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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最高法改判朋友圈发布内容不构成现有设计;国知局驳回首例 “稻草人” 无效请求;SALOMON商品装潢判决

发布时间:2025-11-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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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最高法改判朋友圈发布内容不构成现有设计

2.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首例 “稻草人” 无效请求

3. SALOMON山型折线商品装潢案判决

4.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神”酒店商标侵权

5. 谷歌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德法院判赔5.72亿欧元

6. 波兰对苹果启动反垄断调查

7. 山寨“牙签筒”作为赠品提供给消费者,构成侵权

8. 韩国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处理指南》

1. 最高法改判朋友圈发布内容不构成现有设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现有设计”的核心判断标准,为社交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

该案源于罗某享有的名称为“沙发(683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9年7月18日)。请求人富某盈公司以“现有设计”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其核心证据是一份公证书——微信好友“济南朱某”曾于2019年7月10日(早于专利申请日)发布包含涉案沙发图片的朋友圈,配文“工厂新款”。

富某盈公司主张,该朋友圈内容已构成“为公众所知”的现有设计,且与涉案专利设计相似,涉案专利应被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随后,富某盈公司不服上述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其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对“公众”和举证责任的认定——“公众”指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只要微信好友无保密义务,相关内容即处于“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且举证责任应由专利权人承担,需证明好友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明确认定涉案微信朋友圈内容不构成现有设计,涉案专利维持有效。最高法作出如下认定:

其一,明确“为公众所知”的核心标准是“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法院强调,认定现有设计的关键不在于信息存在传播“可能性”,而在于申请日前是否已“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可接触、可获取的状态,仅以传播可能性推定公开的逻辑不能成立。

其二,确立朋友圈公开性的综合判断规则。判决指出,对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否构成公开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审查四大因素:发布机制(可见范围设置)、发布者情况(身份、职业、好友构成)、信息内容与方式(是否含商业推广、价格、购买渠道等营销要素)、朋友圈主要用途(私人生活记录或商业营销为主)。

其三,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无效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朋友圈内容已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仅在无效请求人证明朋友圈以商业用途为主时,可初步推定内容公开,举证责任才转移至专利权人。本案中,最高法认为富某盈公司未能证明“济南朱某”的微信无需验证即可添加、该条朋友圈对所有好友或公众可见,且仅凭“工厂新款”配文及昵称中的“家居连锁”字样,不足以认定其朋友圈以商业用途为主(缺少价格、推广语、互动等商业要素),故富某盈公司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有误。

我们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判决,结束了此前司法实践中对微信朋友圈、微博、小红书等半封闭或封闭式社交平台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认定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依据。

2.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首例 “稻草人” 无效请求

距离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实施尚有月余,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率先以司法实践回应政策导向。本月15日,专利局合议组就无效请求人针对阿斯利康两件抗癌药物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首次以“请求人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申请。这一裁决与11月13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内容高度契合,被业界视为打击“稻草人”恶意无效行为的“里程碑式案件”。

本案涉及阿斯利康两件核心抗癌专利(专利号ZL201410287156.2、ZL201280033773.9),无效请求由1949年出生的中国台湾省居民王台玲于2025年1月13日提出。阿斯利康在答辩中直指请求人身份存疑:王台玲与制药产业及专利事务无任何关联,却针对多件医药专利发起无效请求,疑似身份信息被冒用,其请求应属“虚假请求”。

为佐证主张,阿斯利康提交了关键证据——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显示,王台玲在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与后续经台湾地区公证的《声明书》签名“在字的风貌、布局特征、笔画连接方式等细节存在明显差异”,非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极大。此外,阿斯利康还披露,请求人王台玲与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实控人侯庆辰系母子关系,而该公司曾多次针对原研药企业发起批量无效请求,涉嫌不正当竞争与敲诈勒索。

经合议组核实,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为司法部批准的中立机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完整,请求人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该鉴定意见。结合2025年7月口头审理中代理人确认的“委托手续非当面签署”“侯庆辰参与线上会议”等细节,合议组最终认定:涉案无效宣告请求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存在高度伪造可能性,即便请求人事后补充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改变其以虚假法律文书启动程序的违法性,不符合《专利法》第45条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本案中,专利局之所以对无效请求不予受理,是基于一个重要事实: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并非请求人本人的签名。这就引出来一个新的问题,假如无效宣告授权书中的签名确系本人签名,阿斯利康的抗辩还成立吗?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是否会予以受理?

无论如何,本案提醒了所有潜在的专利无效请求人,至少从程序上而言,专利局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越来越区域趋于严格。可以想见,随着新《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在明年的正式实施,未来会有更为严格的无效请求人资格审查标准。

3. SALOMON山型折线商品装潢案判决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典型的涉及商品装潢保护与专利权失效后法律适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经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商品装潢保护与专利权保护之间的界限,并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本案涉及原告亚玛芬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芬体育公司),其经萨洛蒙(Salomon)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身名义就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诉侵权人涉及到瑞某鞋服经营部,是由温某某、尉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审判决后被注销。

亚玛芬体育公司主张保护其“萨洛蒙XTQUEST系列运动鞋”的特有装潢。该系列运动鞋自2018年秋冬上市,并通过萨洛蒙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得物APP、天猫及京东官方旗舰店等多个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广泛销售和宣传。销售价格在1199元至1729元不等,部分款式销量巨大(例如白色款显示有6.7万+人付款)。在小红书、抖音、微博等社交平台拥有极高的讨论度和曝光量,相关话题播放量数以亿计,并有明星上身穿着,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温某某、尉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Unclewen稳叔”(经营主体为瑞某鞋服经营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运动鞋。公证书显示,该店铺销售的名为“稳叔XT登山老爹鞋”等9款运动鞋,其装潢与原告主张保护的XTQUEST系列运动鞋装潢高度近似。

店铺宣传文案及用户问答中,存在“仿的萨洛蒙”、“和原版差别挺大的”等内容,表明其明知原告产品仍进行仿冒,且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显示“已售2万+”,评价数量过万,侵权规模较大。然而,被告在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拒不提供账簿资料,构成举证妨碍,且多次作出前后矛盾、虚假的陈述。另查明,在一审判决后,注销了涉案的瑞某鞋服经营部,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对两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清晰且有力的阐述:

1.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功能性设计与显著性识别功能的区分

侵权方主张案涉的“山形折线”等元素是出于固定鞋带、增强包裹性等功能性目的,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应被垄断,应进入公有领域。

法院认定,案涉装潢属于“图案类装潢”,而非实现技术效果的“商品形状”。判断其是否应受保护,关键在于相关公众的认知。证据表明,该装潢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与“萨洛蒙”品牌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即使其中包含某些功能元素,其整体作为识别来源的装潢,依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专利权失效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关系:权利并存与独立失效原则

侵权方主张案涉装潢所依附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失效,权利人不能再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延伸保护”,否则将架空专利法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

法院明确同一客体可能同时受到多种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各种权利并行不悖。一种权利因期限届满等原因终止,并不代表其他权利(如基于使用而产生的装潢权益)也当然失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已经形成的市场声誉和竞争秩序。如果在后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正当地利用了权利人的商誉,那么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该行为依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个客体上会并存两项乃至多项权利,如本案中的涉案装潢图案,在特定期限内其上同时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商业标识权,二者并行不悖。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商业标识权益依然存在,他人的模仿行为仍然会构成侵权。

4.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神”酒店商标侵权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诉湖南某电竞酒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认定“原神”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突破性地给予跨类保护,判令侵权电竞酒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源于知名游戏《原神》与一家电竞酒店的名称冲突。米哈游作为《原神》游戏的权利人,已依法取得“原神”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包括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2022年4月,米哈游发现位于湖南郴州的某电竞酒店在户外招牌、房卡、枕头等醒目位置使用“原神”标识,并通过主流旅行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原神电竞酒店”名义对外揽客,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合作或投资关联。

在米哈游提起诉讼后,该酒店虽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原森电竞酒店”。但米哈游认为,“原森”与“原神”在文字字形、读音(尤其湖南方言中近乎一致)上高度近似,且仍在部分平台继续使用“原神”字样进行推广,侵权意图明显。米哈游据此主张,酒店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请求法院认定“原神”为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围绕“原神”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酒店方行为是否侵权两大核心争议展开审理。米哈游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原神”的市场影响力。法院经审理认定,“原神”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状态,酒店方使用相同及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以“酒店位于边陲小城,当地公众不知晓‘原神’”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酒店方作为电竞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原神”的高知名度,其变更名称后仍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支持了“原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上海两级法院的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成为互联网时代新型业态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司法案例,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重要指引。

5. 谷歌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德法院判赔5.72亿欧元

德国法院近日作出一项重大反垄断裁决,认定谷歌公司滥用其在价格比较市场的支配地位,需向德国本土比价平台Idealo(2008年成立,是德国最大的比价网站之一)和Producto(德国的一个比价购物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商品价格比较和购物推荐服务)支付总计5.72亿欧元的赔偿金。其中,Idealo获赔4.65亿欧元,Producto获赔约1.07亿欧元。法院明确指出,谷歌长期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谷歌的自有购物服务,对竞争对手业务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损害”,构成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破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谷歌在搜索引擎结果中对自有购物服务(Google Shopping)的优先展示行为是否违法。法院经审理查明,谷歌利用其搜索引擎在德国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市场份额超90%),在用户搜索商品时,将Google Shopping的结果置于搜索页面顶部显眼位置,而Idealo、Producto等第三方比价平台的结果则被排挤至靠后位置,甚至部分场景下被完全屏蔽。法院认为,这种“自我优待”策略并非基于算法中立或用户需求,而是谷歌为扶持自有业务、挤压竞争对手采取的系统性歧视行为。数据显示,谷歌调整搜索排序后,Idealo和Producto的用户流量在数年内骤降超60%,广告收入与市场份额遭受重创,而Google Shopping的营收则显著增长。

德国法院援引《反限制竞争法》(GWB)第19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裁决。法院指出,谷歌作为“具有显著跨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即“守门人”),有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不得利用其在核心市场搜索引擎的优势地位,在相邻市场(价格比较服务)实施排他性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谷歌的排序策略并非技术中立的产物,而是通过人为干预剥夺了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机会。这种损害不仅影响个别企业,更削弱了德国价格比较市场的创新活力与消费者选择权。”

本案的赔偿金额(5.72亿欧元)创下德国反垄断民事赔偿纪录,释放了“零容忍”监管信号:科技巨头若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偏袒自有业务,将面临巨额经济处罚与业务整改压力。Idealo母公司Axel Springer集团表示,裁决“为公平竞争恢复了正义”,将推动更多本土企业对抗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

截至发稿,谷歌未就裁决发表正式声明。德国法院同时要求谷歌在后续搜索结果中“以中立方式展示所有比价平台”,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排序算法调整报告,以确保竞争公平性。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

第19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禁止性行为​

(1)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2)尤其存在下列情形的,构成滥用:当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作为特定种类商品或工商业服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

1.直接或间接不合理阻碍另一企业,或无客观正当理由直接或间接以不同于同类企业的方式对待另一企业;

2.要求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且该等报酬或交易条件偏离在有效竞争下极有可能形成的那些报酬或交易条件;于此,尤其应考虑在具有有效竞争的类似市场上的企业行为;

3.要求比其自身在类似市场上向同类购买人所要求的更不利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除非该差异具有客观正当理由;

4.拒绝以合理对价向另一企业提供此类商品或工商业服务,尤其拒绝向其授予数据、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接入权,且该供货或接入权的授予为在前置或后置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而在客观上属必要,且该拒绝有排除该市场上有效竞争之虞,除非该拒绝具有客观正当理由;

5.要求其他企业无客观正当理由向其提供利益;于此,尤其应考虑该要求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否可被理解地说明理由,以及所要求的利益与要求理由是否成适当比例。

(3)第1款结合第2款第1项和第5项的规定,亦适用于符合第2条、第3条、第28条第1款、第30条第2a款、第2b款和第3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定义的彼此竞争的企业的联合。第1款结合第2款第1项的规定,亦适用于根据第28条第2款、第30条第1款第1句或第31条第1款第3项绑定价格的企业。

6. 波兰对苹果启动反垄断调查

近日,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UOKiK)宣布,对苹果公司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指控其通过“应用跟踪透明度”(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简称ATT)政策实施差异化设计,限制移动广告市场竞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继欧盟委员会后,欧洲监管机构对苹果广告业务模式的又一次重大审查。

UOKiK的调查聚焦于苹果ATT政策的差异化设计。根据苹果2021年推出的ATT政策,第三方应用需向用户弹窗请求“跨应用追踪”授权,提示语为“要求应用不要追踪”和“允许”,默认选项为拒绝;而苹果自家应用(如App Store、Apple News)则使用“是否启用个性化广告”提示,按钮为“启用”或“停用”,默认选项为启用。波兰监管机构认为,这种“双重标准”可能误导用户更倾向于拒绝第三方应用的数据请求,直接削弱其广告变现能力。同时,苹果通过将自家数据收集归类为“个性化广告”(无需触发严格权限弹窗),为自身广告业务创造不公平竞争优势。UOKiK在声明中指出:“苹果作为移动生态系统主导者,其政策设计实质上限制了第三方广告商的竞争空间,违反了欧盟及波兰反垄断法规。”

调查的核心争议在于苹果对“数据追踪”的差异化定义及授权机制:

定义差异。苹果将“追踪”严格限定为“跨应用数据共享”,而自家应用内的数据收集(如用户行为分析)则被归类为“个性化广告”,无需触发ATT弹窗。波兰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UODO)明确表示,这种定义“缺乏法律依据”,且ATT政策并非基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强制要求。

授权不对等。苹果用户的授权自动覆盖所有预装应用(如Safari浏览器、地图),但对第三方应用需逐个手动授权。UOKiK认为,这种“预装应用特权”进一步强化了苹果的市场主导地位,剥夺了第三方广告商与苹果应用公平竞争的机会。

截至发稿,苹果公司未就波兰调查发表正式声明,但此前曾回应欧盟类似调查称,ATT政策“旨在保护用户隐私”,所有应用均需遵守统一规则。波兰的举措或将成为欧洲反垄断行动的又一里程碑,推动移动广告市场规则的重塑。UOKiK表示,调查将持续数月,期间将听取苹果、第三方广告商及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意见,最终裁决将基于“竞争损害”与“用户利益”的平衡。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7. 山寨“牙签筒”作为赠品提供给消费者,构成侵权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赠品侵权”引发的专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电商商家在销售牙签时附赠的牙签筒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商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该案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附赠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组成部分”的裁判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原告李某系“牙签筒(圆形自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4年10月,李某发现被告邓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某某餐具厂”店铺中销售牙签时,以随机赠送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一款牙签筒。经比对,该牙签筒与李某专利产品在整体形状、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涉嫌侵权。李某遂将邓某及电商平台诉至三明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万元。法院查明,邓某店铺已售出含侵权牙签筒的商品3万余单,赠品成本实际已内化于牙签定价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赠品是否构成销售行为?​

法院经审理指出:

赠品本质是营利性促销手段。尽管被诉牙签筒名义上为“赠品”,但其获取以消费者支付牙签对价为前提,成本已分摊至商品价格中,实为商家为促进销售的经营性行为。

附赠属于销售行为组成部分。依据商业惯例及交易实质,以营利为目的的附赠行为应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延伸。邓某未经许可销售含侵权产品的商品组合,构成对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系附赠销售、获利较低、侵权产品占比不明等因素,酌定判决商家赔偿专利权人4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电商平台在诉讼后及时下架商品、屏蔽链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情形,不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此建议各位网络商家,应严格审查赠品来源,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规范进货渠道,留存供应商资质及授权文件;同时要摒弃“赠品无责”侥幸心理,避免因小失大。

8. 韩国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处理指南》

2025年8月6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处理指南》,这一政策标志着韩国正式建立生成式AI全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为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从其内容来看,指南并非空洞的原则性说明,它基于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前期的政策经验和执行案例,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其通过附件提供了隐私注意事项示例表,并详细列举了主要的法规政策和典型案例,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合规过程中的模糊性问题。

指南强调建立企业内部的人工智能隐私治理体系至关重要,尤其需要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为核心构建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建议通过个人信息影响评估、组建"AI隐私红队"进行针对性测试等方式,对隐私风险开展持续评估。

指南内容与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隐私治理内容相呼应,反映出韩国正积极融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潮流。韩国此部《指南》的出台,不仅为韩国本土生成式AI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合规基础,也为全球AI治理规则的塑造贡献了自己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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