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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晶科能源起诉美国光伏公司;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百度诉阿里商标帮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5-11-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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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晶科能源起诉美国光伏公司

2. 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

3. 百度诉阿里商标帮助侵权案二审维持

4. 海信在美起诉诺基亚专利侵权  

5. 欧盟对大疆发起反垄断调查

6. 环球音乐与人工智能Audio公司达成和解  

7. 德国法院裁定迪士尼侵权InterDigital视频流专利获禁令保护  

1. 晶科能源起诉美国光伏公司

2025年10月31日,晶科能源(以下简称“晶科”)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南部联邦地区法院,对竞争对手SEG Solar公司(以下简称“SEG”)及其关联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晶科能源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科技企业;SEG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美国休斯顿,在美国光伏组件品牌中位列前十。晶科指控SEG制造和销售的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组件,侵犯了其一项关于太阳能电池表面微结构设计的核心专利。

本次诉讼的核心是晶科能源拥有的美国专利US11,824,136,名为“太阳能电池、其制造方法及光伏组件”。在制造高效N型TOPCon电池时,电池背表面过于平坦会影响后续关键功能层(隧穿氧化层和多晶硅层)的性能,从而限制最终电池的转换效率。该专利发明了一种在太阳能电池正反两面采用不同微结构的设计:(1)正面(受光面)。采用常见的“金字塔形微结构”以有效捕捉光线。(2)背面(关键创新)。采用“非金字塔形微结构”,该结构由“两个或更多个至少部分堆叠的子结构”组成(外观类似阶梯状)。这种独特的背面结构能优化后续层的质量,从而提升电池的电压和整体效率。

晶科能源指控SEG的AlpineN和YukonN系列等N型TOPCon太阳能组件侵犯了上述专利。

晶科声称,SEG的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具备了其专利所要求的前述“正面金字塔形”和“背面非金字塔形堆叠子结构”的组合特征。根据诉状,SEG在印尼的工厂生产涉案的N型太阳能电池,然后进口到美国,并在其德克萨斯州的工厂组装成组件,最终在美国市场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晶科自2024年12月起,针对同一项专利在美国发起的第三起诉讼,显示出其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全球市场竞争的战略。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

2025年11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为AI时代的版权保护划下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原告为《斗破苍穹》动漫美杜莎角色著作权人,被告为某头部AI图像生成平台和其AI平台用户李某。被告李某截取动漫美杜莎形象图片,训练生成LoRA模型并公开发布,供其他用户生成相似形象。

法院判决最终认定用户李某侵权成立,赔偿5万元;AI平台不构成侵权,无需担责。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侵权链条。他首先截取了《斗破苍穹》中美杜莎角色的二十余张形象图片并打包,随后利用AI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将这些图片作为训练素材,生成了两款能够定向输出美杜莎形象的模型,最后将这些模型发布在平台账号中,使其他用户可以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与原角色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其次,法院认定AI平台不构成侵权,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在主观方面,平台并未直接参与李某的素材截取、模型训练和发布等环节。在客观行为方面,平台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和发布审核机制,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涉案模型、更新了审核关键词,还将情况通知了海外合作平台。因此,法院认为其提供的技术是中立的,且已尽到“通知删除”等必要义务。

此案明确提醒用户,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AI模型并用于商业目的,存在明确的侵权风险。作为上海首例此类案件,其判决结果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

3. 百度诉阿里商标帮助侵权案二审维持

2025年10月,北京高院就百度公司诉阿里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不侵权判决。

本案的原告(上诉人)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为阿里巴巴公司。其核心争议是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收到百度公司的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停止域名解析”等严厉措施,是否构成侵犯百度公司商标权的帮助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百度公司拥有“百度”和“Baidu百度及图”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权,其中“百度”商标被多次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百度网讯公司获得了百度在线公司的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有权单独维权。

域名为“njbdgs.com”的网站(涉案网站)在首页、经典案例、关于我们等页面,大量、突出地使用了与百度公司“百度”、“Baidu”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网站自称“南京百度”,提供“百度推广”、“百度文库开户”等服务,并留有联系电话,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百度公司存在关联。

阿里巴巴公司是该域名的注册商,并为该网站提供了域名解析服务和虚拟主机租赁服务。这是一种基础的网络技术服务,将域名转换为IP地址,使网站可以被访问。

2022年10月31日,阿里巴巴公司收到百度公司发来的侵权通知,要求其转通知网站运营者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迅速将投诉材料转送给了涉案网站的注册者,但是没有按照百度公司的要求,对涉案网站停止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之后,在收到本案一审应诉材料后(2024年2月),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网站运营者发送通知,并对涉案域名采取了“加锁”措施,限制其转让、删除,但未停止解析。该网站在2024年4月因未续费而失效,阿里巴巴公司随之停止服务。

百度公司起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网站提供帮助的侵权行为,并要求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最终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不侵权判决,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核心理由如下:

1. 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是基础性技术服务,不负有对网站内容的主动审查义务。

法院认定,域名解析服务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其性质与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有显著差异。

作为域名解析商,阿里巴巴公司的法定义务仅限于审查域名本身是否合法(如是否含有违法内容),而无需也无权对利用该域名建立的网站内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2.“停止域名解析”不属于本案中合理的“必要措施”。

法院指出,停止域名解析会导致整个网站(包括可能合法的内容)完全无法访问,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措施,相当于“切断网络接入”。

在侵权事实尚未经司法裁判最终确定,且服务商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贸然采取此种措施会过度损害网站运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网络服务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因此,法院认为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域名解析超出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限度,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阿里巴巴公司已履行了与其服务性质相匹配的义务。

法院认为,在收到合格通知后,“转通知”是阿里巴巴公司这类服务商所能采取的核心且合理的措施。

此外,阿里巴巴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披露侵权人信息、对域名进行“加锁”防止流失,这些行为都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了《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4.侵权通知内容存在不确定性。

一审法院还指出,涉案网站上同时显示了侵权个人“徐某”和百度公司正规授权商“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名称,这使得侵权主体存在不确定性。百度公司在投诉时未就此进行说明,增加了阿里巴巴公司判断侵权的难度。

我们认为,此案明确了域名解析服务商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判决维护了“通知转通知”机制对于基础网络服务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网络基础设施稳定性之间取得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海信在美起诉诺基亚专利侵权

10月31日,中国家电行业龙头企业海信(Hisense)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区法院提交近100页起诉状,正式指控芬兰通信巨头诺基亚(Nokia)的多款产品及服务侵犯其七项美国专利,涉及设备控制、用户界面交互等关键技术。此次诉讼被视为海信对诺基亚此前全球范围内发起多起专利诉讼的针对性维权行动,引发行业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竞争的高度关注。

根据起诉状内容,海信主张诺基亚的侵权行为涵盖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涉事专利均为海信在智能设备及物联网领域的核心技术布局,具体包括:US10,116,602(设备间控制方法)、US10,547,570(卡片元素应用操作技术)、US10,382,371(卡片交互与设备分配系统)、US10,044,649(连接控制技术)、US10,601,744(用户界面及卡片元素展示方法)、US8,848,885(设备信息通信方法)、US10,121,516(数据监控和管理设备技术)。

海信在起诉中强调,诺基亚上述产品及服务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已对其市场利益及技术创新造成实质性损害,要求法院判定诺基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近年来,诺基亚与海信的专利纠纷持续升温。此前,诺基亚已在全球多个司法辖区(包括欧洲、亚洲)对海信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及消费电子领域专利,争议焦点集中于5G通信、智能终端交互等技术。

“海信此次在美国主动起诉,释放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维权’的信号。” 

截至发稿,诺基亚尚未对此次诉讼作出公开回应。案件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 欧盟对大疆发起反垄断调查

近日,意大利竞争管理局(AGCM)已正式对无人机巨头大疆(DJI)的欧洲子公司及其意大利经销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核心指控是其涉嫌在意大利市场操控无人机的转售价格。

大疆是总部位于深圳的中国科技公司,其核心业务为无人机系统、手持影像系统,凭借其技术创新在全球无人机市场独占鳌头。截至2025年,大疆累计申请专利已超过1.2万件,其中视觉避障、智能跟踪等核心技术占比很高,构建了坚实的技术护城河。

据报道,AGCM的调查已正式启动,并在2025年10月23日对Nital及部分经销商的办公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大疆方面已公开表示将全面配合调查。整个调查程序预计将持续至2027年6月左右。

调查的核心是指控大疆和Nital监控零售商的定价,并要求他们遵守Nital官网(hobbyhobby.it)上标示的价格,如果零售商提供折扣或自行降价,便会收到警告信,甚至面临供应中断的威胁。AGCM认为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价格竞争的权利。

如果指控成立,大疆和Nital可能面临高达其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此外,它们可能被要求彻底修改在欧盟的分销协议和定价政策。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6. 环球音乐与人工智能Audio公司达成和解

2025年10月29日,全球音乐娱乐巨头环球音乐集团(UMG)与AI音乐创作平台Udio宣布达成行业首创战略协议,正式和解双方此前因AI音乐生成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诉讼,并将携手探索商业音乐创作、消费及流媒体的创新体验。

回溯至2024年6月24日。当日,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代表索尼音乐娱乐、环球音乐集团(UMG)、华纳唱片公司三大唱片巨头,向多家法院提起两起版权侵权诉讼,直指AI音乐生成服务Suno与Udio。诉讼核心指控为:两家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复制并利用受版权保护的录音作品(涵盖多流派、多时代艺术家作品)训练其AI模型,进而生成新的音乐内容。RIAA及三大唱片公司要求法院判定Suno与Udio侵犯录音版权,发布禁令禁止其继续侵权,并索赔已发生的侵权损失。“AI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音乐创作带来革新,但也必须建立在尊重版权的基础上。”RIAA当时在声明中强调,“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作品训练AI,不仅损害创作者权益,更威胁音乐产业的可持续生态。”诉讼提起后,Suno与Udio均面临巨大法律与舆论压力。

2025年10月29日,UMG与Udio率先打破僵局,宣布达成和解。尽管协议细节未完全公开,但双方明确表示,将合作打造“创新的商业音乐创作、消费和流媒体体验”,并强调这一合作是“行业首创”。

对UMG而言,此次和解并非妥协,而是主动探索AI时代版权价值的体现。作为全球最大唱片公司,UMG拥有海量经典及当代音乐版权,其与Udio的合作或围绕以下方向展开:

合规训练数据授权。为Udio等AI平台提供合法授权的音乐数据,支持其模型优化,同时保障创作者收益。

新型内容生产模式。联合开发AI辅助创作工具,帮助音乐人高效产出作品,拓展音乐创作边界。

流媒体体验升级。通过AI技术优化用户个性化推荐、互动式音乐消费等场景,提升平台粘性。

对Udio而言,与UMG和解意味着其技术合规性的重大突破。此前,Udio因“训练数据来源不明”备受争议,此次合作或为其争取到更清晰的版权路径,加速商业化落地。

此次和解在音乐与科技行业引发热议,是传统版权方与AI技术方从“对抗”转向“合作”的标志性案例,为解决AI生成内容的版权争议提供了参考模板——通过授权合作而非单纯诉讼,既能保护创作者权益,又能推动技术发展。音乐界相关人士指出,AI音乐生成已从“概念阶段”进入“应用爆发期”,UMG与Udio的合作或引发连锁反应,促使更多唱片公司与AI平台探索合规共生的商业模式。

7. 德国法院裁定迪士尼侵权 InterDigital视频流专利获禁令保护

美国无线与视频技术公司InterDigital宣布,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已就其与迪士尼的视频流专利侵权案作出实质判决(案件编号:7O1297/25),裁定迪士尼侵犯其欧洲专利EP 1 905 233,并发布禁令禁止侵权行为。这一裁决标志着InterDigital在全球范围内针对迪士尼的视频流技术维权取得关键进展。

慕尼黑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迪士尼的行为违反了InterDigital持有的欧洲专利EP 1 905 233。该专利涉及一种“动态叠加第一视频流与第二视频流(例如包含字幕的第二视频流)”的方法,是视频流媒体技术中实现多图层内容无缝融合的核心技术之一。法院认为,迪士尼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专利技术,构成侵权。InterDigital首席法律官乔希·施密特(Josh Schmidt)回应称:“此次裁决再次印证了迪士尼如何依赖InterDigital的创新技术向全球消费者提供流媒体内容,并构建起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流媒体业务。我们相信,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期待迪士尼能通过公平许可体现InterDigital关键技术的价值。”

InterDigital此次涉诉的专利技术,是视频流媒体领域的底层支撑技术之一。其核心功能是实现多源视频流的动态叠加(如主视频与字幕、画中画等附加内容的实时融合),直接影响用户观看体验的流畅性与丰富性。随着全球视频流媒体市场规模持续扩张(据Statista数据,2024年全球流媒体收入已超1.2万亿美元),此类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争议日益受到行业关注。若慕尼黑法院的最终裁决得以维持,迪士尼或需调整其视频流处理技术方案,或与InterDigital达成许可协议。这一结果不仅影响双方商业合作走向,也可能对视频流媒体行业的技术使用规范产生示范效应。

截至发稿,迪士尼未对德国法院判决作出公开回应。InterDigital表示将持续推进全球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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