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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16民初1371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作室1(个人独资),住所地上海市(众璞园区)。
投资人:谢某。
原告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工作室1(以下简称某某工作室1)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2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310元、差旅费1,000元、购买费54.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基本情况。原告某某公司1创立于2014年12月25日,在开发互联网应用、服务及其他技术方面,一直保持国内业界的领先地位。原告运营的数字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历经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业界极具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2019年上榜福布斯某某企业1/品牌榜,2020年10月入选某某企业2品牌CGI榜前十名。截至2023年底,网易云音乐的内容库包含1.49亿首音乐曲目,平台原创音乐人数量约68.4万,在线音乐服务月活跃用户数2.06亿人,用户总数突破8亿,用户流量价值达到6.8亿元。原告每年支出高额的版权购买费用,平台版权作品覆盖率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引领我国音乐市场的潮流。二、被告以不正当手段收集并低价售卖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运营的网易云音乐作为全球音乐社区,多年来着手于搭建由歌曲、歌单、评论等功能构建而成的音乐社区体系,并以音乐服务为基础,搭载音乐商城。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付费体系就是原告投入巨大人力、财力构建的网易云音乐附属产品,黑胶会员在网易云音乐平台享有免费下载、无损音质、铃声、会员曲库等21项会员特权。根据网易云音乐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会员订阅收入占网易云音乐在线音乐服务收入的53.6%以上。黑胶会员销售收入无疑是原告的重要收入来源,故原告自身对黑胶会员资格制定了完整的价格体系和统一的价格政策。而平台会员体系及会员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竞争利益。
经消费者投诉,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丝莼数娱专营店”(以下简称案涉店铺),大量销售定价为63.8元/年的黑胶会员VIP卡,远远低于原告网易云音乐官方旗舰店178元/年的销售价格。原告获悉情况后,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原告在拼多多手机端通过搜索店铺名“丝莼数娱专营店”,发现拼多多电商店铺内共1条侵权链接,以63.8元的单价销售黑胶会员VIP年卡。原告同时发现案涉店铺售卖的黑胶年卡来源渠道为淘宝88VIP年卡会员的附赠权益。根据淘宝88VIP年卡会员权益规则,88VIP会员附赠的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权益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移;根据网易云黑胶会员服务协议,不允许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获得付费会员服务,否则会受到平台的封号、冻结处罚。被告通过低价售卖88VIP附赠的网易云黑胶会员的行为,显然是以低价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经营的店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再进行低价售卖牟利,使得大量用户选择放弃官方售卖渠道而通过被告店铺低价购买,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网易云音乐的会员体系和会员销售秩序,冲击原告会员价格体系,直接减少了原告潜在的交易机会和会员收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被告经营涉案店铺至今,黑胶会员销售量巨大,被告侵权获利巨大。截至起诉时止,涉案店铺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销量达20000+,销售金额达127万元。
被告某某工作室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双方主体信息;2.网易云音乐财报、网易云音某某公司2版权合作协议、网易云音乐平台荣誉,证明网易云音乐平台在行业内具有很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为购买版权所投入的资金,因此“黑胶会员”能够在网易云音乐平台获得很好的体验;3.被告某某工作室1在拼多多平台开店情况、销售情况、到货情况、产品封禁情况、侵权链接数据统计等,证明被告某某工作室1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丝莼数娱专营店”,店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违规出售网易云音乐平台的黑胶会员资格,侵权规模达到127.6万元;4.淘宝88VIP会员权益规则、网易云音乐平台黑胶会员规则,证明通过淘宝88VIP年卡会员所获取的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5.案外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意笙前会员充值专营店”店铺的主页、备案信息及商品销售宣传情况,证明该店铺违规销售的黑胶会员资格为54.80元/年,因此被告的获利至少为9元/单;6.可信时间戳计费规则,证明原告可信时间戳花费42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事实如下:
1.淘宝平台88V**会员权益中包括网易云音乐VIP服务,价值216元。根据淘宝平台88V**会员服务协议第3.7条:【不当使用会员服务】您确保您将合理使用88VIP会员服务,不利用88VIP会员服务进行盈利或非法获利,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您所享有的88VIP会员服务或88VIP会员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将88VIP会员服务或88VIP会员权借给别人使用。……
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一般社会认识,网易云音乐平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用户众多。网易云音乐向用户提供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包括黑胶SVIP、黑胶VIP和音乐包等,该服务由原告某某公司1提供。
根据网易云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第4.7条:如您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网易公司有完全的权利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终止提供付费会员服务,并有权限制、冻结或终止与该服务相关联的网易云音乐账号使用。网易公司无须给予任何补偿和退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您自行独立承担。因此给网易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全额赔偿:
(1)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付费会员服务;
(2)将会员账号以出租、出借、出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3.被告某某工作室1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丝莼数娱专营店”,销售网易云音乐平台黑胶会员服务,单价63.8元/单,已抢2万+件,详情如下图示:
“丝莼数娱专营店”店铺所销售的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服务来源于淘宝88VIP会员权益。用户在购买后,短期内即会被网易云音乐平台冻结使用权限。
本院认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淘宝平台及网易云音乐平台均对黑胶会员的使用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将通过淘宝88VIP会员权益所获得的网易云音乐付费会员资格转让或转移给他人使用。原告作为音乐软件付费会员服务的提供者,销售付费会员服务是其主要的营利模式,官方价格为178元/年。被告某某工作室1以远低于官方平台的价格63.8元/年,在违反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向网络用户销售网易云音乐付费会员服务,使得网络用户无须向原告支付费用即可获取原告提供的服务,该行为无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外,被告某某工作室1的该行为使得原告需另行付出大量成本筛查违规购买会员服务的网络用户并冻结其权益,亦加大了原告的运营成本,提升了原告的安全风险,妨碍了原告所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综上,被告某某工作室1所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丝莼数娱专营店”向网络用户出售淘宝88VIP所附带的网易云音乐付费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某某工作室1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网易云音乐付费会员服务。此外,本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赔偿数额及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某某公司1及网易云音乐平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关于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结合代理人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相关公证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工作室1停止销售网易云音乐平台付费会员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某某工作室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1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公司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700元,由被告某某工作室1负担2,47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225元。被告所负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唐若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正华
书 记 员 朱雪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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