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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狂飙酒业等四被告在《狂飙》电视剧热播期间,通过注册并使用与剧集名称近似的“狂飙”商标、在产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变体“狂飙”字样、搭配“老默”“高启强”等角色元素及剧集画面、聘请剧中角色代言且未区分角色与演员等行为,存在刻意模仿与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其核心目的是傍附爱奇艺公司因该剧累积的竞争利益,不当攫取剧集口碑、关注度带来的商业价值,同时削弱了权利人通过剧集元素开展衍生商业合作与授权的机会,超出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维持一审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判赔50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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