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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菲·麻莎”商标纠纷看名人姓名的商标权保护

日期:2016-04-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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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姓名主要由文字或字母组成,在具有显著性且没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但是,公众人物由于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个人声望,其姓名在体现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还表现出巨大的财产利益。若未经公众人物授权同意,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会对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2月,法国籍著名电影演员苏菲·玛索(Sophie Marceau)以上海昂寇尔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昂寇尔公司)申请注册的“苏菲·麻莎SOPHIE MARCEAU”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苏菲·玛索对“SOPHIE MARCEAU”享有姓名权,他人无权对该姓名进行不当使用。而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与苏菲·玛索的姓名完全相同,次要部分则是“苏菲·玛索”的音译,昂寇尔公司未经授权将苏菲·玛索的姓名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侵犯了苏菲·玛索的姓名权。若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据此,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姓名权”。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姓名是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绝大多数情况下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然而,因公众人物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个人声望,名人姓名还表现出较大的财产利益。

  苏菲·玛索曾代言化妆品、珠宝等国际时尚品牌,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会使相关消费者联想到苏菲·玛索,误认为系由苏菲·玛索直接提供或经其授权。如果将“苏菲·玛索”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权益,不仅对苏菲·玛索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侵犯,对于市场竞争来说亦显失公平。

  目前,实践中对于与知名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未经授权使用与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使用商品与该知名人物产生关联,从而能导致混淆误认,此类商标通常会被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

  2006年8月,自然人郭晶以其在服装、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系合理行使其自身姓名权的行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遭到驳回。郭晶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郭晶晶”与我国著名跳水运动员郭晶晶的名字相同,指定使用在服装、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系经跳水运动员郭晶晶授权或者与其存在其他的联系,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不良影响。郭晶虽主张其曾用名为“郭晶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郭晶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跳水运动员郭晶晶是否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化运作,并不影响涉案商标“郭晶晶”会误导公众的后果。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在第1132643号“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争议案中,商评委裁定认为:因争议商标文字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姓名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类商品与后者所从事的演艺事业有密切联系,故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香港艺人张学友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商品来源的误认,并对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虽然“张学友”为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张学友的真实姓名,被申请人行使权利已超出合法的界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