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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多多炫舞”商标不予注册案

日期:2023-12-25 来源: 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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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炫舞》是腾讯公司于2008年推出的一款知名的在线多人3D界面音乐舞蹈游戏,腾讯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有“炫舞”及其他相关商标。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步多多炫舞”与腾讯公司的在先商标“炫舞”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作出了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7日,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第49829965号“步多多炫舞”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1年2月27日初审公告。商标注册公告期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裁定结果】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1909号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4120698号、第23068806号“炫舞”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炫舞”,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第49829965号“步多多炫舞”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