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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被判侵权案

日期:2024-02-19 来源: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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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被判侵权案.jpg


01 基本案情


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秋某百货店在某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雲南白药某企业店”的店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产品。秋某百货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店铺标识,并且使用“雲南白药某企业店”作为店铺名称,销售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产品,总销售额为23,292.6元。故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诉至月湖区法院,请求判令秋某百货店赔偿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经济损失49,193元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共计55,193元。


02 法院裁判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秋某百货店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雲南白药某企业店”作为店铺名称,具有明显攀附“云南白药”正品店的故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其所售商品来源,且侵权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正品售价,可推定侵权人主观上对销售假冒产品系明知,结合案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认定秋某百货店的行为系故意侵权。月湖区法院认为,秋某百货店的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确定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最终月湖区法院判决,秋某百货店赔偿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22,868.5元。


03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是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力利器,是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切实阻碍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力举措。本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秋某百货店出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系完全仿冒正品云南白药牙膏,相关公众难以分辨是否为假冒产品,故该侵权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假冒产品的网络销量较大,其品质难以保证,对权利人的品牌形象和商誉将造成很大影响,该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月湖区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系数,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理既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遏制和威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充分且清晰的阐述了认定主观故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时所考虑的因素,使判决形成的过程更透明,判决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指导价值。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