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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盘”传播视听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北京)公司、上海某影视公司、深圳市某公司(统称为“某三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某三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春闺梦里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由杭州某技术公司运营的“某云盘”平台存在大量用户上传该作品并生成分享链接传播的侵权行为,遂多次向该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其采取断开侵权链接、过滤拦截侵权内容
发布时间:2026.05.14 -
脱离画面的“听剧”是否侵权?法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旨 视听作品的原声通常包括台词配音、背景音乐、特殊音效、主题曲及插曲等,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视听作品的整体原声和画面进行剥离,并将原声放置在网络中供用户收听和下载,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其经调查发现
发布时间:2025.12.24 -
蜻蜓FM平台提供《名侦探柯南》原声音频被诉侵权二审判决书
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被诉行为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名侦探柯南》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该规定,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5.11.14 -
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视听作品的原声通常包括台词配音、背景音乐、特殊音效、主题曲及插曲等,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视听作品的整体原声和画面进行剥离,并将原声放置在网络中供用户收听和下载,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其经调查发现
发布时间:2025.11.14 -
“鬼畜”视频平台帮助侵权中有效通知的司法认定
: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某公司) 被告: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 优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甄嬛传》视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 (2022)沪张江证经字第237号公证书显示了优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平台网站投诉的情况:投诉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申诉编号为668975的记录显示,该申诉为著作权侵权申诉,申诉组织为首部版权协会_10,为优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07 -
互联网跨境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 复制 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 裁判要旨 1.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从正版网站下载视听作品,通过转化格式、切片转码、生成链接再发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相关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2.在视听作品中添加赌博广告并上传至盗版影视
发布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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