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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去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84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在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增加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将不予受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威海元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威海元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同步呼应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后的实践适用,具有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案件脉络显示,威海元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自然人郝某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2024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584号决定,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其全部无效。威海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威海元某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于2025年2月立案,并于2025年10月询问当事人,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最受关注的问题是,自然人郝某亮是否有资格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即“稻草人”问题)
专利权人(威海元某公司)主张:郝某亮作为自然人,与专利权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无权提起无效宣告。且存在恶意诉讼嫌疑,郝某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博,同时也是另一家公司(北京格某公司)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的代理人。而该侵权案的被告正是郝某亮无效请求的“幕后”受益者。此外,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收据抬头标注了“格灵深瞳”,进一步证明郝某亮可能是被实际利益方推出来的“稻草人”,其行为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嫌虚假诉讼。
然而,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均认为郝某亮具备资格。法院首先援引了《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法律条文并未要求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郝某亮作为自然人,当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法院审查了《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应是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威海元某公司无证据证明针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非郝某亮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主张对方是“稻草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即专利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仅仅因为代理人与侵权案有关联,或者缴费收据有指向性线索,并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有效证据。
此前阿斯利康的专利案件中,一位名为“王台玲”的自然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其两项核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阿斯利康很快对请求人身份提出强烈质疑,并且提交证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文件签名进行笔迹比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因签名造假被驳回。
从以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后增加了“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但最高法的判决表明,在实践中,这个要求的证明门槛很高。本案判决实际上确认了,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无效宣告请求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利用自然人作为“稻草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路径在中国目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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