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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时代,知识产权从业者面临的挑战

日期:2023-08-18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吴子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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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ChatGPT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让人们感受到真正的人工智能已不遥远,许多人欢欣鼓舞,认为人类终于要从简单重复的学习、工作和劳动中解脱出来了;有人深深担忧,很多职业将被人工智能取代,还有什么领域是人类能主导的;也有人纠结思考,人工智能时代,能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是什么。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多年的职业经历让笔者敏感意识到,人工智能产品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业的快速发展,甚至改变既定规则,给其中的从业者们带来巨大挑战。


挑战一:规范化知识产权合同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由人工智能替代的可能性加大


以文案制作方面具有强大处理能力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不断迭代升级后,可以作为法律从业者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强大辅助工具,不仅能替代一些常规的法律咨询、法律研究等工作,而且可以解决规范化知识产权合同审核、业务合规等各业务环节涉及的普通法律事务。在此情况下,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所要解决的,是人工智能产品可提供服务之外的特殊场景、特别领域、特定对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显然对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


挑战二:人工智能产品“洗稿”水平提升致使著作权维权难度加大


以文字作品为例,他人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将包括著作权人作品在内的在先作品作为数据库数据,并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功能充分转换表达,可完成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思想相同但表达不同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此时,著作权人要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将可能面临以下难题:


非作品不侵权: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认为不属于人的智力成果,则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作品,比如可以认为属于公有领域的产品,有可能就不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表达不同不侵权: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由于其外在表达与著作权人作品的表达存在差异,有可能不会被认定构成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


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从而产生生成物的主体,还是提供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在人工智能的初始时代,人工智能工具主要作为人类脑力、体力等的延伸,如人们使用Excel工具软件完成复杂的图形作品,若图形作品侵权,使用Excel工具软件的人一般要承担侵权责任。但随着人工智能水平由低到高不断发展,使用人工智能产品的人对人工智能生产物的贡献度呈负相关关系,如使用ChatGPT撰写文稿,用户往往只需给出主题、提出问题即可,组织语言、表达逻辑和结论均由ChatGPT完成。


要是将人工智能生产物的著作权人认定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如OpenAI公司,则该公司是否会陷入全球侵权诉讼漩涡不得而知。且不讨论此种规则对人工智能发展是否存在阻碍,从目前OpenAI的用户协议约定看,该公司将“对输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您”,即转让给用户,并强调用户“对内容负责,确保其不违反任何法律”。[1] 我国百度文心智能生成图片模型的服务协议中则约定“无水印图像的知识产权及其上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将永久归用户所有”,亦明确“一切法律风险,将由用户自行承担”。[2] 可见,当前提供人工智能产品的企业主观上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著作权并不持积极态度。


笔者认为,这与人工智能产品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有关。早期,人工智能产品生成物主要还是体现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的意志,此类产品提供者更多希望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序传播,并使收益分配可控,但当人工智能产品智能化程度提高,持续走向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生成物越来越脱离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的意志,则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无力,也无必要,甚至考虑到权责对等原则,为不承担相关人工智能生成物引发的责任而不主张对之享有权利。


技术中立不侵权:技术中立原则,又称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即:知识产权领域,如果某类产品既可以被用于合法的用途,也可被用于侵权用途,那么,不能仅仅因为该类产品有可能被他人用于侵权用途而推定产品提供者“应当知道”他人侵权,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如果人工智能产品被认为涉及的技术本身中立,该产品可能被用于合法用途,也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其生成物如果被认定仅是他人使用产品的一种结果,则提供者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


挑战三: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载有知识产权,如何维权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根据洛克的劳动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经人类劳动加工的算法所呈现出来的事物,对人类的日常生活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是有价值的,应当获得保护。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时具有新颖性、实用性以及创造性的特征,并且属于与技术有关的信息或者方案,那么就有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如果具有商业秘密的相关特征,则应当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作品的特征,可以使用著作权法的相关模式予以保护。


也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有所不同:作品作为文学、艺术活动的创造成果,具有一定的审美力、想象力、表现力,是一种人类的思想“表达”。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如果不体现人的意志,则无法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而发明表现为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它物质设置,通常以技术目标、技术参数、技术标准作为创造成果的基础,是一种技术方案的“反映”,故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3]。


在著作权领域,目前相对普遍的观点是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经过人的智力创作才可能成为作品,从而产生著作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2019年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相关决议中明确,“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其无法获得版权保护。”[4]因此,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著作权,首先要证明相关生成物体现了人的智力创作,人工智能产品只是人用来创作的工具。类似于ChatGPT这样的拥有多模态、高质量、多元化大数据信息,可模拟人脑的独特复杂算法和超强算力支持的人工智能产品,对输入指令产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已逐渐脱离工具角色。很难想象,OpenAI公司向用户提供ChatGPT是作为该公司创作作品的工具,此类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作为作品对待会存在争议。


挑战四:权利人的作品、数据等权利客体未经许可被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训练数据,如何维权面临挑战


据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研发人员介绍,人工智能作者“小冰”于2017年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是其人工智能在学习了500多位诗人的现代诗后,经过上万次训练最终创作而成。可见,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水平高低,与其基于已有素材自主学习程度有关。不久前OpenAI公司发布的在“智能”层面比ChatGPT有明显跃升的GPT4时,虽然没有公布技术细节,但从模型各方面智能化指标的提高可以推知缘由,显然主要是来自于AI模型算法架构和数据集的改进。从可支持的文字、图片等多种交互方式可知GPT4用于训练的数据集必然也包含这些内容。


现阶段,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用于训练其模型的数据集中的大量数据取自公开网络,其中存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类作品、他人平台经营多年所积累的数据资源。由于人工智能产品的训练过程并不属于公众可知部分,只能从人工智能产品训练完成后供用户使用过程中验证推知对他人作品、数据等的使用情况。


今年以来,Getty Images公司已分别在伦敦和美国起诉Stability AI公司的AI绘画生成器侵权,称后者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从其数据库中复制了上千万张图片作为训练数据。多位艺术家也作为代表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公司提起集体诉讼,主张未经授权使用艺术家作品来提升其训练平台智能化水平构成侵权。对于被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使用了作品或数据的权利人而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客体被侵权使用,以及具体的使用情况并不容易。


以上所列仅是人工智能时代对知识产权从业者们挑战的开始,技术的脚步从来不会迟疑于规则的完备与否。笔者认为,只有开放心态、积极求知,主动顺应时势、努力寻找自我优势,才能在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时准确找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真正法律需求,探索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需求。


参考文献


[1]参见Terms of use,OpenAI官网,https://openai.com/policies/terms-of-use.其中第三条“内容”。


[2]“文心大模型文档”《服务协议》,参见“文心大模型文档”网站,https://wenxin.baidu.com/wenxin/docs#Yl6th25am.


[3] 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载中国法学网http://iolaw.cssn.cn/fxyjdt/201907/t20190712_4933165.shtml.


[4]参见AIPPI中国分会官网发布文件,http://114.247.84.87/AIPPI/ztyj/jy/201911/P020191113500640412670.pdf.