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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与未来展望

日期:2024-04-22 来源:法律适用 作者:陶凯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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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战略部署。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始运行。五年多来,法庭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有效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正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显著,实现了改革预期目标。未来,法庭工作应着眼社会关切、着眼解开心结、着眼诉讼体验,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和诉讼服务水平。同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仍需深化,可考虑在法庭基础上适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战略部署,对于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自2019年1月1日揭牌运行以来,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改革预期目标,切实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部署推动了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设立法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生深刻变革、实现长足进步。


法庭属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载体。所谓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指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由国家层面的审判机构统一审理的机制,该机制可有效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的目标。建立和运行该审理机制的初衷和动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性和国际性。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国家利益的核心要素和大国博弈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总体战略中的作用更为关键,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更为突出。从国内来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可以赋能和整合其他生产要素,具有乘数和倍增效应,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事关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往往涉及法律之外的理工科知识,尤其是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中,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紧密交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较大难度。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国东部沿海省份与中西部省份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差别显著,受理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相对欠缺,处理一些较为新颖的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较大的压力。


三是司法终审权分散容易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在原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体制下,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由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及相关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对于同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法院出现了认知和把握上的差异,容易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四是民行诉讼的二元分立导致诉讼效率不高。我国实行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制”,即知识产权效力问题需通过行政无效程序解决,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审查知识产权的效力,被告如质疑权利的有效性,需要单独启动行政无效程序。为保证民事侵权案件的公正性,法院经常不得不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就权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导致一些民事侵权案件被迫拖延数年。


破解上述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国家层面的审判机构来集中审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既能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亦可通过民事、行政案件在二审阶段的集中审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有鉴于此,党和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在谋划推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2018年10月,党中央批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相关工作开始启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法律依据。2018年12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月1日,法庭揭牌运行,开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正式运行。


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实践探索


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承载主体,法庭成立五年来,截至2023年12月底,共受理案件18924件,其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8721件,垄断案件203件,共审结15710件。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已初步显现,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得以切实加强。


(一)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充分发挥集中审理优势,有效激励保障科技创新。法庭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坚持严格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科研人员及创新成果保护和企业原始创新保护,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在一期项目判赔2.18亿元基础上,执行中当事人就一、二期项目达成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纪录,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2.02亿元,“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案判赔2亿元,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判赔1.43亿元。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顶格以5倍判赔3000余万元;“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判令信息匹配平台组织者支付惩罚性赔偿,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受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3943件,审结2971件。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五年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481件,审结364件,制定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批共50件。推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落地实施,既依法保护药物创新,又促进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是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法庭在切实保护专利等合法垄断权利的同时,依法履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责。严格规制垄断行为,五年共审结垄断案件146件,在多起案件中认定构成垄断,先后发布三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负责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注重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司法,“砖瓦协会”案明确横向垄断协议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救济对象,“工业润滑油”案首次就轴辐协议构成垄断作出认定,“幼儿园”案依法认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混凝土企业”案明确协同行为构成垄断的认定规则,“给排水”公用企业案认定隐性限定交易构成垄断,“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案认定拒绝中介业务构成垄断。加大技术秘密保护,针对技术秘密保护薄弱环节,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等手段,有效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切实加大侵权判赔力度,坚决遏制侵权行为。五年共受理侵害技术秘密案件437件,审结304件。“锂离子正极材料”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上诉赔偿请求并得到即时履行,杂交玉米亲本“W68”案明确作为育种材料的亲本可获技术秘密保护。


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法庭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共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案件1678件,约占法庭全部案件的1/10,审结1198件;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近1/3。坚持中外一体对待,法庭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依法保护外方权利人,“玛巴洛沙韦”案明确过渡期内的药品专利链接纠纷应予受理并确认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外方专利权保护范围。多个案件中外方权利人获高额赔偿,“尼龙原料工艺”案调解后外方获赔近2亿元,“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主张的2000余万元赔偿,涉“纤维素酶”发明专利侵权案全额支持外方2000万元赔偿诉请,“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支持外方权利人上诉请求提高判赔至1950万元。“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等多起案件中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审结后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致信称,该案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积极探索国际前沿问题,“OPPO与夏普”案以适当联系原则确定了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沙格列汀”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作出初步指引,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贡献中国智慧。讲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故事,每年以中英文对外发布法庭年度报告和案件裁判要旨,多起药品专利案件裁判文书入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南方中心“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国内外高度关注法庭设立和运行,法庭中英文网站访问总量超过3.18亿次,其中英文网站访问量超8000万次。法庭有关工作分别入选2020年、2022年和2023年“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


四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法庭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定期发布年度报告、裁判要旨和典型案例,其中有9件案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上线首个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数据库。建立完善条线法院审判质效通报反馈机制,定期全面分析通报所有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促进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审判权责清单,坚持随机分案,全面推行类案检索和关联案件信息披露,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五年共召开271次、讨论案件1406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强化技术事实查明,牵头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已有719名技术专家入库。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努力推动在上诉阶段实现关联案件同期到庭、协同审理、同步裁判,有效缩短纠纷解决周期,确保权利解释协调一致。大力推进数字法庭建设,积极推进在线诉讼,在线庭审9565案;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成功率达96.1%,平均送达时间缩短至0.69天;高效衔接一、二审程序,2023年新收案件93.3%采用电子化上诉移送。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定期与行政主管部门交流研讨法律适用规则问题并推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标准统一与机制衔接,提升工作合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强化在线诉调对接。


五是始终保持风清气正,建设一流专业人才队伍。法庭坚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审判队伍,干警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团结拼搏、艰苦奋斗、风清气正的良好风貌。实施“知产英才”计划,探索与各地法院建立人才交流培养常态化机制,为全国法院培养储备更多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审判人才。


(二)基本工作成效


经过五年的实践运行,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效果集中显现,充分展示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2022年初,法庭试点工作顺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估和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的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试点已经取得党中央批准设立法庭时提出的“四个进一步”改革预期目标。


一是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通过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过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散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从体制上得到了根本解决,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推动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法庭成立五年来,民事实体案件改判率19.6%、调撤率37.0%,高于改革前;民事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下降至改革前的1/10,2023年仅为0.3%;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82.1天,短于改革前;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申请再审率由2018年的25.4%降至2023年的9.6%。中国科协评估中面向全国科技工作者的1.4万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知识产权诉讼经历的人中对诉讼维权结果满意率达到84.5%;超八成科技工作者认为,与法庭成立前相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得到强化、创新法治环境得到改善。


三是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法庭形成了一批标杆性裁判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既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又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发展利益,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法庭新收涉外案件数年均增长28.6%,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持续关注并高度评价法庭的设立和运行,特别为法庭成立五周年发来贺信,认为法庭“在激励保障技术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国际合作交流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印象深刻,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是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庭受理案件类型与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竞争和对外开放同频共振,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年均增长30.9%;诉请和裁判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这些数据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受理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持续上升,从2021年占比1/4增长到2023年近1/3,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探索和完善,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庭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越来越多,既涉及民生相关行业和领域,也涉及互联网平台、无线通信等新业态新技术,诉讼标的额不断攀升,司法规制市场竞争的职能日益凸显。通过依法审理一系列重大知识产权和垄断纠纷,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产生的新问题,切实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助力提升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试点工作的启示


通过五年试点运行,切实体现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具有诸多体制和制度优势。第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型体制,有利于更好实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既能形成全国统筹优势,又能有效克服地方保护。第二,这一机制有力统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效回应了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三,这一机制能够有效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科技领域合作竞争和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重要渠道。第四,这一机制下集中统一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垄断与制止非法垄断,实现权利保护与防止滥用的平衡协调。第五,这一机制实现了稀缺专业审判资源的集约利用,有利于专业人才队伍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集中培养。


作为司法改革新生事物,法庭运行也存在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困难。一是职能定位还需进一步优化。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且大量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也不尽协调,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二是人案矛盾日益突出。五年间法庭新收案件量年均增长27.0%,2022年和2023年法官人均受案量均超140件,远超法庭试点设立时的测算基数。人案矛盾影响到审判质效特别是审判效率指标的稳步提升。


三、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展望


高质量发展对新质生产力的迫切需求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亟需进一步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法庭试点总结评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一致建议,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中,要坚持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方向,重点针对优化职能配置和加强基础保障两个方面推动深化法庭试点改革。


(一)法庭要更好发挥国家层面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


法庭作为改革产物,更要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改革难题,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要更加深刻认识法庭在知识产权领域和司法领域改革创新的重大责任,准确把握使命任务,更好履职尽责,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切实发挥改革效能。


一是着眼社会关切,严格依法保护创新创造。执法办案是法庭的第一要务,要始终牢记设立法庭的初衷和社会各界的期望,以严格公正司法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要坚持有力保护,切实有效保护权利。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法庭一系列判赔过亿的典型案例都鲜明体现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司法政策,要坚持并不断强化这一导向。要坚持有效保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规律,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作用,及时有效制止侵权,切实增强权利救济效果。要坚持重点保护,关注新兴领域和前沿问题。法庭受理的涉高新技术产业的案件占比高且持续增长,要围绕做好保护创新这篇大文章,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重点加强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前沿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探索,激发创新主体的创造热情。要坚持诚信保护,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要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和不使非诚信者渔利的理念,推进知识产权诚信和诉讼诚信建设。要坚持协同保护,提升保护合力,推动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同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或发出司法建议。


二是着眼解开心结,做实能动履职实质解纷。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一新天地宽,审判理念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关键和前提。要深化审判理念变革,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落实好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引领、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要“抓前端、治未病”,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加强对批量维权案件和各地关联诉讼的统筹指导,通过典型案例裁判为下级法院和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指引,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和市场参与者理性行事。要推动多元解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既高度重视运用诉前、诉中的调解、和解等手段,也积极支持通过行政裁决、仲裁、商事调解等途径化解纠纷。要平衡利益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妥善审理科技成果权属、职务发明纠纷,保护发明人智力成果和资本市场投资信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


三是着眼诉讼体验,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法庭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锤炼优良司法作风,打造清新亲民的全新司法形象。要践行人民至上,用心用情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以“换位思考、如我在诉”的意识,暖心温情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和代理人,持续优化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和诉讼过程体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主体。坚持中外平等、“国”“民”平等、大小平等、人企平等,不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单位大小强弱,不论单位还是个人,不论民间科学家还是科研院所,均不偏不倚、一体对待、公正裁判。要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平衡好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法庭裁判文书原则上都要上网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积极探索当事人友好型审判流程,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充分参与程序推进,提高流程节点的计划性和审理进度的可预期性。要努力高效解纷,有效缩短诉讼周期。维权周期长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棘手问题,要更多从制度机制上全链条全过程加快纠纷解决,在上诉阶段既要尽可能多地实现民事、行政关联案件协同审理,也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为审判工作赋能加速,积极探索在线提交证据和远程阅卷等新的应用场景。要加强对外传播,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故事。发挥法庭典型案例行为规则引领和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充分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优势,稳步推进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二)推动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


从国家战略高度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出发,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出发,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出发,从科学合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切实解决法庭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一步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出发,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亟待持续深化和升华。基于以下考虑,适时将法庭转设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将是一个较为理想、也是切实可行的深化改革方案的选择。


第一,这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事业全链条中居于基础地位和关键环节,尤其是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往往涉及关键核心技术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直接关乎重大战略目标实现,更需要加快纠纷解决、支撑创新发展。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健全新型创新体制和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迫切需求。同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有关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上诉审理,可以更有效发挥司法规制市场垄断行为作用,更有效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二,这是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和全球科技竞争的紧迫需求。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普遍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多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二审层级、统一管辖、专利为主”的设立思路和运作模式。1961年成立的世界首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有效回应了德国的创新保护需求。1982年设立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显著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8年设立了高等法院规格的“智慧财产法院”。2023年6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正式运行后,全球三大主要经济体和中美欧日韩世界五大知识产权法域中,只有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能够有效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有效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影响力。


第三,这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充分发挥的现实需要。法庭五年试点运行实践证明,与此前有关案件由各地分散二审的工作机制相比,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整体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从切实加强机制的基础保障,确保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出发,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谓迫在眉睫。


第四,这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实际需要。一方面,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作出,与行政程序配套的司法终审程序也宜相应由国家层面的专门司法机构承担。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处理程序双轨运行,容易导致程序交叉、纠纷拖延和权利范围解释标准不一,尤其是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往往涉及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重大市场价值,更需要加快纠纷解决和确保权利解释标准统一,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利于实现有关授权确权和侵权处理在司法二审环节的程序衔接、标准统一、结果协调。


第五,这是社会各界对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的普遍共识。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科技界、产业界、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尽快在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突出加强对以高质量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70多位人大代表、30多位政协委员提出了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议和提案。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最大限度凝聚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共识,可以极大鼓舞全社会积极投入发明创造,有效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为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了专门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始终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性举措。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迄今已近十六年,我国地方层面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运行已近十年,法庭承担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也已试点运行超过五年。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的最具标志性和关键性的司法改革举措,是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的“龙头项目”,是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必将使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不断提升,必将更加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加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