉讼在近日结束庭审,目前进入书面陈述递交阶段,案件主要围绕Meta 通过收购Instagram (2012年)和Whats App(2014年)消除竞争、维持社交网络平台垄断地位展开。FTC要求Meta剥离Insgram。FTC指控Meta在收购Insgram和Whats App 时动机不纯,其并非为了创新或用户需求而收购,而是通过扼杀式并购来消除竞争对手,巩固其在个人社交领域的垄断地位。
Meta称社交网络已扩展至短视频(如TikTok)、即时通讯(如iMessage)和电商领域,市场竞争充分,用户选择多样化。Meta还强调收购Insgram和Whats App以后功能优化了(如广告精准投放、跨平台互通),用户的活跃度与广告收入的增长均受益于Meta的资源整合。
最终的审判结果可能将于2025年12月公布。Meta反垄断案是数字经济时代监管与资本博弈的标志性事件,对于科技行业的“创新”与“垄断”的界限将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定。若FTC胜诉,全球科技行业将进入“结构性拆分”时代;若Meta胜诉,反垄断审查力度可能减弱,维持现有竞争格局。该案结果将会对互联网生态规则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5.日本村田在韩起诉卓胜微射频开关专利侵权
4月11日,日本村田制作所在韩国法院指控中国射频芯片设计公司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韩国的分销商李泰旭(商号:LK Commerce) 侵犯了其在韩国注册的一项发明专利。
日本村田制作所是全球领先的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尤其在陶瓷电容、射频元件、滤波器、模块等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射频前端芯片设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射频开关、低噪声放大器、滤波器等,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李泰旭是卓胜微在韩国的授权分销商。村田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阻止侵权产品在韩国的销售和流通。
根据公开信息,该专利涉及射频开关(RF Switch)技术。射频开关是智能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中用于切换天线信号路径的关键元件。村田指控卓胜微设计、制造、销售的特定射频开关产品,侵犯了其韩国第10-2142866号发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指控李泰旭(LK Commerce)在韩国销售、许诺销售这些被控侵权的卓胜微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村田几乎在同一时间段(2024年4月底)也在德国和美国对卓胜微提起了基于不同专利的侵权诉讼。这表明村田针对卓胜微发起了一场全球性的、有组织的专利诉讼战,意图在多国市场阻击卓胜微的产品销售。
我们认为,日本村田在韩国起诉中国卓胜微及其韩国分销商,其核心目标是利用专利武器遏制快速崛起的中国竞争对手在国际市场(尤其是三星所在的韩国市场)的扩张。案件聚焦于关键的射频开关技术,其结果将对卓胜微的韩国业务和国际形象产生较大影响。
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6.雷曼光电专利被宣告宣告全部无效
近日,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中国LED显示屏领域的知名企业,拥有多项LED封装技术专利)的核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导致雷曼光电的侵权诉讼基础崩塌,兆驰在诉讼中迎来重大转折和优势。
此前,2023年12月,雷曼光电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兆驰股份的子公司兆驰光元制造、销售的部分产品(主要涉及兆驰COB产品系列虚拟像素显示屏)侵犯了其拥有的一项核心发明专利“像素引擎”显示技术。雷曼光电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兆驰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面对侵权诉讼,兆驰股份采取了专利诉讼中常见的防御策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雷曼光电据以起诉的这项核心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兆驰主张雷曼光电的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此应该被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作出了对雷曼光电极为不利的裁决:宣告雷曼光电涉案的该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兆驰股份在其发文中称,“这意味着兆驰股份在本次专利纠纷案中取得胜利”。
我们认为,此案凸显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即能够经受住无效挑战)在专利诉讼中的重要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相当于釜底抽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不战而败。因此,在专利攻防战中,选择高水平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师来应对侵权人发起的专利无效挑战,显得至关重要。
7.巴黎中央分庭撤销DISH专利
DISH(一家美国媒体服务提供商)在2018年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专利申请EP3822805,该专利名称为“流媒体内容自适应码率切换的装置、系统及方法”,涉及流媒体传输中动态调整视频质量技术。
EPO于2023年授予该专利,覆盖统一专利法院(UPC)所有成员国(包括德国),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是要求系统根据网络条件选择“给定时间内可持续的最高质量”视频流。
2024年3月,Aylo Premium(一家知识产权公司)向巴黎中央分庭(Central Division,CD)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案件号:ACT-464985/2024),只针对德国境内效力提出撤销请求。Aylo Premium主张EP3822805因包含“新内容”,即在原申请中仅描述了切换至“次更高流量”的方案,但授权权利要求中新增“可持续最高质量”的表述,该修改超出原始申请范围,构成新内容,违反《欧洲专利公约》第123(2)条。
DISH在24年6月提交答辩,主张权利要求中的“可持续最高质量”是原申请隐含内容,并通过多组辅助权利要求限缩保护范围,未超出原始披露。DISH要求UPC中止审理。
2025年6月1日,巴黎中央分庭作出判决,认定EP3822805专利无效。权利要求中“可持续最高质量”表述超出原始申请范围,违反《UPC协议》第34条(修改规则)和《程序规则》第44(d)条(修改限制)。根据《UPC协议》第34条,可仅撤销专利在德国的效力,无需覆盖所有成员国,确立“地域限定撤销请求合法”的先例。驳回DISH中止请求。
8. 江波龙、星火半导体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于2022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是中国存储模组龙头企业,专注NAND闪存、DRAM模组研发与销售。星火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于2004年成立于深圳,主要负责存储芯片分销与解决方案,聚焦中小客户供应链服务。
2025 年 1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江波龙、星火半导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办理结果。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 171 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 “一揽子” 许可实施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双方主动履行了调解义务。
此前,2023年11月,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江波龙公司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中,江波龙公司认为星火公司制造、销售的 eMMC、UFS 等产品采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且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但星火公司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支付专利许可费,且拒绝谈判。星火公司对此发出质疑。
通过技术比对,法官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JESD84-B51A标准相关内容完全对应,可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之后法院先后组织了多次庭前会议,推动当事人就基础技术事实形成一致意见,弥补专利实施方面的分歧,最终达成和解。
来源:网络
编辑:苑琳、陈纪雅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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