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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江苏苏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苏商”字号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江苏省高院认定“苏商”二字缺乏固有显著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字号经苏商公司持续使用后已具备指代或识别其市场主体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在日常使用及新闻报道中,“苏商”通常被作为指代江苏商人或江苏企业的通用词汇,故苏商公司的“苏商”字号不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企业名称。其次,关于江苏新苏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使用“新苏商”字号的正当性,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具有攀附苏商公司商誉的故意:其一,新苏商公司系新华报业传媒因《新苏商》杂志采编与经营分离需要而独资设立;其二,虽新华报业传媒注册新苏商公司的时间晚于苏商公司注册“苏商”字号的时间,但新华报业传媒早于苏商公司注册前已在《江苏经济报》中使用“苏商”作为专栏名称宣传江苏商人及商界事件,后于2018年创刊《新苏商》杂志时选择“新苏商”作为名称,创刊词明确“新江苏呼唤新苏商、新时代造就新苏商”,赋予“新苏商”特殊含义及明确指向,旨在服务江苏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发展。综上,新苏商公司使用“新苏商”字号具有合理背景与正当意图,主观无攀附故意,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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