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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盘”传播视听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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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北京)公司、上海某影视公司、深圳市某公司(统称为“某三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某三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春闺梦里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由杭州某技术公司运营的“某云盘”平台存在大量用户上传该作品并生成分享链接传播的侵权行为,遂多次向该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其采取断开侵权链接、过滤拦截侵权内容、删除侵权文件、处置重复侵权用户等必要措施。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可提供该云盘客户端下载服务。某三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杭州某技术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仅提供网盘APP的下载服务,未参与网盘运营故不承担侵权责任,杭州某技术公司作为网盘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在通知后未完全履行下线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杭州某技术公司赔偿某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杭州某技术公司作为网盘服务者,已对绝大部分合格通知及时采取断开链接措施,并主动设置中英文关键词对涉案作品实施过滤拦截,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故仅应对少量未及时处置的侵权链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某三公司发出的不合格通知,该公司不负有主动过滤及处置重复侵权用户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对某三公司的通知进行区分,根据合格通知情况认定杭州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首播及热播期、网盘用户规模、市场占有率等因素,酌定杭州某技术公司赔偿某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裁判要旨

网盘服务亦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当在收到权利人通知的分享链接后,及时采取断开、屏蔽分享链接的措施。

权利人发出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应当提供足以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通知要求主动发现和处置侵权内容的,应当提供足以识别、判断侵权内容的信息;通知要求处置重复侵权用户,应当主动告知重复侵权用户信息。

网盘服务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必要措施时,既要针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要针对同一作品、同一平台、同一行为模式、在时间上紧密相连的具有高度关联性、承继性、同一性的未发生的行为,在能力范围内应采取如关键词过滤等合理预防措施。但网盘服务者在采取必要措施时,不应径行删除用户个人网盘内存储的内容,需结合作品内容、投诉情况、侵权传播等实际情况审慎判断,兼顾版权保护与用户隐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网盘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立足数字版权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破解行业痛点、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网盘行业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

一是完善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网盘场景下的适用细节规则,破解了以往 “投诉模糊、应对无据” 的司法难题。一方面,基于网盘技术和产业特点,明确否定了要求网盘服务商对海量私密存储内容承担事前全面审查义务的不合理诉求,结合网盘 “私密存储为主、分享为辅” 的属性,兼顾技术局限性与行业规律,避免服务商责任无序扩张。另一方面,细化了合格侵权通知的认定标准,明确通知的合格性与权利人要求采取的措施直接挂钩,细化了删除侵权内容、主动防控、处置重复侵权用户等不同需求下的合格通知要求。此外,本案明确了网盘服务商预防措施的适用范围,即针对同一作品、同一平台、同一行为模式且时间紧密关联的潜在侵权行为,应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关键词过滤等合理防控措施,既坚守了 “避风港原则” 的立法精神,又弥补了其在数字时代的适用短板,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二是平衡了网盘行业及版权方的利益,破解了行业长期存在的侵权防控困境。对于网盘服务商而言,收到合格通知后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同时不得擅自删除用户私密存储内容,兼顾版权保护与用户隐私,为服务商制定侵权防控策略提供了明确依据,避免因义务界定模糊导致的过度防控或防控不足。对于版权方而言,明确其需提供精准、有效的侵权通知,避免仅提诉求而不提供定位、识别侵权内容的必要信息,倒逼版权方提升投诉质量,减少双方因通知不合格产生的争议内耗。

三是强化了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同时兼顾了用户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明确侵权责任、规范防控义务,有效遏制了网盘领域的侵权乱象,彰显了司法对著作权的有力保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版权、依法使用作品的意识。同时,本案兼顾用户隐私与使用权益,明确禁止网盘服务商擅自删除用户私密存储内容,避免因过度防控损害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版权方、网盘服务商、普通用户三方利益的平衡。此外,本案裁判为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平衡提供了司法指引,助力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版权、规范有序的数字生态环境,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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