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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JH**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蓝妹啤酒公司“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未合理解释商标设计来源,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具有攀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属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G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虽抗辩代理行为分属不同程序且商标法第十五条仅规制申请代理,但其代理的15个近似商标申请(含被驳回后仍持续代理)及后续异议、无效宣告答辩行为具有延续性,助益JH公司维持商标持有并授权使用,扩大了蓝妹啤酒公司损失,构成帮助侵权。结合行为持续时间、恶意程度及损害后果,一审认定GC公司对JH公司赔偿义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GC公司主张赔偿过高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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